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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说明
周周抽吃饭金: 本活动以促进桃园市商圈餐饮业店家消费为主,不限金额于桃园市餐饮
业店家(实体或数位平台)消费(发票/收据日期7/1-9/25),民众可于7/15起至9/25期间,
凭消费发票或收据至活动页面登录上传资讯,即可抽该笔吃饭金(送出之吃饭金每笔上限
3,000元),一张发票/收据即获一次抽奖资格(惟开立买方统编之发票、收据恕不得参加抽
奖),吃越多中奖机会越多,幸运得奖者将于每周三抽奖后,每周五公告于活动官网。(惟
包装用塑胶袋/盒/箱、一次性餐具等附属品之消费不列入抽奖资格)
倍倍送加码金: 原吃饭金单笔发票或收据超过1,000元(消费金额需1,001元以上)者于活
动最后一周加码抽,已获奖周周抽吃饭金者可重复获奖。吃饭金10倍送抽出120名(单笔
奖金上限1万元)、吃饭金100倍送抽出15名(单笔奖金上限10万元)、吃饭金30万大奖1
名(单笔奖金上限30万元)。
红利桃子再加码: 周周抽吃饭金中奖名单,由中奖人确实完成吃饭金兑奖后,加赠红利
桃子点数每名300点(限量前6,000名中奖者)。
抽奖日期:7/27、8/3、8/10、8/17、8/24、8/31、9/7、9/14、9/21、9/28
公告日期:抽奖日当周五上午10:00公告于活动官网之最新消息、桃好您的心FB。
上传规范
上传之发票及收据仅认列桃园市餐饮业店家之消费内容,超商、超市、量贩业、百货业之
食品消费不列入抽奖范畴(附设之餐饮美食街除外),开立买方统编之发票或收据亦不得
参加抽奖,收据需提供消费明细照片以供佐证。
※请务必确认发票号码及消费金额与实际一致,如有勘误将不符合活动参与资格。
(一)餐饮业定义及范畴
定义:凡从事调理餐食或饮料提供现场立即消费之餐饮服务之行业均属餐饮业所涵盖范围
,可分为餐馆业、饮料店业、餐饮摊贩业与其他餐饮业。
设有餐饮之旅馆饭店业 指经交通部观光局评定核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者,包括国际
观光旅馆及一般观光旅馆。
承揽筵席餐厅之餐饮业 指具备固定营业场所,餐饮承包服务者。
外烩餐饮服务之餐饮业 指无提供固定餐饮场所,依承包客户指定地点办理运动会、会
议及婚宴等类似活动之外烩餐饮服务。
中央厨房式之餐饮业 指单餐可提供一千人份以上或同时提供二家以上餐饮地点之熟食
,或仅需简易加热之预制食材者。
自助餐饮业 指以自助型式提供一般顾客选取菜肴,供顾客于店内食用或外带(外送)者
,兼卖便当、餐盒等固定菜肴者亦属之。
一般餐馆餐饮业 包括各式中式及异国料理餐厅,主要以供应食物和饮品供现场立即食
用,多为顾客入座后点菜,由服务人员送上菜肴。以自助吧型式供应各类型菜肴之吃到饱
餐厅,亦归入此类。
未分类其他餐饮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上之餐饮承包服务(如空厨公司)、月子餐供应等
。
※如何判定?主要依发票卖方(业者)登记之营业登记分类为主,本次活动希望多多支持桃
园在地餐饮业者,开放以发票卖方(业者)所提供之服务判别,如店家营业登记非属餐饮类
,然可确认店家从事调理饮料、餐食提供现场立即食用之供应店(e.g,手摇茶饮店)则可判
定属于餐饮类别。
上传规范
发票
纸本发票 请务必输入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金额,请务必输入正确发票号码、消费日
期及金额,并保留发票及其照片(需包含消费明细)以利后续兑奖使用。
电子发票 请务必输入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金额,请务必输入正确发票号码、消费日
期及金额,并保留“电子发票证明联”及“销货明细表”之纸本及照片,以利后续兑奖使
用。
云端发票 请务必输入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金额,请务必输入正确发票号码、消费日
期及金额,并保留发票截图(截图需包含消费明细)以利后续兑奖使用。
收据
输入店家统编、消费日期及金额,并上传收据照片(照片请包含消费明细)。
抽奖注意事项
(一) 依中华民国税法规定,
中奖者若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中奖价值超过新台币1,000 元(含)以上者,需缴交
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供报税使用,年度报税时将计入个人所得,次年初主办单位/执行单位
将依税法相关规定办理开立扣缴凭单。
