[请益] “恶意拔套”是性侵害

楼主: snoopy777uu (郭小玮)   2016-06-30 23:18:39
最近得知了一名女孩的遭遇,她是我一位就读大学朋友的朋友,我跟我朋友在闲聊的过程
中得知道这个故事。
有天,她在网络约会的过程,和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原本协商好要进行安全性行为,
男方必须戴保险套,以防意外怀孕或性病传染,可是男方却在中途“未经同意”拔去保险
套,射精在那女孩的体内。事后,那女孩感到不舒服,认为自己遭到背叛、欺骗、不受尊
重与侮辱,同时也担心怀孕与性病的风险,因此寝食难安。
这个“恶意拔套”故事对许多人来说,也许会觉得那男人很糟糕,也心疼女孩的处境。却
没直接地想到,这是一桩“性侵害”事件。
在台湾,法律上的性侵害意愿面向的构成要件是“非合意”,但由于实务判决上太容易变
成“没有说不就是要”,所以女性主义组织正倡议“缺乏积极同意的性”就是性侵害,部
分基进女性主义者更主张“具有压力的性”都该被判定为强暴。
然而恶意拔套本身就是“未经同意的性”,即使受害者答应了安全性行为,也没有答应要
从事危险性行为,更别说遭到体内射精,承担怀孕与性病的风险。只要性的过程有任何一
刻不是真心愿意,有任何行为违反另一方的意愿,包含答应口交却遭到强行插入阴道或肛
门、答应性交却未经同意体内射精等等,都应该被视作性侵害!
专攻性骚扰与强暴理论的女性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Catharine A. MacKinnon)
明白的指出:性暴力是一种性别歧视。无论是性骚扰还是性侵害,这些都是“性别权力关
系不对等”的结果,因此父权社会中,男对女的强暴比女对男的强暴更为常见。而在许多
异性性行为或生理男男性行为中,男方或插入方,经常是握有更多操控“是否戴保险套”
权力的优势者,有时过程中受害者甚至毫不知情。由此可证,恶意拔套正是一种性别权力
关系不对等下的暴力,与诸多性暴力有着诸多相同的脉络与迹象,恶意拔套正是一种性暴
力与性别暴力。
可惜我也观察到,某些同志朋友或组织,也只将这种恶意拔套视为“高风险性行为”,鼓
励受害者筛检性病,而非寻求法律与社会福利的协助。在男同志网站上,甚至流传着“遭
恶意拔套报警就是歧视爱滋感染者”的文章,忽略恶意拔套不只有性病污名的问题。显示
出,长期以来同志运动中存在着不少的“强暴迷思”(rape myth),对性暴力的敏感度
经常不是很高。
最后,我们必须认知到,恶意拔套的受害者大多是女性,但也可能是男性或其他性别,是
强暴文化(rape culture)的一环,一个人被如此对待,象征着我们都身处在这种危险之
中,社会大众有义务终结这样的暴行。
网址:http://gdottv.com/main/archives/15296
———
注:所以非自愿无套也是强暴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22:00
神奇的法律见解。已经废到毋须回复的程度。希望读懂法律再来好好评论,不要学社会学文青只知道高潮
作者: HotAirFlow (热流)   2016-06-30 23:25:00
某人嘘,只好推了
作者: Cruzheng (Cruz)   2016-06-30 23:26:00
不然一楼回篇文让大家见识见识你的法律程度啊?
作者: wowowg (Isn't it?)   2016-06-30 23:26:00
一楼在崩溃什么?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27:00
搞懂“其他违法其意愿之方法” 如何解释、构成要件同意、阻却违法的承诺、具法益关联性的错误等基本观念再来这边激射好吗?自己在那边脑补,只是无知又可笑。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6-06-30 23:28:00
(非法律人)我认同发生非合意性交就有控告的权利,至于能不能告赢,我觉得还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才有更高的胜诉机率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29:00
今天回一篇235的很累了(连硬软蕊都不知道,好意思提617?),这边自行google上面的关键字,发文者如果还有脑袋,就会羞愤到自删了吧呵呵。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6-06-30 23:32:00
回d大。法律也只是道德底线,如果最后不走法律路线,要报复的方法千百种,谁说一定要靠法律呢?
