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拍拍 我们来检视一下这规定
第四条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捐血:
一、妇女怀孕中或产后(含流产后)六个月以内者。
二、大手术未满一年或一年内曾接受输血者。
三、四星期内曾接种麻疹、德国麻疹、腮腺炎及小儿麻痺(口服)等活性减毒疫苗者。
四、六个月内曾罹患肝炎或密切接触肝炎病患者。
五、现患梅毒、活动性结核病、糖尿病、心脏病、消化道溃疡出血、高血压、肾脏病、哮
喘、感冒、急性感染、传染病、过敏病症者。
六、自疟疾疫区回国一年内或曾在三年内罹患疟疾者。
七、曾在七十二小时内拔牙者。
八、曾在五天内服用含Aspirin类药物或其他可抑制血小板功能之药物者,不得捐血小板
。
九、B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呈阳性反应者。
十、C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查呈阳性反应者。
十一、民国六十九年至八十五年间曾在英国输血或曾至英国旅游或居留时间合计超过三个
月者,或民国六十九年以后曾于欧洲旅游或居留时间合计超过五年者。
十二、经通报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于治疗痊愈后,未逾三个月内者
。
十三、曾与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疑似或可能病例密切接触,于最后接触日起一个月内者
。
十四、自有地区性传播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地区回国后一个月内者。
十五、自西尼罗病毒流行区离境日起一个月内者。
十六、怀疑自己感染爱滋病毒者或二年内曾与可能感染爱滋病毒者发生性行为者。
十七、一年内曾从事危险性行为或曾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疱疹、软性
下疳、尖型湿疣等)者。
十八、一年内曾刺青者。
第五条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
一、曾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或其他经医师认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痉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四、静脉注射药物成瘾者、男性间性行为者及长期使用血液制剂者。
五、曾为AIDS患者。
六、爱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 / HIV-II)抗体检查经确认呈阳性反应者。
七、人类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体检查经确认呈阳性反应者。
八、曾罹患库贾氏病者(CJD)、曾注射人类脑下垂体生长荷尔蒙者、曾注射人类脑下垂
体亲生殖腺素(human pituitary 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岛素等生物制剂者、
曾接受硬脑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库贾氏病(CJD)患者。
九、曾从事性工作者。
法律讲求比例原则 但
“曾与可能感染爱滋病毒者发生性行为者”两年
“曾从事危险性行为者”一年
“男性间性行为者”永不得捐血
这不是歧视什么才是歧视
不过台湾人视转型正义为洪水猛兽
把逻辑理性思考当阴谋论
法律系毕业的天天在八卦板PO反同文还有人信
就觉得路还很长
上次用自身经验凸显规定不合理处的替代役男也很有勇气
不过我猜多数台湾人的反应都是“不管怎样就是要守法”“不守法就是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