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张旭政:别斗争教师开对药方才解问题

楼主: bb53211 (平凡人)   2019-04-11 08:45:30
张旭政:别斗争教师 开对药方才解问题
张旭政/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理事长行政院版《教师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预定于
4月17日在立法院进行审议,此次修正的目的是强化“不适任教师的处理”,但大幅增加
了教师解聘、不续聘的事由,且赋予校长在解聘、不续聘教师时,可以增加“教师评议委
员会”(教评会)外聘委员,让教师代表少于二分之一。一旦通过,等于是对教师铺下天
罗地网,随时都有可能被解聘。
举例而言,老师如果经常参与社会运动,过程中因为激情而毁损他国国旗、侮辱公署、辱
骂公务员,或是平时喜欢怡情小赌,一旦被告发、告诉,而被处罚金、拘役或缓刑宣告,
就有可能被解聘。草案第15条第1项第1款规定:1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受缓刑宣告,或受
罚金、拘役宣告确定,有解聘之必要,即可将教师解聘。重点在于谁来认定“有解聘之必
要”?当然是学校校长,一旦校长认为“有解聘之必要”,他就可以启动不适任教师的处
理,召集教评会来审议。因为是解聘案,因此校长可以增聘外部委员,让教师代表比例低
于二分之一(草案第9条第3项);这些外部委员既然是校长找的,想当然是认同校长的意
见!
即便老师不触犯《刑法》,但是只要有违反法规而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同样构成解聘要
件(草案第15条第1项第7款);因此,老师可能因为乱丢垃圾、大声喧哗、不依上级规定
的方式进修,就会被校长以“违反法令规定,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移送教评会审议。同
样的,校长掌握了教评会的关键票数,一样可以让教师解聘。即便最后没有解聘,也会把
教师吓个半死。
既然如此,老师完完全全遵守法令总不会有事吧?抱歉,那要看老师跟校长的关系好不好
,倘若跟校长关系不好,校长可以强迫老师去兼主任、组长职务(草案第32条第1项第10
款),再派一个重大工程去担责任,还怕找不到缺失去构陷一个完全不懂《政府采购法》
的老师吗?这时,依《公务员惩戒法》将老师免职、撤职、休职,同时也会受到解聘处分
(草案第14条第1项第5款、第15条第1项第2款);老师即使教得再好、再怎么照顾学生,
一旦让校长不高兴,就很有可能面临这样的下场。
这是危言耸听吗?不,这是《教师法》修正草案一旦通过,就有可能发生的事情。而教师
保命之道,就是多巴结校长,乖乖听校长的话。这样的修法,不是在处理不适任老师,而
是让校园氛围倒退回威权时代,校长独揽生杀大权的局面。无怪乎,基层教师将这部草案
称为“清算斗争教师法”。真正要强化不适任教师处理机制,就要对症下药。把狼师、没
有启动处理怪罪不相干的教评会,根本是搞错对象。而教育部做过调查,没有证据显示教
评会有“师师相护”情形,把解决方案放在降低教评会教师代表根本就是开错药方。
以媒体报出的不适任教师或民间团体(如人本基金会)争议的个案做深入分析,问题的关
键在于:1.学校根本没有启动不适任教师处理程序(主要原因在于学校欠缺专业人才及处
理所需资源)。2.教评会决议教师未达解聘程度时没有公开揭示理由,而不服的一方没有
管道主张“复审”(教评会做出不解聘决定,即是最终决定)。因此,针对两大关键点改
善,即可强化不适任教师的处理,避免争议。
本次草案纳入全教总主张的“专业审查委员会”(专审会),协助学校处理教学不力的不
适任教师(草案第17条),并于主管机关认为学校教评会决议有违法且不作为时,担任“
复审”的机关(草案第26条第2项),就已经是正确的药方。而以目前教育部及各县市专
审会处理个案的情形来看,专审会确实能有效的帮助学校处理不适任教师,也是教师组织
以专业角度积极处理不适任教师的决心。
强化“不适任教师”处理机制,各方都认同,但要找出关键、开对药方。一旦搞错方向,
让学校回到威权时代,变成“清算斗争教师法”,结果不仅是校园内的冷漠、抗拒,更是
让百年教育大业变得槁木死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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