作者: jontaxx (jontaxx)   2016-06-30 23:34:00
作者: wowowg (Isn't it?)   2016-06-30 23:36:00
d大连硬蕊的定义都乱扯 哪来的自信批评别人
作者: J7565J (蓝光)   2016-06-30 23:37:00
认同本篇!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38:00
哦对了,没有说不要就是要大概是错把97.7刑庭决议的脉络套在这了有点好笑。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6-30 23:38:00
无须回复还一直大放厥词 真好笑 而且这篇讨论的是法律判决的争议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39:00
我的定义错?去看看释字吧
作者: J7565J (蓝光)   2016-06-30 23:39:00
"就算"本篇在法律层次不足,至少他的用意和方向是正确,值得推广的。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6-30 23:40:00
啊对惹记得d先生是那位自介被嘘到xx的人 希望你不要用卖弄知识 一昧的回复又说废到不用回 你这样猛打自己脸枉费读台大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06-30 23:41:00
你要当下拒绝才是非合意性交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6-30 23:41:00
你讲的东西跟讨论的内容无关 不要再装懂了所以才是值得讨论的点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06-30 23:42:00
妓女做完后发现对方不付钱也不能控告强制性交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30 23:42:00
基于怜悯,避免甲板低智言论把甲甲带入低智的深渊,多回几次,不知感恩说别人自打脸?现在是小学生辩论法?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6-30 23:46:00
哇说废到不用回也是你说 现在还要向你感激 要感激什么 你的言论并不是大家所以奉行的 不要在用你自己的观点强加在别人身上了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06-30 23:48:00
拔套是构成强制性交的要件?那想被舔屁眼结果对方舔蛋蛋算不合性交预期吗?这样也算强制性交吗?刑法要定要考虑到所有情况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6-30 23:51:00
j先生说的有道理 但我觉得性交易跟协议性交在判决上应该有所不同
作者: imass (jemand)   2016-06-30 23:52:00
ss大觉得判决会不同,不知道有没有搜寻过判决呢?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6-30 23:55:00
没有我没有研究法律 只是浅见 我也懒得找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06-30 23:56:00
强制性交刑法所保护的仅是避免被害者被暴力所强迫,其余感染爱滋或怀孕的担心并非此罪所保护标的,刑法有另定故意传染花柳病的罪,或是你想用合约民事解决也可以…
作者: imass (jemand)   2016-06-30 23:57:00
那我要说,实务上没有不同,因为都是附条件的合意性交行为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7-01 00:00:00
恩原来如此 那我觉得故意传染爱滋以及协议有套性交结果无套 应该立法惩戒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07-01 00:04:00
故意传染爱滋已有专法…
作者: imass (jemand)   2016-07-01 00:05:00
传染爱滋已经有立法了(有争议),违反协议性交要保护的是?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07-01 00:05:00
你不知道已有人捐血传爱滋已被这条罪相绳?对啊 那个法益?我也认为专法根本该废掉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7-01 00:06:00
楼上真的不要完全不懂出来丢脸好吗?如果故意要传染病给人家自然有后免条例21、伤害罪、重伤罪可以用。如果不是为了传染疾病, 因为拔套就要人家坐牢?我是在说ssss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7-01 00:10:00
原来如此我书读的少 你好像有点少见多怪顺道一提 我从头到尾都没有在装懂 我只是针对你自大的言论加以回复 毕竟法律相关的事我真的没研究最后奉劝你一下 拥有丰富的知识但是口不则言 读在多也是白读 我想已经有人跟你说过类似的话 但是看起来你似乎没听进去
作者: KEYQQQ   2016-07-01 00:21:00
承认自己无知却指责别人看不惯别人自大 哈哈
作者: Sociology (旭日)   2016-07-01 00:23:00
社会学文气,在叫我?*文青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7-01 00:30:00
如果你同意d先生的论点 那我无话可说 我只是不同意他的言论而非指责
作者: zx3426300 (自然森林)   2016-07-01 00:30:00
为什么专业就是自大 自己不读书怪别人太专业
作者: ssss0960193 (bohann被 只是可以顺便出)   2016-07-01 00:35:00
又你什么时候看到我不同意他所具备的法学知识了 我只是对他的言论不满 要酸人前先搞清楚而且你哪里看到专业=自大了 不要强加一些根本没有提及的东西
作者: HotAirFlow (热流)   2016-07-01 01:30:00
板上应该有不少执业中的律师大哥吧,我想听专业见解
作者: jameson86520 (阿水)   2016-07-01 01:30:00
请不要自己做出荒谬的结论
作者: linkfree0921 (Tank)   2016-07-01 03:06:00
说不回然后又一直回?你搞得我好乱呀
作者: briangold (Brian)   2016-07-01 03:18:00
帮补血
作者: romacapri (romacapri)   2016-07-01 03:48:00
未同意即性侵原则推到极致,好像也可以说,"我同意体内射精,但没同意你出来在我肚子上。若你做了,你就是性侵"或"我同意性交但没同意你摸我乳房"? 如此似乎性行为中每个步骤都要积极同意、事先核项签约为佳
作者: Neps (Neps)   2016-07-01 06:46:00
po在law版阿
作者: Wshiyan (怪盗基德)   2016-07-01 16:27:00
所以性行为之前要先签一份合约
作者: bills50602 (哆啦艾维斯)   2016-07-01 17:05:00
每个步骤都要积极同意的说法满基进的XD 是说学说上也有主张将这种法益关系错误归入违反意愿的类型之一
作者: wlo1520748 (Chrisbaby)   2016-07-01 19:10:00
某人反指标
作者: hackerin31 (Patrick)   2016-07-01 21:59:00
再玩啊
作者: Peterlai0404 (Peterlai)   2016-07-02 00:35:00
一楼……我就要推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