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炉渣呀,你的名字? 废清法修正完成 废

楼主: Edward (爱德华)   2017-01-11 08: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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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渣呀,你的名字? 废清法修正完成 废弃物终得正名
建立于 2017/01/07 上稿编辑: 赖温狠 作者:赖品瑀(本报记者)
受称为“迟来环境大礼”的《废弃物清理法》修正案在2016年最后一次院会三读通过,视
为42年来废清法最重要的一次修法,关键就在终于以“给予废弃物明确定义”与提高罚则
来对抗“以再利用之名行废弃之实”的乱象。
近年转炉石、炉渣、底渣、副产石灰等事业产出物,说是要再利用,却往往遭发现非法弃
置,一再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如农地、鱼塭、水源区等地,冲击了环境与农地安全,
更在去年初松菸文创大楼外墙因误用炉渣冒出“青春痘”后,受到社会的更大量关注,也
让这次修法获得更大的民意支持。
废炉渣。摄影:詹嘉纹。
虽然在2016年6月初审通过后,曾因遭到钢铁业者对“已失去市场价值”的用字反弹,而
落入政党协商,也让民间相当担忧,甚至在会前结束前发起连署。不过,最后面市的朝野
协商版本,仍获评为“保留了一读版本条文精神”。
此次修法在第2条新增“事业产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论原有性质为何,为废弃物:
一、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已失市场经济价值,且有弃置或污染环境、
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
二、违法贮存或利用,有弃置或污染环境之虞者。
三、再利用产品未依本法规定使用,有弃置或污染环境之虞者。”
也就是说,事业产出物只要遭经环署认定“已无市场经济价值”,且可能污染环境、危害
人体健康,或是违法弃置而可能污染环境,都是废弃物。
环团看守台湾协会秘书长谢和霖在修法过程中,一再主张“任何东西只要被抛弃、甚至持
有人有抛弃意图,就是废弃物”,并强调这才是常理,但钢铁业者却对“已失去市场价值
”的用字反弹,担忧将使“已失去市场价值”的产品遭认定为废弃物。因此在朝野协商过
程中,经济部一再建议改为“不具循环经济上利用价值”或“已失循环经济上利用价值”

但谢和霖反问,如此一来,变成所有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如废纸、废宝特瓶、废炉碴,都
不再算是废弃物?但若反观欧盟的废弃物指令中,以是否有市场需求来判定废弃物能不能
改判为产品,若没有市场需求存在,即使是有效品,也应该以废弃物的规定来管理。
反之,事业产出物即便遭认定为废弃物,法令也无禁止再利用。谢和霖认为,重点是主管
机关与业者应该设法提高其产品品质,让这些产品有人需要、有市场价值,才不是走向无
处可去,最后非法弃置。
农地回填炉碴。图片来源:台南社大。
据提案修法的立委林淑芬回忆,在2001年的废清法修正中,废弃物再利用的管理交给各目
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的是促进“循环经济”将物质可以充分再利用。不过,管理权力分散
在10个部会,这些事业废弃物取得了“产品”的名字之后,却没有因此都得到妥善的管理
,例如转炉石、炉渣、底渣、副产石灰等事业产出物,因为品质不佳而无法符合公共工程
标准,也没有市场需求。
此次修法,除了明确定义废弃物后,这些事业产出物就将依照废清法来管理。过去许多入
侵农田、鱼塭,明显是没人要、遭弃置的转炉石、电弧炉碴、焚化炉底渣等事业废弃物,
在追查起来,往往落入了是产品还是废弃物的争论,若不认是废弃物,就不能以废清法处
份这些非法弃置的行为,只能以“区域计画法”违反土地使用管制来开罚6到30万元。
新版废清法在第45条规定,若因非法倾倒废弃物而致死、致重伤、致病,刑度与并科罚金
都有提高。致死者,刑期维持为无期或7年以上,但罚金从1500万以下提高至3000万以下
;致重伤者,刑期维持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罚金从900万以下提高至1500万以下;致病者
,刑期从5年以下提高为1年以上7年以下,罚金从600万以下提高到2000万以下。
此次修法后,非法弃置、不实申报、规避调查等行为的罚锾也都提高,而且,事业要为其
废弃物的委托清理,无条件负起连带责任。
但法定得再严,民间还是最在乎实际落实的成效,回首近年多起非法弃置事件,都是极大
代价的教训。包括焚化炉底渣再利用厂商“映诚”因违法倾倒遭起诉、旗山中钢转炉石二
审判决甫出炉等,也该继续关注后续。
“映诚”涉嫌将废炉碴回填鱼塭,并诈取处理费。台南地检署提供。
半年前惊传全国最大、独霸南台湾的焚化炉底渣再利用厂商映诚,在废清法完成修法后的
12月28日遭到起诉。该公司遭控以“焚化炉底渣资源化产品”为由,向台中市等6个县市
诈取处理费1亿8千多万元,实际上却是将未经处理的底渣,弃置在台南市安南区多处鱼塭
;并且以底渣混充天然砂石,参与了如台南市九份子重划等10项公共工程,向台南市等公
部门诈取公共工程款6200多万元等。
不肖业者的这些行径,也狠狠打脸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失职,环保署补助各县市政府纷纷砸
下数亿元委外进行底渣再利用,也编列预算去监督,却让各县市的焚化炉成为到处乱窜、
污染环境的事业废弃物的大摇篮,更赔上了多项公共工程的品质。将来若重蹈覆辙,要依
照新版废清法“无条件负起连带责任”的委托事业正是各地环保机关,岂不尴尬至极?
又旗山中钢转炉石二审判决甫出炉,2年前民众发现旗山圆潭子段渠道汇流处出现白色混
浊沉淀,追查后发现,是地主打算将曾遭盗采陆砂造成的巨大坑洞恢复成农地使用,因此
向中钢购买转炉石来回填。但却在回填后,周遭居民开始发现农地、沟渠都流出具化学臭
味的异体,鱼群、蜗牛沾染渗出水后也出现死亡现象。
虽然当时相关部会皆有“炉石含碱性比较高,不适合回填作农业使用”的共识,但面对其
铬含量已超过“土壤重金属污染管制标准”,高市府却多次宣称土壤没污染,更表示“不
适合回填,不代表它就是废弃物”。而直到今日,中钢的官网上,也仍书写着“中钢、中
龙产出的转炉石为具有环保标章及绿建材标章等认证的绿色资源产品。转炉石不含戴奥辛
、重金属溶出浓度均远于“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也因此日本将转炉石用在稻田、
菜园等农地上。”的宣传文字强调转炉石是许多先进国家都广泛使用的资源与产品。
“对的东西遇上了错的地点。”旗山中钢转炉石的故事,也正是这些事业产出物穿梭“产
品”、“废弃物”两个名字之间的写照。如今法院再次判转炉石为废弃物而非产品,除了
等待该案最后结果,作为后续他案的参照外。旗山农地上的这些转炉石何时挖除?至少上
亿的处理经费谁来买单?将来要如何处置这些转炉石?也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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