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我想请问大家一个问题,
在台北市的简章有出现一个规定,
就是:
四、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32 条规定,幼儿园新进用之教保服务人员,应于任职前最近1
年内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应考人应于103年8月1日前取得前开训练证明,于上
开时间内仍未能提出前开训练证明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那我去年刚毕业,在102年01月15日有拿到红十字会发的这张证照,
他写说有效期限是3年,
可是简章规定是写任职前最近一年,
这样代表我还要再去参加研习一次,还是如果有机会的话,
用这张证照证明就可以了?
麻烦各位老师解答了,谢谢你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