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热心板友告知:
根据 大法官释字第 744 号解释 ,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24 条 已失效。
另查全国法规数据库于 107/05/02 修正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更名为 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且原 第 24 条 法规相关叙述 已移除。
故即日起,无明显为含药化粧品之品项,皆不属违规交易项目。
(含药化粧品属于站方公告违规项目)
化粧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含药化妆品)基准: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152&id=1035
卫生福利部相关公告:
https://www.mohw.gov.tw/cp-16-14767-1.html
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该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该法 107.05.02 修正之名称及全文 32 条,
除第 6 条第 4 项至第 6 项及第 23 条第 1 项第 6 款规定,
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外,其余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