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刑法227条的小简介

楼主: dghkrt3489 (光光)   2015-11-05 12:12:09
首先,
每个刑法条文都有所要保护的利益,
这些需要保护的利益叫做“法益”,
法益可以是单纯的“利益”也可以是“权利”,
只有在法益受到侵害时,
国家才有权力处罚人。
人的性自主权是一个法益,
也就是刑法保护“我要不要做爱,我要和谁做爱”的权利,
用强暴、胁迫的方式,压制“要不要做、跟谁做的自由意思”就是强制性交
不管你今天几岁,都要有性自主意思被压制,才可以论强制性交。
但之前有个“白玫瑰运动”迫使最高法院做出一个决议
“只要受害人未满7岁,一律认为性自主意思被压制”
这是一个“举证”层面的减轻(并没有改变222条的性质,也与227条性质不同)
让只要跟未满七岁做爱的人一律受到加重强制性交的处罚。
反面来说,七岁以上就有“可能”具备“想做爱”的意思了,
当7-16岁的人想做爱也愿意跟对方做爱时,
就没有“性自主意思被压制”的情况,
所以不能论以强制性交。
此时还有刑法227条与未成年人性交、猥亵罪的介入,
因为没有性自主意思受到压制,
所以这条并没有在保护“性自主权”,
学者想来想去,
觉得只有“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全发展的利益”才能合理化这条法律,
所以这条保护的法益和强制性交是不同的,
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只存在一个,
强制性交一个13岁的人他将同时触犯“加重强制性交罪”与“与未成年人性交、猥亵罪”
(想像竞合)
与13岁的人两情相悦的做爱则只构成227条。
“未成年人身心健全发展”很重要,
但难道16岁以下的人做爱就会导致身心受创吗?
导致他身心受创的是“跟他做爱的人”还是“社会指责、歧视的眼光”?
如果是后者,凭什么动辄以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等重罪相绳?
刑度直逼强制性交成年人3-10年 ;强制性交未满14岁者7年以上
就算认为要处罚,刑度也应该“大幅”下降才对。
大多数人担心的是未成年人“意愿”是否“真挚”“有效”
一并解释如下
1.若胁迫(构成要件同意尚不要求法益关联性,所以欺骗应不构成强制)可以构成222条
加重强制性交
2.若认为未成年人没有“同意是否做爱”的能力,既然无法益处分权限,同意无效,结果
是一律论以加重强制性交!!!!!亦非227适用范围。
3.若是教育、救济、保护、扶助等关系,利用权势或该关系的机会,使未成年人与其性交
有228条权势性交罪
4.227则是无论意愿、是否有特殊关系,一律论以相当于强制性交的刑度,这样法律也太
苛刻,也太粗糙吧?
作者: dualperson (老了)   2015-11-05 12:34:00
不赞同…那年纪什么都还不确定,很容易被影响怎么知道是真的两情相悦还是投射或依存之类的如果降低刑罚难保有有心人士利用何必把两个不相关的法规拿来比较又扣上护家盟的帽子?你的意思是只要是罚则差不多的法规就是等同?
作者: ak122587 (ashow___)   2015-11-05 12:50:00
太客气囉 我先
作者: dualperson (老了)   2015-11-05 12:50:00
那也可以推动提高强制性交的罚则阿 这我可以喔
作者: OverRaven (乌鸦)   2015-11-05 12:52:00
舔女童错了吗!
作者: Lottolin (Lottol)   2015-11-05 13:14:00
我觉得这个法条(撇开两小无猜不谈)探讨的是"成年人的责任"。成年人有义务与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与健康,故不应与其发生性行为。 刑度只是为了吓阻,那是另外要讨论的议题。社会的歧视与不当处理(会较早发生性交的儿童少年多是弱势或曾是性侵被害者),那是社会的责任,与这法条的正确与否无关。
作者: cyberpoli (cyberpoli)   2015-11-05 13:27:00
法官还是会斟酌量刑的。
作者: terry1020 (灵界侦探)   2015-11-05 13:32:00
撇开两小无猜,你知道学校里面多的是狼吗?当你亲身遭遇过,学校老师打从开始就在觊觎学生的身体学生要怎么挺身反抗这完全不对等的关系?
作者: inouekaoru (KJ)   2015-11-05 13:37:00
重点在法益的保护,而不问被侵害人意愿。且就社会普遍观念来说,未成年人仍处于一个心智尚未臻成熟须受保护的阶段。你想支持性早熟,先去推动把限制行为人年龄上限下修到你喜欢的岁数再说
作者: wegoeni   2015-11-05 14:00:00
那要怎么确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不是在胁迫或是被欺骗的情况下后来表达同意?既然有保护的概念不也包含上述情况,
作者: Lottolin (Lottol)   2015-11-05 14:56:00
事实上"未知"对方年龄而与其性交,司法实务上是不罚的。但若已知或"有机会知道"则当然处罚。 即使处罚,刑度上若初犯通常以缓起诉或缓刑处理。 可以多看看大部分案件的判决喔,而不是单看几个个案。我知道啊 我以为你不懂(因为你写文章的方式) 所以用白话说
作者: policejia (金鸽有限公司)   2015-11-05 15:40:00
哇 开了227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5-11-05 16:17:00
推一下好了
作者: dpn (真爱不死 真情不渝)   2015-11-05 16:40:00
真的有必要在成年前就打砲吗?
作者: Natsutaka (夏宇)   2015-11-05 20:50:00
“那年纪什么都还不确定”跟同性密友期、情境式同性恋的论调很像欸而且真要说青少年身心健全发展,家长、师长、舆论的指责对孩子心理的伤害,应该比性交本身更大吧?
作者: Lisongga (笠松)   2015-11-05 21:02:00
那应该是强暴要上修刑期
作者: Natsutaka (夏宇)   2015-11-05 23:16:00
能解释一下法益关联吗?
作者: impishdevil (dosomething)   2015-11-05 23:51:00
诉求太多已经被污名化了……同志=想搞小孩=性解放……无奈
作者: bills50602 (哆啦艾维斯)   2015-11-06 02:22:00
虽然我不采通说但还是推原PO愿意跟大家沟通!
作者: imlouis (Always here)   2015-11-06 18:15:00
我不是很懂你的脉络,你是支持废除?还是减低刑度?
楼主: dghkrt3489 (光光)   2015-11-06 19:08:00
少在那边用脉络这种词了,如果看了这些,心中想的不是自己思考答案,而只是要斗别人“立场”,我强烈怀疑你根本不懂“脉络”的意思
作者: lorlkoy (晴天)   2015-11-07 00:00:00
不然怎叫保护,几乎16岁以下真的还不懂事馁
作者: imlouis (Always here)   2015-11-07 01:22:00
呵呵呵...好好好...别生气
作者: Lolowho0616   2015-11-08 22:36:00
不就是要预防儿童身心尚未成熟被利用 如果拿个什么骗一下就跟他上床 如果他是非志愿的呢 儿童身心灵会不会留下阴影? 何况16岁以上 身心相对成熟 就变成告诉乃论 除罪化未免太肤浅降低刑度 难免也会造成有心人士的利用 “反正也判不重 又没差” 这种心态的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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