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法律白话文运动:网络购物该注意什么?

楼主: aimify ( 愛米飛)   2016-09-09 12:09:25
这是我在追的一个白话法律粉丝页,
刚好这次主题是网购,
并且所谓代购也在讨论当中(像是日韩连线等),
最后也告诉大家,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如何处理。
给大家参考参考,保护自己的权益囉~
鸡精变蚬精,网络购物该注意什么?
https://plainlaw.me/2016/09/09/legal-life-ep15/
洁芸在养好车祸的脚伤后,仍然不时地想起车祸当时的种种画面,心里也惦记着那天在急
诊室看到老阿嬷的先生,在椅子上低头啜泣的身影,也不知道现在老先生过得好不好,富
有正义感的洁芸顿时下定决心,要去拜访老先生,顺便给老阿嬷上柱香,也算是了结一桩
心事。行动派的洁芸马上在网络上买了网络上有名的“黑兰氏”鸡精要去探视老先生,不
料收到后打开一看,竟然“鸡精变蚬精”,苦恼的洁芸顿时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意识
什么是网络购物?
遇到消费纠纷怎么办?
如果买到瑕疵品我可以怎么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分析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不但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
也使得其中的法律关系亦日趋复杂,消费者保护法虽然将网络交易纳入通讯交易之范围内
,但在新型交易型态不断推陈出新之情形下,我们做为消费者,仍然要紧盯着这样的变化
,也要不断的更新自己的资讯,才能够保障自己的权利。
先来搞懂什么是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法:
龙建宇|自己的权益自己救—消费者保护法与产品责任
https://plainlaw.me/2016/06/15/consumer-protection-act/
什么是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其实是电子商务的种类之一,是运用网络作为订定买卖契约的管道,换句话说,
就是当事人利用网络媒介来完成买卖契约所需的承诺及要约,进而成立契约。那电子商务
又是什么?我国有学者作了以下说明:电子商务乃是经由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商品
交易、广告、服务、资讯提供、金融汇兑、市场情报、电信、以及活动节目贩售活动等
[1]。
以目前网络交易来说,大部分是由提供者预先写好网页,先明定契约内容,然后架设在网
站上由消费者选购。这种由单方预定式的交易模式与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定型化契约
”原则上是一样的,因此学者大多认为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关“定型化契约”的规定,可以
适用到网络上出现的各种定型化契约。依据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定型化约款要成
为当事人契约的内容时,必须由拟定契约的一方,向相对人明示其约款,让相对人有合理
的时间与机会了解约款内容,可以从容的决定是否同意使该约款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份,
进而完成交易行为。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
之原则,定型化契约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同时,第12条也规定“定
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并在第12条第2项中列
举了三种情形,可推定认为是显失公平:“(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二)条款与其
排除不予采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三)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
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另外,最近常见的网购业者为消费者“代购”商品,也有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网络购物业
者透过网页或部落格贩售商品时,只要是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不论是否营利,
均属消费者保护法上的“企业经营者”。网购业者虽然仅仅是为消费者“代购”商品,仍
是一种以劳务给付方式提供服务的营业,当然也会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但是,如果只是住在国外帮自己的朋友代买商品,难道也要算是企业经营者吗?这时就必
须进一步判断你受托代买商品是否只有一两次,而不是以提供代买服务为营业,如果只是
朋友间偶尔为之,你就不会是消费者保护法上的“企业经营者”。所以,如果发生纠纷,
并不适用消保法,而应依据一般民法有关代理或委任等规定为处理。
那什么情况下算是消费纠纷呢?
所谓消费争议,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4款规定,是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因商品或
服务所生之争议。换句话说,消费争议仅限于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俗称的B to C)的
争议,如果是企业经营者与企业经营者间(B to B),或消费者与消费者间(C to C)所
发生之争议,都不属于消费争议的范围。
另外,消费争议限于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因商品或服务所生的争议,并不包括其他争议
在内,例如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间于尚未发生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关系前,消费者即
因企业经营者商品或服务之品质不良所为的告发,由于其不具有消费关系存在,亦不属于
本法所称消费争议的范围。
遇到消费纠纷要怎么办呢?
发生消费争议时,依照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就消费争议可以择一或同时办理下列方
式,以寻求最好的解决方法
(一)行政解决方式
依其先后次序有申诉与调解,其中依消费者保护法第43条,消费者有先后两次申诉的机会
,第一次可以选择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团体或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
心及其分中心等任一机关或单位申诉;若在第一此申诉时未获得妥善的回应或处理,消费
者得向所在地消费者保护官申诉。如果两次申诉都没有得到好的处理时,依照消费者保护
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得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司法解决方式
除了行政上的解决方式外,消费者也可以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7条至第55条规定采取司法
解决方式,即提起消费诉讼。前述(一)的行政解决方式,并不是司法解决方式的前置程序
,二者间并无先后顺序,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或二种同时为之。
消费者若因为利用网络购物而发生商品瑕疵问题时,如何主张权利?
