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上床前先订契约并公证大家可以接受吗

楼主: hsnu90542 (嘿!该你了)   2016-09-07 16:25:52
我个人针对以下几点心中有疑惑
: 二、以我个人以往在实务碰过的经验,在性侵的诉讼程序上,其实,
:   男性是比较弱势的,通常都要提出间接证据来证明女性的合意,
:   才有比较高的可能性,能避免被判刑,最近,在新闻中比较常见
:   用来判断女性是否有合意的间接证据,有男女两人有说有笑进入
:   旅馆的录影、事中录影的互动关系(例如之前李宗瑞的案例)、
:   事后男女双方的互动(例如LINE的通讯内容、事后双方是否有一
:   起聚会)等,当男方提不出间接证据来时,通常男性是跑不掉的
:   。
这样的间接证据是否很不准确啊
说实话,大部分的强暴都来自熟人,比如约会强暴等
我们都在心里默认:被强暴的人肯定恨死强暴她的人,一定会尽快逃之夭夭等等
问题是人真的有办法把情感切的这么干净吗?
在他强暴她之前,他们有可能是朋友、是亲戚、是前男女友
有说有笑一起走进去,有没有可能是她相信他不会对她乱来?
强暴之后还见面,会不会有很多其他原因?
比如她心里暗恋他,虽然被强暴还是希望做他女朋友,所以她赴约?
另外,其实女生去告强暴,是女生要去举证自己如何不同意性交,对方又是如何强迫自己
所以要成立根本有难度,很多时候只有造成二度伤害,垃圾还是逍遥法外
根本不是你文中说的男性处于弱势,请不要误导板友
: 三、如果,连有间接证据来证明女性的合意的情况下,都要说成“不
: 反抗,不代表有合意”、“可能只是消极不抵抗而已”,那要男
: 性怎么活?如果你是男性,你怎么怎证明自己无罪?还是干脆规
:   定,男性被女性告性侵,直接判有罪就好了呢?这样不是护航,
:   什么才是护航?
社会一方面告诉我们:女性有性自主权,就算是先生强暴太太,也是犯罪喔
另一方面却又说:你当初有说有笑跟他走进旅馆,强暴之后还跟他见面
        如果你真的不愿意跟他发生关系,为什么你要这样做?
        反正都你的毛啦,你要钱还是要仙人跳直接说嘛
合意,应该表示双方都要明确表示同意吧
所以“不反抗,不代表有合意”完全合情合理啊
怎么会有那么多男生认为:她没有说不要,我怎么知道她不要?
这不是废话吗?她为什么平白无故愿意跟你性交啊?
分析女性主动进行性交行为,最常见目的有三:
1.想获得生理上满足
2.想获得心理上满足
3.想获得金钱上满足
如果想获得生理上满足,她应该会找性能力超强的人满足自己
是不是你,你自己心里有数
从结果论说,如果你真的让她欲仙欲死,她应该会继续私下找你,而不是去告你XD
为钱性交更不可能去告
因为为钱性交本身就犯罪,等下搞得自己先被抓
最后只剩想获得心理上满足
跟你上床她能不能获得心理上满足,太容易得知吧
其实我觉得很多男性都很会脑补
明明对方根本没有跟你上床的原因,却自我感觉良好
觉得“对方没有说不要,那应该就是要吧!”
要才怪!
再说一次,女生去告强暴,是女生要去举证自己如何不同意性交,对方又是如何强迫自己
因为台湾的法律是无罪推定,如果不能证明有罪,就不会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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