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宣导:贩售食品需注意不可违法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8-03-21 20:23:12
贩卖食品须注意不可违法,否则将依板规退文处理。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第 15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经流行病学调查认定属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六、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七、搀伪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从未于国内供作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
十、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
前项第五款、第六款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安全容许量
及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之标准,
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第一项第三款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包括虽非疫区而近十年内
有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或新型库贾氏症病例之国家或地区
牛只之头骨、脑、眼睛、脊髓、绞肉、内脏及其他相关产制品。
国内外之肉品及其他相关产制品,除依中央主管机关根据国人膳食习惯
为风险评估所订定安全容许标准者外,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
国内外如发生因食用安全容许残留乙型受体素肉品导致中毒案例时,
应立即停止含乙型受体素之肉品进口;国内经确认有因食用致中毒之个案,
政府应负照护责任,并协助向厂商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 thehent (KK)   2018-03-21 22:24:00
推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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