如果发现送来的商品有瑕疵时,应先以网站上客服电话或电子邮件信箱,连系厂商退换货
。依照民法第354条之规定:“物之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373条之规定危险
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
之瑕疵。”所以厂商负有所销售商品之瑕疵担保责任。
另外,网络购物在刷卡后,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并不会接受消费者与厂商间瑕疵纠纷的止付
申请。所以,消费者在刷卡前要特别慎重。不过,网络购物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我国消费者
保护法所规定的“通讯交易”,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网络购物刷卡后,消费者
得于收受商品之寄达翌日起算七日内,以退货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厂商要求解除买卖契约,
并要求退还刷卡支付的款项,并不需要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不过因为网络无国界,消费者若是向国外网站购买商品,在退款程序上可能会遭遇种种困
难,也不一定会适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情况。因此,刷卡前最好先了解网络交易之对象,
是否为国内业者,以免求偿无门。
消费者在发生商品瑕疵时,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求偿的管道有以下二种:
(一)民法的求偿
针对商品的瑕疵在民法上可以依瑕疵的种类区分为权利瑕疵担保及物之瑕疵担保,前者是
指买卖标的物的权利有瑕疵,例如你买了一台车,卖方必须确保不会突然有一天,某甲跑
来跟你说车子是我的,如果真的有这样的情况,你可以依据民法第349条至第353条规定,
依“债务不履行”请求赔偿。后者则是指买卖的标的物本身有瑕疵,例如买了一支手机,
但却不能开机,这时依据民法第354条至第366条规定,可以采取解除契约、减少价金、给
付同种类之物、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等方法处理(但记得收到东西要尽快检查尽快主张)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求偿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认为,网络电子商务的法律性质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通讯
交易”,因此可以适用于消保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网络消费者
对于其所收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
除买卖契约,而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如果已经收受商品七天之后,才发
现商品有瑕疵,虽然超过七日就没有消费者保护法所提供的无条件退货权利,但是仍可依
照上述(一)民法相关规定,视情况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契约。
企业经营者网站可不可以规定“不提供7日无条件退货”?
依照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所公布的“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自105年1月
1日开始施行,准则中就部分性质特殊之商品或服务,规定作为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19
条第1项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以平衡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间之权益。简单来说,就是规
定有一些特殊商品可以不适用7日无条件退货,简单说明如下:
一、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
因其本身容易快速变质腐坏,保存期限少于七日,或虽较七日稍长,但解约时即将过期,
都不适宜退还后再出售,所以你不能订了披萨又说爸爸饿但我不饿所以不要了。
二、依消费者要求所为之客制化给付:
例如依消费者提供相片印制之商品、依消费者指示刻制之印章或依消费者身材特别缝制之
服装等,但是如果是消费者依现有颜色或规格中加以指定或选择者,就不是本款规定的客
制化给付。
三、报纸、期刊或杂志:此类出版品因具有时效性,时间经过后不易出售。
四、经消费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件:
以有形媒介提供之影音商品或电脑软件经拆封后,处于可复制之状态,性质上不易返还,
不能看完片子就退回去啊。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或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线上服务,经消费者事先同意始
提供: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数位内容(例如:电子书等)或一经提供即 为完成之线上服
务(例如:线上扫毒、转帐或汇兑等),此种类型契约如系经消费者事先同意而开始提供
,因其完成下载或服务经即时提供后即已履行完毕,性质上不易返还,所以特别规定为合
理例外情事。
六、已拆封之个人卫生用品:因卫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内衣、内裤或刮胡刀等)
,商品如拆封检查试穿(用)后再次出售,也太恶心了吧。
七、国际航空客运服务:国际航空客运服务为全球化产业,涉及联营、共同班号等国际同
业间之合作关系,不能随便取消;又国际航空客运服务应将机票使用限制充分告知旅客,
所以将国际航空客运服务列为合理例外情事,其应适用主管机关备查等相关规定。
如果仍然有不了解或是想进一步寻求相关服务,我可以怎么办?
消费者如有任何消费问题要咨询,可拨打“1950”全国性消费者服务专线电话(直接协助
转接至所在地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行政院消费者中心服务专线,及各中央主管机
关服务窗口之联络电话;各该电话及服务地址可于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网站(
http://www.cpc.ey.gov.tw)点选“咨询窗口”查询。
而行政院消费者中心,也有聘请消保志工及义务律师提供咨询服务,服务专线为:(02)
33567706、33567707、33567708,消费者也可亲自到消费者中心(台北市天津街2号入口
)洽询,消保志工服务时段为每个上班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义务律师采事前预约制,服
务时段为每周上班日之星期二及星期五下午2时至5时。
故事该怎么继续?
洁芸可先打客服电话或用电子邮件向网站的管理者联系,请求退换货,如果无法得到适当
的回应,洁芸也可以拨打消费者服务专线“1950”或是到消费者中心向消保志工咨询,以
寻求一个完善的帮助。
相关法条:
《消费者保护法》
第2条第7款:
七、定型化契约条款:指企业经营者为与多数消费者订立同类契约之用,所提出预先拟定
之契约条款。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其以放映字幕、张贴、牌示、互联网、或其
他方法表示者,亦属之。
第2条第10款:
十、通讯交易: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互联网
、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消费者于未能检视商品或服务下而与企业经营者所订立之契约

第18条:
I.企业经营者以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方式订立契约时,应将下列资讯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记
载于书面,提供消费者:
一、企业经营者之名称、代表人、事务所或营业所及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消费者得迅速有效
联络之通讯资料。
二、商品或服务之内容、对价、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费者依第十九条规定解除契约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务依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排除第十九条第一项解除权之适用。
五、消费申诉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
II.经由互联网所为之通讯交易,前项应提供之资讯应以可供消费者完整查阅、储存之
电子方式为之。
第 19 条:
I.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七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
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对价。
II.但通讯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III.前项但书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IV.企业经营者于消费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未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提供消费者
解除契约相关资讯者,第一项七日期间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项七日期间起算,已
逾四个月者,解除权消灭。
V.消费者于第一项及第三项所定期间内,已交运商品或发出书面者,契约视为解除。
VI.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违反本条规定所为之约定,其约定无效。
[1]冯震宇,论网络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法律问题(上),月旦法学杂志第36期,民国87年5
月,页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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