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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蛮有用的,至少知道什么证据能做到几分事。
摘录一段:
“在本文蒐集的判决中,比较有意思的是第1号、第9号及第10号判决。在此三则判决中,
男女二人均抵死不从,在法庭上坚绝否认曾有通奸的事实,逼得所以法官只能从不那么
直接的证据来判定。在此,现代科技扮演了包青天的角色,在通奸现场中通常都能找到
的那一些沾有难道是鼻涕体液的物证(例如卫生纸、保险套或很high的情趣用品),
如果双方的DNA“同时存在”于那些东西的特定部分上,如卫生纸上同时混有男女DNA,
或是内有男方DNA、外有女方DNA的保险套,此等相濡以沫,我泥中有你、你泥中有我的
科学证据,就算你哭了一把鼻涕说你们只是进去大便排泄,也是无力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