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署最近发函给所属机关
(就各监狱看守所等)
关于同性伴侣办理接见的事情
以前是不行的
现在把决定权丢给各机关了
只要提出证明
是可以办理接见的
这应该也算是一种进步 (?)
函文:
按同性伴侣者,在现行法上尚不能与法定配偶同视。惟典狱长于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认为
必要且无妨害监狱纪律时,得许受刑人与其他之人接见及发受书信,监狱行刑法第62条、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59条分别定有明文。基于对同性伴侣权益保障,在接见通讯方面,如
当事人提出相关资料释明其为同性伴侣者,监所长官仍得依上开规定斟酌同意其接见通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