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蓄意传染爱滋罪应该存在吗?

楼主: E5Hayabusa (XavierCYChen)   2017-11-15 13:02:25
“北市一名曾有贩毒等毒品前科的男子, 2012年上网认识多名男同志,陆续约到住处嘿咻
,事后男子因毒品案遭判刑,法官发现男子竟罹患爱滋病,向检方告发男子涉嫌传染他人
爱滋,不料检警找出曾和他约砲的11名男同志,他们竟供称,早就罹患爱滋病,台北地检
署认定这11人明知染病还和这名男子无套性交,今依违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
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传染未遂罪起诉11名男同志。”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71109/1237943/
爱滋病可以入罪化的正当性,是因为传染途径被认为是可以选择的个人行为(性交、捐血
、捐赠组织器官),所以感染者应该自己节制,“不要出来危害社会”。尤其性又被当作
是要最先退让的需求,身体残缺、患病、贫穷的人,可以吃饱/睡饱/活得下去就够了,
怎么还奢求可以有性?因为自己不克制“没有满足也不会死”的需求而害人感染,不就更
该死?因为如此,这个特殊化的罪章才得以入法。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
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
传染于人者,亦同。
反对这个法条的第一个理由,就是质疑这是把疾病入罪:列管的感染者身分,成为蓄意感
染罪的构成要件(法条中的“明知自己为感染者”),形同将感染者身分在法律上分隔出
来。如果要惩罚造成他人身体危害的行为,也可以适用伤害罪、重伤害罪,在量刑的时候
考量当事人隐瞒病情造成对方危害的行为是否要加重处罚,而没有必要将爱滋病另外定罪

第二则是把“感染者的危险性行为”入罪化。危险性行为的风险一定不只是爱滋病,还有
各式各样的性病,但只有传染爱滋是犯罪,传染其他性病就不在法律管制范围内,这样将
爱滋病特殊化的法条,只是与消除爱滋恐慌和污名的方向相悖。此外,将双方达成合意要
进行的任何性行为,用法律去管制甚至入罪化,就像通奸罪一样是加强好、坏的性之间的
价值阶序而已。
第三,此罪刑只加在感染者身上,等于是将当事人行为的该次“传染”视为单方向的加害
-受害关系。但“受害”的一方在感染之后,也就变成了法律下的预备加害者身分。甚至
更荒谬的,两个感染者的性行为会让双方都被定罪。
对比这部法的第一条“为防止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传染及维护国民健康,并保障感
染者权益,特制定本条例”和第四条“感染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
以歧视......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只能说管制思维的幽魂还是未散,分殊化与混合
体的增生仍在持续。
作者: louisroger95 (balumota)   2017-11-18 14:31:00
上面说取消匿名的 愿意公开姓名然后去检测一下爱滋筛检吗 还是你想说你没得爱滋干麻去测
作者: jennyfish102 (想要多一个人)   2017-11-15 20:25:00
应该!不然蓄意两个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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