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奥兰多枪手是gay

楼主: felixevans (FelixEvans)   2016-06-14 21:35:27
反复读了几次原po的文章跟回文,总觉得原po对恐同的“定义”还蛮有趣的。
长期观察下来,发现原po的讨论与回应方式,
与其说是分析研究或是文献回顾,倒不如说是在自我“命题”才对。
原po在研究方法上虽然多少有些缺失,但我想,
可能只是原po对当代的性别研究理论及议题不甚熟悉,才会有此种误解吧。
帮大家澄清一下:
其实,许多的性别研究者早就已经发现,
“恐同”是一种“由某些‘同性恋行为’在公共场域的展演所引发的憎恶与恐慌”。
(像是伊莉莎白‧格罗斯就做过不少这类的研究。)
也就是说,这些“同性恋行为者”的身份认同对恐同者而言根本不重要。
在前几天的新闻里,马汀(这次奥兰多枪击案的凶手)的爸爸也早就说明了这一点。
马汀只是看到了两个男人接吻,就已经暴跳如雷,
但这两位男子的身份认同是否为同性恋,根本没有人知道。
只是人们总习惯性地把一个人的行为与其身份画上等号。
认为去gay bar就一定是gay、上男同志交友软件就一定是gay,
与男同志社群有互动就一定是gay、公开出柜后就一定是gay。
但真是如此吗?行为表现跟身分认同是不是一定相等?
光是从“直同志”的概念来思考,就已经足够破除这种迷思了,
更不用说学术界关于身分操演理论的巨作至今还是不胜枚举。
用相同的操演理论作为出发点,
其实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原po认为恐同必定是非理性的。
所谓的“同性恋行为”本身就难以定义;
同样的一种“同性恋行为”,也不见得就会惹怒所有的恐同者。
而即便是恐同,也会有程度上的差别。(有的人能够接受男男牵手,有的人就不行。)
因此,除了当事者之外,他人都不可能猜透其中拿捏的标准。
更不用说当事人的认定基准也可能会随着情境不同而有所摆荡。
但是,若只因为旁人无法共感,就将恐同者都视为“非理性的”,
这样好像就有点太小心眼了。
不过我倒是很赞同原po的最后一个论点:同志不能够被随意假设成一个群体。
最常见的切割方式,便是将异性恋与“非”异性恋分为中心与边陲。
换言之,只要是非主流的群体就通通必须被驱赶至边陲地带。
但是,这样的二元分割方法,却也同时假设了边陲群体的统一性。
自此,多元的酷儿被暴力简化成单一的边缘团体,
好像只要我们是同志,就都能处得很和睦似的。
当然,这种假设也只不过是中心的虚妄想像,被投射或复制到边陲而已。
所以,如果我们假设“恐同是对所有同志包含自己同志身份的敌视,所以马汀不可能恐同
”,这无疑是在消灭同志族群里的“他性”。
说了这么多,牵扯了这么多理论,
但其实我只是想提醒大家,
马汀可以是塔利班组织的成员,可以是恐怖分子,可以是恐同人士,
当然更可以是个不折不扣的男同志。
但这一切的身分标签都不冲突,因为“同志”从来就不是一个具统一性的群体。
作者: HotAirFlow (热流)   2016-06-14 21:47:00
Reddit那边蛮多人注意到枪手的矛盾他声称自己所属的三个恐怖组织根本互相对立…然后凶手妻子说他不是虔诚信徒只是个神经病恐同两个字只是引战用的字眼而已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1:50:00
我所谓理性是指rational,无法共感如果有原因仍然为理性,原因合理正当,我认为不是恐同
作者: HotAirFlow (热流)   2016-06-14 21:50:00
在学术上,称为异性恋主义才是比较中立的讲法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1:51:00
我最后一段你仔细看,我说“程度”不到恐同,所以我并没有否认恐同可以有程度的差异
作者: HotAirFlow (热流)   2016-06-14 21:52:00
然后提醒一点,很多美国乡民谈到“内化性恐同的”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1:53:00
而我试图整理出一个好操作,逻辑融贯的定义,就要被你说不懂理论QQ那你这方面的专业,请你“引注”或至少提供明确的理论名称、出处,并整理出你的定义,甚至是操作型定义,但你通篇废话完全没提供以上的要求。请你指出我逻辑不融贯的地方,这才称的上反驳呵呵(想吊书袋结果连书袋都没拿出来,可笑至此,不知反省)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6-06-14 22:24:00
你要求的再看看你自己的文章吧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2:33:00
让我教教你举证责任,原告以被告甲板文章缺乏文献、不严谨为攻击方法,被告以原告文章亦不满足为防御方法,已使“甲板文章应引战注、严谨、卢列理论”之攻击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6-14 22:34:00
逻辑融贯只代表推论OK,跟其他不见得有关系阿
作者: dghkrt3489 (光光)   2016-06-14 22:34:00
方法陷于真伪不明(也就是“可能”不用如此严谨),此时原告若不提出补强之攻击方法,将陷入本证懈怠,毋须再审查反证是否真实(被告文章是否严谨),而可认原告主张无理由,驳回其诉(败诉)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6-14 22:35:00
毕竟逻辑融贯不代表解释或诠释了讨论的议题。
作者: peanutlemon (宝宝爆破专家)   2016-06-14 23:12:00
连吵架也可以这么学术化
作者: Jeby171 (你好吗)   2016-06-14 23:16:00
跟恐同说那么多根本就是多余
作者: ki55108 (Silence)   2016-06-15 10:52:00
看完dghkrt的文再看这偏,觉得推
作者: even841130 (嘎哈歪)   2016-06-15 13:23:00
拿法学的方法论跟哲学的方法论比………算了就活在法学形式小世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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