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提供一些不同向面的观点。
前提:
1.法律人人都看得懂,但关系到专业的法律的内涵与意义,可不能随意解读及臆测。
2.各式生理其用品都有其优点以及爱用族群,
例如尚未开放进口“抛弃式月亮杯”,个人觉得有相当大的进口潜力。
※ 引述《rossignols (安萍)》之铭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310/571502//
: 【沃草公民学院】从月事用品看现行医疗器材相关法规之缺失
: 月事用品,除了卫生棉以外,至少还有棉条与月经杯。棉条可置入阴道吸收经血,而月经
: 杯则是置入阴道承接经血的柔软、有弹性的杯子。有些女性不喜欢卫生棉带来的潮湿、闷
: 热与异味,湿热的环境也容易引发阴道炎,于是需要卫生棉以外的选择;而不同款式的棉
: 条(如指入式、塑胶或纸导管式、棉条吸收经血后展开的形状)及各有特色的月经杯(如
: 非抛弃式及抛弃式、不同材质、不同握柄)使用舒适度各有千秋。台湾市面上的棉条品牌
: 不多,选择十分有限,月经杯更无合法管道贩售,究其缘由,为《医疗器材管理办法》规
: 定棉条及月经杯是二级医疗器材,根据《药事法》,制造、输入、贩卖医疗器材,须取得
: 政府许可。
: 继续追查现行医疗器材相关法规后,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缺点须要改进。第一,对某些器
: 材的管理太过严格;第二,输入或制造医疗器材须通过检验,程序繁杂,若器材市场不大
: ,难以期待有药商愿意贩卖。
台湾的医疗之所以优秀及“品质”稳定除了台湾有相当优秀的医学教育及训练外
更重要的是有严格的把关
为什么一般医疗器材、药品、治疗器具...等等很少、甚至几乎都没出纰漏?
因为管得严啊
今天就是因为食品相关法令订得如此松散
才会引发那么多的食安风暴
而今天有严谨法律把关、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的法律与规定
却嫌他太严格,还说“难以期待有药商愿意贩卖”
难道要发生个“医疗安全风暴”再来回头订定较为严谨的相关法令吗?
: 对某些器材管理过严
: 《药事法》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制造或输入医疗器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 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有女性因用不惯国内棉条品牌,自行由国外购回棉条供自己使用
: ,政府有法源依据可让该名女性负起刑事责任。若要合法输入棉条供自己使用,须根据《
: 药物样品赠品管理办法》向卫福部申请;申请自用医疗器材时须附上若干文件,其一为医
: 生诊断证明书,证明书上须注明疾病名称。
: 我认为这些规定相当不合理。棉条、月经杯其实如卫生棉一般,是寻常民生用品,若自行
: 输入、替亲友输入、团购输入或受托代购供个人使用之棉条或月经杯便可依法判刑,似乎
: 过于小题大作。若要依法申请为自用医疗器材,试问诊断证明书上的疾病名称如何填写?
: 月经来潮为正常生理现象,不是疾病。
有人曾在网络上贩卖日本的小花眼药水被抓到且送法院审理
同样的道理,喜欢用爱用要用就自己买回来自己用
会列为管制商品的原因就是经过“专家”评估后
有一定风险才会列,这跟社会风气保守或开放无关
但跟国人的身体健康有关
在此时“乐于分享”并不是件该被鼓励的行为
再者,若使用后出问题谁要负责?
是代购者?使用者?还是都不用负责?
