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法务部拖延婚姻平权法案,请大家给点压力!

楼主: Luciferase (小班)   2014-11-21 21:21:39
既然一人一信能够让安娜(?)贝尔<他他篇>复播
那何不一人一信要求法务部提出婚姻平权草案呢?
确实已经有不同版本的婚姻平权草案,也够排案了
但不是排案之后法案就一帆风顺,后续还要进行审查
(一读好像也只是宣读标题通过呀QQ,后面才是速率决定步骤)
审查的时候委员们想必会须要了解被这个法案“波及”到的行政机关有何看法
行政机关的意见也会是个审查法案的参考
(当然我也同意都签了两公约和CEDAW,这样的人权议题根本就不是法务部应该反对的,但
现实立法过程行政机关态度就是会被考量)
请写信到下列信箱表达你有多想要婚姻平权吧!!
行政院院长信箱
https://eyemail.ey.gov.tw/www/MailToPremier.aspx
性别平等会
http://www.gec.ey.gov.tw/AppealiFrame.aspx?n=EB8F6C1C39997989&sms=AC2B98AC32836D1E
法务部部长信箱
https://www.moj.gov.tw/bbssp.asp?xdurl=mojBossmail.asp&mp=001
你可以长篇大论晓以大义、眼泪攻势速诸悲情、撇几个字表达我很不爽你们这么消极也OK
总之做点什么吧
另外下周三(11/26)伴侣盟在法务部前有个踹共活动,大家也可多散步多健康(?)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367972550027767/?source=1
上个月在彩虹围城结束后,我就有写过信箱了,不过内容有点多(大可不必写成这样)...
就提供参考囉!!
我曾写过的信箱内容
院长您好:
今年10月5日,在立法院门口上万人响应“彩虹围城”活动,本活动为多个民间团体发起
,旨在诉求婚姻平权,并要求在立法院躺了一年多的婚姻平权民法修正案尽速排入议程。
整个活动貌似主战场在立法院,但我看到的却是行政院的消极不做为与怠惰,至今行政院
是否有投入心血在本议题,有任何主管机关正视这项公民诉求?目前进入立法院一读的民
法修正草案乃民间团体自行研商送入立院,请问行政院所属部会有任何作为或表态吗?即
便行政院没有立法权,也绝对有法案的提案权!!以下列出的单位,可能在业务职掌上与本
议题相关,然而却不够积极!!
性别平等会部分:
1.这个单位直接隶属于行政院,看似权力很大,但在推动婚姻平权的议题上却毫无作为。
依据行政院性别平等会设置要点第第二点第五款之内容,性平会之任务包含“其他重大性
别平等议题之整合、协调及改进措施之研议。”是否表示性平会应为我国性别议题、推动
性别平等、消弭性别歧视的最高主管机关?若是的话,那同志婚姻平权议题是否该单位需
要研商?(连表态都没有!?)若院长您认为主管机关不是性平会,那会是谁业管?还是说在
台湾的行政体系内,婚姻平权议题是个灰色地带,并无业管机关?
2.综观该会的官方网站,“性别平等政策纲领”以及CEDAW似乎是该会奉为圭臬的宗旨,
然而这些条约及纲领是否落实令人怀疑。在该会网站上即可下载“性别平等政策纲领”电
子档,在纲领“人口、婚姻与家庭篇”中,即明言““多元家庭”的组成包括传统家庭成
员外,尚包括“单亲”、“继亲”、“婚姻移民”、“不婚者”、“晚婚者”、“离婚者
”及“非婚同居者”、“非异性恋的多元性倾向者”所组成的多元型态家庭。故现代多元
家庭中各成员是否能得到合宜且妥善的照顾及法律的保障,成为当代社会的需求。”(第
55页),在纲领第58页亦阐明“而婚姻制度外的事实婚者、多元性倾向者,以及非婚同居
者,其对伴侣、子女及财产分配上的权益主张等议题,宜考量社会已存在的实际情况及国
家公民应享有更多元的成家权利...对于非婚同居伴侣之身分法或财产法之研修方面,应
促请社会各界共同讨论,站在保障性别人权的立场上,持续进行友善对话,并进而研议保
障同志婚育之权益。”性别纲领都写得如此清楚,请问性平会对于促进社会讨论、多元家
庭保障的具体作为为何?
3.另于该官方网站可下载101至102年“性别平等政策纲领”办理情形,法务部101年于“
(二)促进婚姻制度中的性别平权”章节,回复“有关同志结婚制度,在各国间仍存有仁
智之见,尤以同性伴侣之制度牵涉甚广,其相关权益如租税优惠的权利、取得合法居留权
或移民权、退休抚卹福利、工作权、手术及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权、医疗探视权等应如
何保障,涉及各部会主管法规,并非仅以法务部主管之民法可以涵括全部权利义务。”(
第32页)法务部已明言制度牵涉甚广,并非该部业管之民法可涵括。试问跨机关意见之协
调与整合,是由性平会或是法务部办理?权责若不清,变成每个单位都有责任,同时也代
表每个单位都没有责任!!
