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1980.05.29〈武侠小说著作权控告案〉

楼主: luciferii (路西瓜)   2023-06-04 10:01:46
原题:武侠小说著作权控告案,地院判出版商无罪,卧龙生等提起上诉
原载于《中央日报》 1980.05.29
【本报讯】
  武侠小说作者卧龙生、东方玉、独孤红等控告春秋出版社吕秦书、刘淑芝夫
妇涉嫌伪造文书侵占著作权案,经地院判决无罪后,卧龙生等表示不服,业于昨
天依法向高院提起上诉。
  卧龙生本名牛鹤亭,东方玉本名陈瑜,独孤红本名李炳坤,他们分别自民国
四十九年及五十四年起,即已将所著武侠小说交由春秋出版社出版,除稿费与版
税照支外,双方并约定出版社仅取得“版权”,“著作权”则仍归作者所有。
  六十六年七月及六十七年元月,被告吕秦书、刘淑芝夫妇先后以作品被盗印
、需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为由,分别请卧龙生、东方玉及独孤红三人,在空白的
纸上签名盖章。两年后,吕某夫妇涉嫌持以伪造“著作权转让书”,然后迳自向
内政部申请著作权状。
  之后,吕某夫妇即开始印行卧龙生的“天龙甲”“东方玉的“彩虹剑”、独
孤红的“满江红”等四十六部武侠小说。事为卧龙生等获悉,极表气愤,乃联名
向台北地院提起自诉。初审判决认为吕某夫妇犯罪不能证明,谕知无罪,卧龙生
等不服,昨向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指出:①原判决认为著作权有“赠与”之可能,此点非仅业经原告
等否认,被告亦未曾有此主张,是所谓“赠与”之说根本不能成立……②被告说
“天龙甲”之著作权系于六十六年七月廿五日获得转让,但原作者卧龙生提出证
明,该书系于六十六年八月卅日起在中央日报连载,何能提前转证?③被告向内
政部申请著作权时,连卧龙生的籍贯、东方玉的年龄,及独孤红的地址都写错了
,其未经原告同意,至属显然。
  另外,卧龙生等认为,申请著作权应“每部”作品填写一张申请书,若系在
纸连载者须经报社出具证明或由原著“切结”,而吕某夫妇却系一张申请书填了
十几廿部作品,又未经报社证明或原著者切结,其手续与证件显不齐全,而内政
部竟予核准,卧龙生等对于该部分将另行向内政部提出异议及诉愿。
注:此案在卧龙生死后才有初步结果,他仍无法拿回大多数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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