但最终,要负责擦屁股善后的还是辛苦的医护人员
例如,发生Toxic Shock Syndrome(TSS)或其他使用不当而产生的问题时还是要找医师治疗
再举个例子:隐形眼镜
隐形眼镜也需经检验合格使得贩卖的
(卫署医器制字第OOOOOO号,或卫署医器输字第OOOOOO号)
而隐形眼镜最常见的是阿米巴原虫的感染
轻则为“棘阿米巴”,重则为可能会导致脑膜炎甚至是永久性大脑损害的“福式阿米巴”
所以结论是:他当然也被列为管制的医疗器材
: 我相信,将棉条及月经杯列为医疗器材的确有益处。药商若要输入或制造医疗器材,须根
: 据《医疗器材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缴交相关证明文件,卫福部可把关器材是否对人体健康
: 无害、确保器材真有其应具备的功能。我国《医疗器材管理办法》是参考美国FDA制订,
: 而根据联邦公报(http://ppt.cc/nEYT)(注一),若我没有误读 ,FDA将棉条及月经杯
: 列入医疗器材的考量为
: (1)两者均会接触人体,所以要确保所用材质不会引发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 (2)月经杯表面不能太粗糙以免刮伤阴道。技术咨询小组认为,使用月经杯的风险有:
: 杯子未适当清洗将可能造成感染、阴道破坏杯子结构后,破损的杯子可能伤害阴道、长期
: 接触人体,身体的局部组织可能对杯子产生排斥反应。
: 但,若仅为了确保其安全性及功能,而将一些无医疗用途的民生用品比照医疗器材管理,
: 便会造成前述管理过严的问题。或许政府可以将那些我们在乎其安全性及功能性,但无医
: 疗用途之器材另行管理,而非只是简单地将其一律视为医疗器材。
这段就是不懂相关专业的人会说的话了。
什么叫做“非医疗用途的民生用品比照医疗器材管理”?
先别说这些了,听过“隐形眼镜”吗?
大家知道隐形眼镜也是医疗器材,亦须受相关法令的规范与限制吗?
隐形眼镜也出过不少包,不信的话可以google“隐形眼镜 感染”
: 国内市场小的器材,药商无意取得许可
那是商业问题,不是医疗问题
药商觉得市场小没得赚、没搞头、懒得申请是他们的事
跟规范细则是否合理无关
: 或许是台湾女性对棉条接受度不高,台湾最初的棉条品牌只有指入式的o.b.。棉条教主凡
: 妮莎本着一腔热血,花费许多时间心力,才取得卫福部的许可,让台湾女性多一种棉条可
: 选择。而截至目前(2014.09.14)为止,在卫福部的医疗器材许可证查询结果中,棉条(
: 无香味的卫生棉塞,编号L5470)只发出五张许可证,其中一张已注销;月经杯(月经量
: 杯,编号L5400)许可证数量仍挂零。反观卫生套(即保险套,编号L5300)的许可证,则
: 有98笔资料之多(含已注销的许可证)。
这里有逻辑上的谬误:
保险套许可证的发放 和
女性生理用品许可证的发放是独立事件
不可相提并论
白话文就是:
制造或进口保险套的公司知道市场很大,是笔有搞头的生意
所以他们非常愿意申请,即便手续非常繁杂
: 其实除了棉条及月经杯,身障者的辅具亦有同样处境。陈芷仪的〈切割与等待 身心障碍
: 者生活好无奈〉一文中便有如下内容:
: ‘其实,目前台湾有许多优秀的辅具厂商,但他们却宁愿将辅具外销,也不愿提供给台湾
: 身障者使用,刘于济指出,会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政府规定所有身障者使用的辅具都
: 需要申请“医疗字号”,其复杂的程序让厂商避之唯恐不及。
: 刘于济说,曾经有一次想推动“沙滩轮椅”,希望台湾海边都能够配有沙滩轮椅,让身障
: 者也能轻松亲近海水,但这个想法一出,马上就有厂商打电话来说:“要的话都可以提供
: 给你们,但是拜托不要用‘轮椅’这个名字!”原来,厂商担心,一旦政府同意这个想法
: ,购置“沙滩轮椅”放在海边,厂商就准备要面临一大堆繁杂的医疗字号申请了。’
想请问:这和那些钻法律漏洞的黑心商人有何不同?
居然有人可以把这当常态,而且还是博士生。
: 或许政府可先讨论针对不同器材,这些检验是否必要;若这些检验程序是必要的,或许可
: 对不同类型的器材作不同因应。例如若为民生用品,那么政府可提醒申请自用器材之相关
: 资讯;若为弱势者的辅助工具,则政府便设法协助药商通过检验以降低上市门槛,或主动
: 协助使用者取得这类器材,避免发生有需求者看得到却用不到的憾事。
台湾医疗的先进与安全就是因为规范严格啊~
还要降低“上市”门槛以“避免发生有需求者看得到却用不到的憾事”?
