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总努力下,教保员请假终于不用再扣教保费
过去国小教师与幼教师导师费属津贴性质,除丧假期间,其余假别包括公假,均需遭扣发
导师费;教师待遇条例立法实施后,导师费改为导师加给,在全教总持续努力下,教育部
终于正式公布“公立中小教师给假期间或停聘之职务加给支给基准”,回归教师请假规则
处理导师加给
(http://www.nftu.org.tw/News/news_view.aspx?NewsID=20170213112637551F)
,幼教师一体适用,但教保员之教保费并未适用。
教保费属津贴性质,按教育部规定如有差假情形,除丧假期间免予停发教保费外,其余给
假期间不发给教保费,教保员是以劳基法进用,此一规定比劳基法的规范更为严苛,显有
违劳基法的争议。本会针对教保费之不利益处分,处理程序说明如下:
#本会1060831以全教总幼字第1060000384号函,向教育部诉求改变此种不合理现象。
#0929教育部函复仍依现行规定发放(不重领不兼领),录案研议调整教保费发放方式。
本会即时协请陈学圣立委进行协调。
#1122陈学圣委员收到教育部书函即转知本会,教育部回复依据陈学圣办公室函转办理(1
026邀劳动部与县市研商,朝调整教保费发放方式办理)。
#1208拟与陈学圣召开记者会,1207国教署来电将朝本会建议修正,教保费比照导师加给
调整,回函造成误会。本会与陈学圣委员评估后取消记者会。
(https://www.facebook.com/NFTU.teacher/posts/1625037634186354)?
#教育部1070103行文周知各县市教育局处,并副知全教总,自107年1月1日起教保员休假
期间不再扣发教保费,差假期间并比照教师导师加给办理。
全教总达成教保员调动、教保费权益等事项,对于维护教保员会员权益,将持续努力争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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