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模宪字第2号判决摘要暨评析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8-02 11:38:07
以下尝试摘要评析之标的实体法理概念,
主要从政治哲学途径谈论宪法权利与同性婚姻权利的争点。
A.缔结婚姻之权利作为人性尊严及其涵盖的自由权利。
原大法官解释554号在解释通奸罪时,认定婚姻作为制度性保障,
具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功能,并认为性自主在公共利益及秩序的前提下,方能彰显。
而婚姻对性自主的限制是立法形成自由,亦即立法机关要这样设计,
纯属价值选择的问题,是政治问题。
因此反方遂经常主张制度性保障作为促进社会利益的功能,
在社会利益与基本权利的竞争下,应优先保障具有促进社会利益的措施,
而排除基本权利主张的正当性。
套用在同性婚姻的的脉络下就是反对主张缔及婚姻的自由。
此种主张恐过于扩张解释与适用范围。
但是此次模拟宪法法庭的对于制度性保障的诠释是更为根本的,
其解释提到:
制度性保障,乃以确保基本权利不受立法者任意侵害为其功能。
有鉴于立法对于基本权利经由制度面之开展,经常具有决定性之影响,
立法者不只为自由之限制活动,更应为自由之形成活动,以确保基本
权利理念得于实存之社会领域中实践(司法院释字第六五九号解释陈
春生大法官协同意见书参照)。惟制度性保障系制宪者要求立法者建
立制度,以保障基本权利之手段,不应反而成为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之
理由。
也就是制度性保障的意涵为乃在于经由制度的建置,
使基本权利的范围不受立法或行政机关的更动以致受到侵害或减损。
这个对于制度性保障的意涵是公法学界的通说。
基本上这个对于制度性保障之意涵的重新厘清是令人赞赏的。
B.提到陈昭如与陈昱良之部分不同意见:
1. 陈昭如:同性婚姻采形式平等审查是否失去了历史脉络的政治权力的观察?
2. 陈昱良:同性婚姻纳入民法是否一种失去主体性的同化?
这两者的立场从政治哲学角度有些微妙,
陈昭如所认为,婚姻作为一种政治权力展现,同性婚姻被承认的话,
说穿了就是“被决定不被承认”过渡到“被决定承认”这样的政治权力关系。
同志作为长久以来的弱势,更应该积极意识到自己处于“被决定”的位置,
这样才有动能与道德高度去取得平等的对待。
而陈昱良所认为同志的主体性,是不是在进入婚姻的制度下就会受到改变?
也就是说同志的生活方式,是否应该经由婚姻平权的方式加以保障?
是要一样中有点不一样,还是要变成只是喜欢同性的“异性恋”?
基本上两者的观点我都十分认同,
但我认为同性婚姻不受保障被宣告违宪并不与这两者的观点相斥。
一方面,同性婚姻应受保障的前提下,并非没有主张及建立异于婚姻保障制度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如果“同性恋”作为反抗男性霸权的符号,“异性恋”则为服从的代表,
我们仍然有空间去诉求摆脱“婚姻”此种“异性恋”政治建立的社会控制制度。
此次模拟宪法法庭的解释只是对于异性恋腹背受敌的政治权力敲出第一声警钟。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8-02 15:41:00
他说的同化太抽象了,我无法想像到底要怎么被同化。而且真要说同化,无法摆脱对同性恋恐惧的同性恋或双性恋才是被迫同化。相反地和同性结婚,几乎等同公开出柜,这么作才是逐渐摆脱同化吧。保障社会利益也很奇怪。难道同性恋伪装成异性恋结婚是反方想要保障的社会利益之一吗?
作者: NEORG (新辛心)   2014-08-03 02:32:00
应该要引宪法第7条中的“无分男女”来为民法第972条辩护,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应将其中的“男女当事人”扩大解释成是“‘男性当事人’及‘女性当事人’双方,各自与其心仪对象自行订定婚约”;而不该限缩解释成只能找“异性”对象缔结婚,明显阻碍人民“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
作者: bluebrown (仨基友撸一把)   2014-08-04 06:59:00
婚姻的不平等是因为男女权力差异,因为社会或家人对男女有不同的要求和期待。同性婚姻,同性别没办法复制这种差异吧?而且多半是因为无法复制这种差异,才造成某些人的反对尤其是年纪比较大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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