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卫教] hiv接触后预防性投药

楼主: unique2 (raymond)   2014-08-21 01:20:17
原文恕删
看到您的文章,我只想说您可以报警把网友抓起来
我实在不懂,为什么明知自己是带原者却还会口爆你?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21条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传染于人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危险性行为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
不管机率多低,他已经着手,至少是未遂犯。
疾病可怕(我知道有人会说不可怕),但人心更可怕!
作者: chchmou (mou)   2014-08-21 01:47:00
搞不好对方也只是在预防性投药?
作者: biup2 (biup2)   2014-08-21 01:49:00
我觉得不一定会成立。你回去看原文第四行对方有拒绝口爆
楼主: unique2 (raymond)   2014-08-21 01:58:00
拒绝了但最后仍是口爆了,仍是容任有不确定故意而且口交未防护本身应该就该当要件,不用口爆不过如果真的是c大所言就可能不成立
作者: deepmagic   2014-08-21 06:14:00
人心真的很可怕!不断妖魔化疾病或族群不会让世界更好
作者: james1995 (噜噜)   2014-08-21 07:59:00
建议原po述说简单清楚,一般人不太会习惯看着手未遂等状况,再来是并非任何事只能从法条下手,感染者的性权议题亦能充分讨论。
作者: hahaday (茶)   2014-08-21 12:17:00
红的明显 我很讨厌说什么妖魔化的 很想问说的人 你有病吗?打个问号!呵呵
作者: bbray (独自哼著歌的男孩)   2014-08-21 12:30:00
责任都在感染者身上就是了?非感染者都天真无邪就对了?到底是谁心存侥幸?其心可议。
作者: hahaday (茶)   2014-08-21 13:57:00
那得知感染的人,不做好保护措施,其心不就更另人发指?
作者: james1995 (噜噜)   2014-08-21 18:04:00
只能说将心比心,如果已知感染却不能预想他人遭遇同样处境的社会成本,那确实不该纵容,但是我们回归疾病层面,或许不是每个人都存恶心刻意不做防护或者恶意传染,管见认为或许这并没有构成主观要件之故意。唉,我不知道该怎么说了,回归单纯这就是其中一种性病,无须有所歧视或标签,有些刻意作为不能代表全部人立场,但是我们必须有这疾病耗费许多社会成本与导致许多家庭破碎的认知,已所不欲也勿施于人,感谢原波从法律层面晓谕罪责,亦使大家充分沟通。
作者: bbray (独自哼著歌的男孩)   2014-08-22 10:27:00
当你默认所有的感染者都知情而进行[危险性行为],污名就不会有结束的一天。
作者: hebeshaman (Hebe)   2014-08-22 11:53:00
跟别他们辩了 很多感染者看到关键字都会恼羞喔
作者: bbray (独自哼著歌的男孩)   2014-08-22 12:39:00
我倒是知道更多人看到[感染者]就高潮了呢~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4-08-22 22:01:00
这条有罚未遂犯吗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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