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的司法体系让你能够完全信任,可以根据客观事实作出最为适当的判决。
几次接触司法体系的经验,除了让我理解到法学思维跟常民认知有差距之外,其实
我并没有办法完全信任当前司法体系的公平性,因此我不能接受判决刑罚存有任何造成
不可逆伤害的可能性。
如果你对司法有一丝质疑,就不该以宁可错杀一百的心态支持死刑,既然无法完全信任
司法,又为何会对司法做出的判决支持到底?
有人选择部份支持死刑,罪证确凿的状况下仍然得判处死刑,但别忘了包括江国庆案在
内的几件死刑案件,在当年的时空背景下确实是[罪证确凿]而执行死刑。
要降低误判为冤案需要从司法制度各方面加强改善,其中包括了去除不可逆伤害性的刑度
裁量。
冤案当事人执行死刑之后即便获得平反也于事无补,我记得江国庆的妈妈在萤幕上含着泪
说,就算获得平反与国家赔偿也无法让江国庆起死回生。
我认为迟来的正义并不是正义。
司法的公平性在于不会因当事人不同而有裁量刑度的差别,因此不能由个案做出结论说谁
该不该死,不论是加害人或是被害人都应该如此。更何况包括国家机器在内,到底谁有资
格决定个体生命的存无?
废死联盟[死刑无法降低犯罪率]的说法常常被化约并扩大解释成[废除死刑会提高犯罪
率],然而这其实只是个假议题。在台湾存有死刑也在执行的现况下,废除死刑会提高犯
罪率只是操弄情绪的想像而不是现实,但或许可以从其他国家存废死刑前后的差别接近现
实一点点。(废除死刑是否会使杀人案增加,http://elysii.net/4836)
刑度裁量是做为后端惩戒加害人的处理方式,对于避免产生下一个加害人的效益并不大,
预防犯罪不能单靠后端的刑度仲裁就期望达到吓阻或降低犯罪率的作用,更何况同样的刑
度对不同的行为人所产生的吓阻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当有超越死刑的诱因存在时。
要预防下一个加害人的产生,理解加害人犯案的动机与想法显得相当重要,但如果认为加
害人[非人、该死]并用以极端方式排除异己,我不认为对预防犯罪有什么帮助。
抱持[别人都没问题,是加害人自己的问题]的个人主义心态其实相当危险,将责任归咎
于特定个人身上便能将社会的结构性问题粉饰太平,[没有不景气,只有不争气]的解释
显然相当有用。
或者你也可以大方承认自己就是支持以牙还牙的报复心态,我们也就不需要继续讨论,司
法当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