法务部:
依据性平会101-102年“性别平等政策纲领”办理情形报告,法务部在本议题上的确有在
推动相关业务并取得一定之成果,然尚有些许不足之处:
1.101年法务部填列“性别平等政策纲领”办理情形,表示婚姻平权议题需蒐集国际与本
土的研究资料,因而连续两年办理委外计画。其中101年“德国、法国及加拿大同性伴侣
制度之研究”报告之摘要,建议另创伴侣制度并给予实质保障较为可行;另102年“台湾
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调查研究”报告之摘要,亦建议为减少阻力,建议制定“同性婚姻法”
为宜。同份报告经过survey,除收养小孩、代理孕母生育下一代部分有疑虑,得出民众对
同性婚姻采取开放态度(第52页)、一半以上民众可接受同性婚姻者的权益比照一般夫妻受
到法律保障(第53页)。虽政府机关委外研究计画不代表政府机关立场,然有以上法务部自
行委外的研究计画,为何在102年“性别平等政策纲领”办理情形“(三)建构全人的家
庭照顾机制”分项下却填报“目前社会对于同性婚姻议题尚无共识,现阶段仍非法制化之
时机”(办理情形报告第40页)?请问法务部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什么原因,抑或是法
务部本身的立场?
2.法务部后续又办理“同性伴侣法制化意见交流座谈会”,会议中正反方皆有陈述对此议
题的意见。是否因为办了这些座谈会,让法务部认为目前对此议题无共识?但实际上,民
众对于任何议题本来就会有不同意见,哪项国家政策不是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若是如此每
个政策不是都“尚无共识”,那国家的政策就停滞不前不必推动?目前在立法院的民法修
正草案难道不是民众的意见?人民草拟的法案都到立法院了,行政部门还在持续蒐集意见
,开一些开不完的共识会?
3.另依据法务部同性伴侣法制化意见交流座谈会(第3场)会议纪录,主席陈明堂次长表示
“在法制化前一定要保障同性恋者权利”(第20页)、同份会议纪录第22页亦表示“本部邀
请卫福部等相关部会与台大医师讨论“医疗指定代理人”问题。有些制度不是法务部可以
变动的,须等有共识后,签报给行政院,再请相关部会修正。赋税方面可能比较保守难以
修改,但仍然会持续研议,签报给人权委员会。继承方面法务部也在审酌”。本次会议于
103年3月28日召开,至今法务部对保障同性恋者权利部分有何具体作为?签报部分的进度
为何?是由法务部签报吗?
4.承上,该份会议纪录第17页,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林以加秘书长之发言“这系列座谈
会的规划,是在落实两公约国际审查的专家结论性意见的基础之上,此意见在第78点已明
确指出“我国缺乏法律上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认可...法务部的目标应是尽力尽速促成法律
上认可家庭多元性,与同志婚姻的合法化,而非一再邀请正反双方在现场各自表述意见。
”我想知道法务部对此发言的看法如何?再回到上面的第二点,人民草拟的法案都到立法
院了,行政部门还在持续蒐集意见,开一些开不完的共识会?
