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伴侣制不应窄化为同性关系

楼主: 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2015-07-31 23: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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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报 伴侣制不应窄化为同性伴侣关系  文/宋竑广
据各大媒体报导,对于同性婚姻议题,法务部近来表示,或者制定同性伴侣法,或者一步
到位,制定同性婚姻法,将透过网络平台票选决定。对此,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表示,
无论性倾向为何,都应该同时拥有婚姻与伴侣两种制度可供选择,而非前后阶段的差别,
而向来反对同性伴侣婚姻权益的守护家庭联盟,则表示“相对可以接受”。
关于“要制定同性伴侣法,或者一步到位,制定同性婚姻法”,不只法务部犹豫不决,视
风向球在摸索脚步,民众也出现歧见,其中,相当常见的一种说法是,“因为婚姻所受阻
力较大,不如先求有再求好(认为两者有阶段差别),先拿到(部分)实质权益比较重要
。”
这说法是有几分道理的,对部分已一起生活多年,不介意名目(婚姻或伴侣)的同性伴侣
来说,(同性)伴侣关系有其实质利益,等待婚姻平权或许缓不济急;然而时至今日,地
方政府对于同性伴侣、已有“一些”平权上的作为,例如,以伴侣登记求取医疗探视权等
等,只是目前在证明文件跟适用范围上,有待改良扩充。
更重要的是,原本婚姻所拥有的特权,亦即具有婚姻资格才能享受的权益,也随着民间团
体的抗议而日渐消除,例如育儿津贴、生产津贴等,换句话说,存在于婚姻内的实质权益
,不是被卸下,就是下一个等著被卸下的目标。
反过来说,法务部制定的如果是有区隔性的同性伴侣法,在实质权益日益稀薄的现状中,
也有可能“偷鸡不著蚀把米”。权益不知能增加多少,污名、刻板印象(如不适合神圣婚
姻等)却因此被加深,到底是婚姻平权有了更好的运动基础,还是平白又多了一种区隔需
要被打破(为何是同性伴侣法而非全体适用的伴侣法?),有待各方思考。
据媒体报导,早在2007年,行政院政务委员即分析,“社会必须适应,婚姻已不是男女关
系唯一方式。”“欧洲或北美等国家从1980年代后,同居或未婚生子比例逐渐攀高,约2
成5到5成左右。”伴侣制成了解决少子化问题的方法之一,然而从2007年到现在,台湾社
会在受到少子化的严重打击之际,伴侣制却一直未能获得社会的正视与认识,时常被窄化
为同性伴侣权益问题,对此法务部不明究理,实属不智。
另一方面,同性婚姻,可望为性别分工的社会风俗,带来新的风貌。美国驻大阪神户总领
事Patrick Joseph Linehan的同性配偶,为“领事夫人会”首位男性成员,可想而知,同
性婚姻普及之后,所谓“做人媳妇的道理”,至少在生理样貌上,会有不同的风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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