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ghkrt3489 (光光)》之铭言:
: 嫉妒你的想像力
: 一、972是婚约的规定。同性不能结婚是法律解释的结果,你只提972违宪我看程序
: 就gg。真正的大法官可能不会那么好心帮你扩张范围到982。
〈模拟宪法法庭宣判 限制同性婚姻违宪〉
http://goo.gl/TSX4wL
〈模宪字第2号判决全文〉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2
“民法第九七二条、第九八二条、第一〇七四及第一〇七五条仅规定异性间之婚姻及继亲
收养与共同收养,实质限制同性间缔结婚姻及收养子女之自由,于此范围内侵犯人性尊严
,并违反宪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暨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项之意旨。于立
法机关另行制定合乎本判决意旨之法律前,应许及龄之人一体适用民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
缔结婚姻且为登记,并收养子女,不因其所选择配偶之性别而受限制。”
所以谁说要“只提972违宪”了。
不过我想表达的是,释宪这条路还是可以走,
并不代表程序问题就一定GG,还是有可能的。(我是说"可能"喔)
另外关于“同性不能结婚是法律解释的结果”,
之前刚好看到一篇文章〈法律是否规定婚姻限于一男一女?〉
https://goo.gl/8qOT2t
里面提供了另外一种法律解释,引内文:
民法第972条重点在于“当事人自行订定”,这项划时代的立法开启了婚姻自由的现代社
会,引发不少震撼。更因为当时社会普遍轻视女性,我们不难推知立法者可能希望借由法
律明文规定“男女当事人”,以宣示男性或女性都有婚姻对象决定权,从这脉络看来,民
法第972条中的“男女”应解为“男或女”更为适宜。
1.民法在订定时(民国19年),那时的立法者脑中根本不可能有“同性婚姻”这个词,因
此怎么能说972条是把婚姻“限制”为一男一女呢?(如果他们理所当然认为婚姻=异性婚
姻,那根本不用特别去"限制"啊)
2.会写“男女”的立法目的(如果学法律的,就知道"立法目的"很重要)是为了要“保障
婚姻自由、促进男女平等”,以显示说“不论是男性或女性,都可以订定婚约”,结果到
后来竟解释成“一男一女才能订定婚约”,不是很奇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