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 死亡给付申请经验

楼主: pingkol (妈宝板板主-蕃茄妈~)   2013-06-18 10:36:39
网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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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明正确的申请版本,假设家中父亲过世想要申请劳保死亡丧葬津贴补助
1. 先检查家中成员,谁的平均月投保薪资比较高(包含亡者本身),因为只能一个人申
请,记得要家中成员一起讨论,以免有谁先领走钱的纠纷,通常子女或是配偶可申请3个

请领资格:被保险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请领家属死亡丧葬津贴。
给付标准:按家属死亡当月(含)起,被保险人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
(1)父母或配偶死亡:3个月。
(2)年满12岁子女死亡:2个半月。
(3)未满12岁子女死亡:1个半月
2. 如果亡者的平均月投保薪资比较高,建议以本人死亡给付进行申请,因为本人申请可
有5个月丧葬津贴
按被保险人死亡当月(含)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5个月丧葬津贴,其遗属不符合
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或遗属津贴条件或无遗属者,发给支出殡葬费用的人10个月丧葬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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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申请完死亡家属丧葬津贴,才发现本人死亡给付的津贴比较高呢????请看下文
由于爸爸去世后,我赶着办离职申请,公司提到有一些申请我也可以一并处理,由于我也
不懂劳保,因此就先以我的名义申请家属死亡给付
依照劳保局的规定,父亲去世可以申请3个月平均投保薪资的补助
结果:
1.妈妈提醒我,通常这种申请需要大家一起讨论,以免申请的金额有落差,会吃亏,而且
如果家中兄弟姊妹不合,还会可能有纠纷
2.朋友提醒,本人死亡给付的保险更高,可以到5个月,因此如果父亲的平均投保薪资跟
我一样高,建议用父亲的名义申请
解决方式:
1.在收到劳保局的通知函后,打电话给劳保局询问,承办人员表示可以再提出本人死亡给
付的申请,如果算出来,本人死亡给付的金额比较高
那劳保局会再补剩余金额,入帐到本人死亡给付的申请人帐户~~~
提醒有需要的朋友们!!!
劳保局死亡给付的FAQ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4j0M92%2blV8%3d
劳保局家属死亡给付申请书
http://www.bli.gov.tw/sub.aspx?a=o3ms%2BU87W9A%3D
1. 被保险人本人死亡给付的请领资格、请领顺序及给付标准各如何?
请领资格: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或符合劳保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即被保险人在保险
有效期间发生伤病事故,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因同一伤病及其引起之疾病死亡者),
由支出殡葬费之人请领丧葬津贴外;被保险人遗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养
之孙子女或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者,得请领遗属年金;被保险人于98年1月1日劳保年金
施行前有保险年资者,亦得选择一次请领遗属津贴。
(2)被保险人退保,于领取失能年金给付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者,得请领遗属年金。
(3)保险年资满15年,并符合劳工保险条例第58条第2项各款所定请领老年给付资格,于未
领取老年给付前死亡者,得请领遗属年金。
请领顺序:
(1)丧葬津贴:由支出殡葬费之人请领。
(2)遗属津贴及遗属年金:区配偶及子女参父母哑祖父母问受被保险人扶养之孙子女衔受
被保险人扶养之兄弟、姊妹。
※第二顺序的遗属(父母)得于法定条件下递补请领遗属年金,请参阅第05104问答。
给付标准:
(1)丧葬津贴:按被保险人死亡当月(含)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5个月丧葬津贴
,其遗属不符合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或遗属津贴条件或无遗属者,发给支出殡葬费用的人10
个月丧葬津贴。
(2)遗属年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者(或符合劳保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者):依被保险人之
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55%计算。
被保险人退保,于领取失能年金给付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或保险年资满15年,并符
合劳工保险条例第58条第2项各款所定请领老年给付资格,于未领取老年给付前死亡者: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标准计算后金额之半数发给。
前述计算后之给付金额不足新台币3,000元者,按新台币3,000元发给。
发生职灾致死亡者,除发给年金外,另加发10个月职灾死亡补偿一次金。
遗属加计:同一顺序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25%,最多加计50%。
(3)遗属津贴:被保险人因普通伤病死亡,遗属津贴按被保险人死亡当月(含)起前6个月
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发给标准如下:
区保险年资合计未满1年者10个月。
参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而未满2年者20个月。
哑保险年资合计2年以上者30个月。
问被保险人因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死亡者,不论其保险年资,一律发给遗属津贴40个月。
遗属年金请领条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区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
参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
哑无谋生能力。
问扶养下述(2)项之子女。
(2)子女(养子女须有收养关系六个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参无谋生能力。哑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
级者。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满55岁,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者。
(4)孙子女:受被保险人扶养,且符合前述(2)项子女条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受被保险人扶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未成年。参无谋生能力。哑年满55岁,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投保薪资分级表第一级者。
作者: bb80051 (Riecky)   2013-08-19 13:55:00
非常有用的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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