中奖者若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即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未达183天之本国人及外国人
,不论中奖金额,须先就中奖所得扣缴20%机会中奖税后,始发予中奖奖项,主办单位/执
行单位皆会开立扣缴凭单。
中奖者若为未成年人,应检附户籍誊本并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书。
若中奖者不愿先行缴纳本项税金,视同放弃中奖资格,且不得异议。
领奖期限内未完成相关手续或领奖者,视同放弃得奖权利,不接受开立扣缴凭单者,亦同
。
中奖者参加本活动而需支付任何税捐皆为中奖者之法定义务,概与主办单位/执行单位无
关。前述税捐法规如有更新或变动者,依修正后之规定办理。
(二) 中奖者填写或提出之资料应属真实、正确且未冒用或盗用他人资料,如有不实或不
正确资讯导致主办单位/执行单位无法连络者,或未检附身分证影本、相关佐证影本模糊
不清无法辨别,则视同放弃中奖资格,主办/执行单位恕不负责;倘有损害主办单位/执行
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行为,中奖者尚应就此负一切民、刑事责任。
(三) 中奖者请自行确认所填写或登录之资料均为正确,若因资料不全或错误,致无法通
知活动相关讯息或送达吃饭金者,主办单位/执行单位概不负责。
(四) 本活动中奖者应将“蒐集个人资料告知事项暨个人资料提供同意书”亲签详填后交
付主办单位/执行单位,即表示已充分知悉与同意以下事项:
主办单位/执行单位得因本活动之需要,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于本活动参加者同
意之期间内,以电子档或纸本形式于我国境内蒐集、处理、利用其个人资料。但主办单位
/执行单位于未经本活动参加者之同意下,不得利用本活动参加者之个人资料进行商业行
销行为。本活动参加者可自由选择是否提供完整个人资讯,惟若资讯不完整者,将无法参
加本活动。
(五) 上网登入发票抽吃饭金,给付方式以汇款支付,中奖金额为中奖发票上之消费金额(
上限3,000元)扣除汇费(15元)。。
(六) 中奖者需于接获通知7天(日历天)内填妥领取确认单暨兑奖切结书及检附存摺影本及
发票影本(指纸本发票、电子发票证明联、云端发票皆可)或收据影本,并将相关资料邮
寄至主办单位/执行单位指定收件地点提交。若该笔中奖资料有疑义,主办单位/执行单位
有权请中奖者提出发票或收据正本以供佐证。
中奖注意事项
(ㄧ)本抽奖由电脑随机抽出,领奖期限为公告日起7天内(日历天),得奖人须于抽奖结
果公布日起依各活动领奖指定期限进行领奖 (领奖检附文件以邮戳为凭)完成领奖作业手
续,得奖者超过领奖时间所需资料,则视同自动放弃得奖权益。得奖者请检附下列完整资
料并以纸本提交所需资料:
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领取确认单暨兑奖切结书(亲签)
存摺影本
发票影本(纸本发票、电子发票证明联、云端发票)或收据影本,皆须包含消费明细。
(二)纸本寄送以邮戳为凭,相关资料请寄送至“407台中市西屯区台湾大道四段925号20
楼之2 “你吃饭˙我买单”推广活动工作小组收”。
(三)奖品领取确认单暨兑奖切结书(于活动网站档案连结下载),档案下载连结:
https://reurl.cc/8ogZmj
(四)依中华民国税法规定,每人单次中奖奖项市价超过新台币1,001元(含)以上者,执
行单位将依法申报中奖人所得。该扣缴税款系依奖品“活动网站公告之市价”为计算依据
,若非中华民国国境内居住之国人(即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未达183天之本国人及外国人
),不论得奖人所得之金额,须就中奖所得扣缴20%机会中奖税,扣缴税款未超过2,000元
,免扣缴(外籍人士不适用);未满14岁儿童中奖,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等法定监
护人代理签核相关文件或领取。
(五)参加本活动者均了解及接受主办单位所订定之活动办法及游戏规则,若违反相关规
定、恶意破坏游戏秩序或影响他人之情事,经查证属实者,本单位有权取消该参加者的任
何权利及活动资格。
(六)若得奖者未完成领奖手续,未领取之奖品将全数归由主办单位收存。
(七)本活动如有未尽事宜,主办单位拥有保留、修改、暂停及解释内容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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