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 看得到、吃不到的同志伴侣权-苹果

楼主: quendigay (小虾妈妈来扫地)   2015-07-30 15:31:35
板规之个人心得20字:
推翻国民党,支持同志友善政党及立委候选人,如社民党、绿党等。
看得到、吃不到的同志伴侣权/苹果 http://goo.gl/ppSKK7
2015年07月30日
作者:郑子薇(检察官)
台中市卫生局日前发函表示,卫福部根据《医疗法》说明的结果,同
性伴侣可签署医疗手术同意书。上开函释只是重申既有的法律规定,
对于同志伴侣医疗权益之保障,虽有正面作用,但碍于许多现行法规
及实务操作,仍有以下问题亟需解决。
同性伴侣无法结婚,无从透过婚姻取得配偶身分及身分证上之标示。
即使在允许同性伴侣为户政注记的县市,亦未必愿意出具官方证明文
件(如高雄市),且无法适用于未设籍于上开县市或跨籍的伴侣。此
外,户籍誊本虽然可以作为同居之证明,但是仍然限于同户籍之伴侣
,若伴侣为暂时租屋在外未迁户籍或未同居者,即无法符合同居人之
身分。
再者,台中市卫生局医事管理科技正洪美智说,所谓“关系人”,是
指与病人有特别密切关系,如同居人、挚友,也包括同性伴侣,只要
病人口头确定或签名即可。然而,目前没有任何官方文件,可以证明
二个人为“挚友”或“伴侣”,而现行法律只承认在安宁缓和医疗得
预立医疗代理人,尚无一般医疗代理人,所以病人事先签名授权有一
定的困难度。在病人无法表达意见之情形下,更无从以口头确定之方
式,证明同志伴侣是关系人。其实,使证明文件明确化,也是在保障
医护人员免于可能的医疗纠纷。
事实上,在如车祸一般之紧急情况发生时,不在场的同志伴侣可能根
本无法接获任何来自警察机关或医疗院所的通知。因为欠缺、亦无法
取得法律上明定的身分,医疗院所不会主动通知伴侣,即使伴侣知悉
此事赶赴医院时,亦可能因难以证明关系人的身分而无法知悉病人之
病况、病房,此时,即可能落入有权利但无法行使的困境。
原则上,医院会尽量寻求本人及全体家属共识后再采取重大医疗处置
。然而,当关系人完全未接获通知以行使其签署同意书或接受告知之
权利、或与其他亲属之意见不同、或遭医院拒绝其替伴侣签署同意书
时,如何主张救济呢?从法律层面而言,在刑事法上,有告诉权的人
只有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及配偶。如果病人死亡,只有配偶、直
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有告诉
权。在民事法上,也只有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
偶得请求损害赔偿。而依内政部函释,同性伴侣不得登记为家属。在
行政法上,医院非行政机关,所以医院拒绝同志伴侣签署同意书的决
定,无法解释为行政处分而透过诉愿或行政诉讼救济。因此,同志伴
侣被拒绝行使同意权时,恐怕无法透过任何刑事、民事或行政管道主
张救济,亦可能使上开函释成为看得到、吃不到的权利。
台中市政府及卫福部之用心固应予以肯定,但若能透过更实质的证明
方式或修法承认同性伴侣也能取得配偶身分,使第一线的医护人员及
执法人员免于风险或两难,将更能落实保障同志伴侣权益的意旨。在
现行法下,则或许可以透过由本人事先签署一般医疗委任书,委任并
证明同志伴侣之关系人身分,降低难以证明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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