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所维护的是婚姻制度下的家庭社会利益
我觉得通奸无法除罪化只代表了几件事:
1.台湾男人的道德标准停在''需要用刑法规范的程度''
家庭责任应为出于爱情之自律 偏不少婚姻是传统压迫下
,成父母之愿、付社会责任、恐惧单身周遭眼光等等之迂腐产物
自然很难发自内心的扛起家庭责任
婚姻若最终回归爱情的结合 自然不用刑法来规范感情
(当然落实两性平等教育也是预防将来很多小男孩长大变成父权的王八。)
2.台湾女性的做茧自缚
完全忘了小三的性解放也等同自己的性解放 忘了世界上还有很多男小三
当妳用性道德去框对方 表示妳自己也被这样的性道德压迫着
通奸除罪化如果会造成离婚率上升
是因为一旦失去了对惩罚小三的法律方式
大老婆就会发现绑不住男人的心也求偿不到小三
爱情变质的婚姻已难有继续维持的价值
自己也不用绑在无爱的婚姻里死撑著好像这样就算赢家
事实上真正的赢家不是苦守寒窑 而是拿了钱拍拍屁股走人 换得钱和自由身
3.离婚条款的配套措施不够 父权本位的法律思考不周
欧美常出现'婚前协议外遇离婚赔偿条款' 外遇的话就要给对方多少赡养费之类的
不少男人外遇离个婚身家就少去一半
在台湾这样的婚前契约却是无效的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069
'在台湾,婚前协议书之内容若有违反善良风俗,或与其他法律有所牴触,便不具有法律\
效用。因为结婚
被视为永续经营之关系,若其内容涉及“有什么行为则可申请离婚”或“性约束”来作协
议内容,则可能无效。'
因此现在大老婆离婚很难透过法律途径请求赡养费
对于丈夫忠贞的约束自然很难回归到民法
悲哀的还要大老婆冒着妨碍秘密罪的危险跟监抓奸
抓奸在床还要蒐集垃圾桶卫生纸 才算有举证有插入 法庭上亲密照片还不算数
如果大老婆不用耗费金钱力气抓奸就可以得到赔偿金 该有多好啊....
竟然还要拼命举证老公不忠 最后又只求偿小三 撤回配偶告诉
(常看到这种恐龙法官的判决新闻 证据不足 通奸告不成还要告大老婆毁损入侵民宅
躺在一起聊天也不算通奸啊 有分泌物的卫生纸别乱丢啊~)
如果在离婚条款上 大法官愿意解释婚姻契约应为民事契约之一种
视同商业契约 违约就要付出违约金 或续更能落实以法律约束婚姻忠贞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