这封给院长的信,其目的并非打扰与增加公务人员的工作负担,而是希望透过院长信箱这
个管道,让民众得以了解行政部门对此议题之积极作为、办理成效与态度。还请院长收到
本信后能尽速办理为祷。
参考资料:
1.行政院性别平等会-性别平等政策纲领
http://www.gec.ey.gov.tw/cp.aspx?n=363DC330E476B467
2.行政院性别平等会-性别平等政策纲领办理情形
http://www.gec.ey.gov.tw/News.aspx?n=E1FDE30A840442F2&sms=A2790260857AA541
3.法务部-“德国、法国及加拿大同性伴侣制度之研究”成果报告书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7083&ctNode=29656&mp=001
4.法务部-“台湾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调查研究”委托研究案成果报告书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29314&ctNode=28056&mp=001
5.法务部-“同性伴侣法制化意见交流座谈会(第2场)”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342090&ctNode=28736&mp=001
6.法务部-同性伴侣法制化意见交流座谈会(第3场)会议纪录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43224&ctNode=28031&mp=001
法务部回复:
一、 近来有民间团体提出“多元成家”方案,建议修正民法有关亲属编及继承编条文,
其中主张不分性别之二人均可结婚,即认应将同性伴侣纳入民法婚姻制度。该项主张引发
各界正反不同意见之热烈讨论,意见呈现两极化,且双方都号召支持者连署,显见我国社
会对此议题尚无共识,现阶段仍非同性婚姻法制化之时机。
二、 本部举办“同性伴侣法制化意见交流座谈会”,邀集不同意见之学者、民间团体,
以及相关政府机关,希望经由面对面之交流方式,让各与会者表达对于同性婚姻合法化,
以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侣之法律上权益等问题之意见。各界提供的意见,本部都将作为
研议之参考。
三、 本部尊重同性伴侣之权益之保障,故认为在同性伴侣法制化政策决定之前,针对目
前同性伴侣亟需解决之权益事项,宜先采取依现行法律制度,探讨保障同性伴侣在扶养、
报税、医疗同意、继承等方面之权益,如现行制度在保障面容有疑义或不足,得斟酌强化
。例如本部曾就同性伴侣“医疗指定代理人”之措施,以法务部103年3月月26日法律字第
10303503660号函检送本部103年3月月12日邀集相关机关研商“现行架构下如何保障同性
伴侣权益”会议之结论,请卫生福利部确认其法制上可行之作法,即为适例。
四、 针对同性婚姻法制化议题,本部并未默认立场,然因同性伴侣合法化涉及民法有关
婚姻、收养、继承,以及其他如医疗、赋税等相关法规之规定,且涉及民法及其他相关法
规,影响的层面甚广,因此,持续性的沟通对话再拟定政策是重要的课题。本部仍应持续
听取民意、广纳各界意见,以作为政策研议之参考。
法务部敬启
性别平等会回复:
您好!
您的来信,我们收到了。信中提及事项,本院性别平等处回复如下:
本院于101年成立“性别平等会”,邀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民间妇女及性别团体
代表担任委员,扩大民主参与机制,透过分工小组会议、会前协商会议及委员会之三层级
运作模式,督促及调整中央与地方机关推动性别平等的步调,强化政府与民间在妇女权益
及性别平权工作上的伙伴关系,并促进国内外妇女组织的紧密联系。
101年成立本处,办理包括:推动性别主流化工作,使各机关拟订政策计画及措施时
皆能融入性别观点、督导各机关落实性别平等政策纲领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下称CEDAW)及其施行法、积极参与国际性别议题相关会议、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及
民间团体之政策对话与经验交流,及建置性别平等数据库等,督促各部会积极推展性别平
等工作。
在婚姻平权议题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已指出,公约所
载之各种权利,不因包括性别、性取向等身分而受歧视,且我国两公约初次国家报告及
CEDAW第2次国家报告国际专家审查总结意见皆已指出我国缺乏对多元家庭的法律承认。
本处针对本议题除持续透过“性别平等政策纲领”督导法务部等权责部会确实推动相
关具体行动措施,并定期于线上系统填报办理情形外,相关办理情形亦须提报本院性别平
等会议检视改进。
此外,针对同性婚姻及伴侣议题已于101年8月召开由薛前政务委员承泰主持之研商会
议,决议由法务部持续蒐集他国作法并进行委托研究,以研议修法或另立新法之可行性。
复于103年9月函请法务部办理“法律上对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认可”相关法令检讨事宜。
同志权益之促进与保障为世界人权与各国公民平权的潮流趋势,我国同性伴侣之各项
权益未能与一般家庭一样受到法律保障,与国内现无相关法令给予其法律地位有关,须讨
论是否修改民法或另立类似配偶权利之同性伴侣法,惟多元家庭牵涉婚姻、财产等权利义
务关系,须审慎研议法律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以期周全,并希望社会各界对于本议题能
有更多对话及相互包容。谢谢您的来信。
敬祝 健康愉快
行政院院长电子信箱小组敬上
作者: monoman (天使中的恶魔)   2014-11-21 21:34:00
很推崇版大的用心跟积极争取婚姻平权,但待过政府机关就道,很多陈情信或院长信箱都是底下小职员再回复,高层长官很大机会是看不见的!应该从反对法案立委进行游说或施压可能会更有效~
作者: POPunk (POPunk)   2014-11-21 21:40:00
看到尚无共识就一屁股火
楼主: Luciferase (小班)   2014-11-21 21:41:00
mo大我知道,我本身就在公家机关服务,民众信箱也是需要管考的,案件量增加这些还是会传到上面去的
作者: Mancer (human capacity)   2014-11-21 22:09:00
这要立院冻结预算或主决议吧累死小公务员也...另外立院“参考”行政部门意见恐怕是弄错情势我国行政强立法弱,逼政院表态提版本才最关键吧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4-11-21 23:19:00
作者: margon (amebiasis)   2014-11-22 11:45:00
我也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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