在规范如此严谨的医疗界,还是可以发现少部分的黑心作为了
若再降低,岂不就公然引狼入室?
: 就我目前了解,已有许多女性,未经政府许可便输入棉条及月经杯自用,且未受到处罚。
: 或许有人因此认为政府将棉条、月经杯列为医疗器材,并未带来任何不便,无须为此修改
: 规定。或许有人认为,现行规定只对棉条及月经杯有影响,无须为此大费周章修改规定。
: 然而我认为,第一,曾有人因海关查扣她请托海外亲友寄回的棉条,而向我询问将棉条申
: 请为自用医疗器材的事宜,所以政府确实有在执法。第二,就算不曾有人因自行输入未经
: 许可的棉条或月经杯自用而受到司法审判或处罚,但政府的确有法源可以处罚;是否会因
: 输入棉条及月经杯自用而被判刑,端赖政府的善意与好心,并非永远都能全身而退。输入
: 棉条或月经杯供自已使用,仅是个人行为,未影响他人权益,若政府可因此将人判处三年
: 以下有期徒刑(与伤害罪、趁势猥亵刑度相当),并不符合比例原则。釜底抽薪之法,是
: 取消政府的法源依据,永绝后患。第三,在管理过严这方面,本文只提到棉条及月经杯这
: 两个例子,但从拍卖网站上层出不穷的非蓄意触犯药事法的案例,让我相信除了月事用品
: ,还有其他器材也同样面临管理过严的问题。
: 从月事用品出发,我观察到现行医疗器材相关法规之缺失,而且这些缺失很可能并非只在
: 月事用品的管理上体现。政府应听取广大民意,了解各种器材在现行法规下遇到的困境,
: 重新制定不过会于扰民的法规。
在出入境时不轻易搜查行李是基于尊重国民隐私
而非表示携带“超量”是正确的行为
政府都已经松绑携带上限了,居然有人还想得寸进尺
“有某隐形眼镜大厂因制造隐形眼镜时消毒不全
而造成部份使用过的消费者眼角膜溃疡或其他眼疾”
方不方便是“厂商”的事情,而非消费者
拿“消费者的民意”来绑架政府或人民的思想
进而帮忙到厂商是极不道德的
商业问题请回归商业问题解决,而非误导群众踏向危险之途。
: NOTE
: (1)我在网络上搜寻到这份资料。目前就我所知,有美国民众担心,使用月经杯可能会
: 造成子宫内膜异位症,而且各家月经杯官网上都没有放上警语,所以向FDA陈情,要求撤
: 回月经杯的医疗器材许可。此份文件即为FDA的回信,信末附有联邦公报中与月经杯、棉
: 条相关的那几页。FDA说临床上,没有证据显示,使用月经杯和子宫内膜异位症有关联。
: 陈情始末可见http://www.assocpharmtox.org/pages/CupsIntro3.html,不过该网页中所
: 附的FDA回信中,并没有联邦公报此附件。
: —
: *本文撰写过程感谢沃草烙哲学社群的咨询。
: *沃草公民学院粉丝专页: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edu
后记:
医疗相关法令的制定都是有其意义所在,今天台湾的医疗相关产品会有一定的稳定性
乃是因有相关制定严谨的法令所保护着,而严格的把关如今却被解读成“扰民”
实令人难懂啊。
另外,在选购医疗相关产品时(有些乳液也算噢!)有“妆字号”和“药字号”的差异
大抵上来说,“药字号”的管控及审核较严格,也只有医疗相关场域可取得
(话说康x美和7x4可能也有,因为他们现在有药师驻店了...)
※ 编辑: vincego (111.254.104.100), 03/15/2015 23:09:38
※ 编辑: vincego (111.254.104.100), 03/15/2015 23: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