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未开发票逃漏税? 国税局:公有路边停车

楼主: conk (conk)   2017-04-12 21:48:53
标题:
未开发票逃漏税? 国税局:公有路边停车费依法开收据
内文:
  苗栗市汽车路边停车收费委外1年多,除了超商缴费,民众之前
到承包商中兴电工嘟嘟房据点缴费,都有开立发票,但近来却只有
收据,民众怀疑逃漏税?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苗栗分局表示,公有路边
停车费依法属规费,开立收据即可,之前可能因厂商对税法认知落差
,才开立发票,已函文辅导修正。
  苗栗市公所整顿市区停车秩序,于前年9月起,针对市内10余条
主要道路路段,采行公有路边汽车停车格收费,每小时收费20元,委
由中兴电工嘟嘟房执行。
  不过,近来有民众反映,过去持缴费单到中兴电工嘟嘟房设置在
苗栗市公有停一停车场的收费亭,或市公所2楼工务课及苗栗市至公路
575号的苗栗营运处,缴费都有开立发票,现在却仅开立收据。
  张姓市民认为,公所既然已将收费委由中兴电工嘟嘟房办理,金额
由中兴电工嘟嘟房收取,理应开立发票,若仅开立收据,似乎有逃漏税
之嫌。
  国税局苗栗分局说明,各级政府管理的公有路边停车格,是依据“
停车场法”规定设置停车场作业基金专款专用,且停车费系依该法授权
由地方政府所订并经地方议会审议通过之收费标准收取,而民众如未缴
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裁罚者,则该停车费收入属具有规
费性质,与一般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行为不同,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苗栗分局表示,若未符合前述规费要件者,如一般民间经营停车场
系按次或计时收费,或提供停车位,定期供他人停车使用按期收费对外
营业者,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3条第2项规定,系属销售劳务范围,应
依同法第28条规定办理营业登记并依法课征营业税。
  对于中兴电工嘟嘟房之前开立发票为凭证,苗栗分局认为依法不符
,已函文告知;苗栗市公所工务课也于4月1日起公告并请中兴电工修正。
来源:
2017/04/12 自由时报 记者彭健礼/苗栗报导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034319
公立开收据,非公立开发票喔!!
要注意下喔!!....
不过大部份还是不能储存载具.....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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