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经营网络代购 须办营业登记

楼主: Arens88 (Arens)   2016-11-22 09:30:11
※ 引述《youkio (youkio)》之铭言:
: 标题: [心得] 经营网络代购 须办营业登记
: 时间: Fri Nov 18 10:10:12 2016
:
: 提出几个我相信一般人不会知道的代购的税务关键点:
:
: - 每月营业额(不是代买费)超过8万需办理营业登记,并报缴5%营业税(税额是营业额的5%不是代买费的5%):
国税局关于网络销售,若无固定营业场所,营业(税籍)登记门槛
销售货物为8万,销售劳务则为4万,未达20万时属小规模营业人1%课营业税
而纯代购理论上属销售劳务,其中货物有经过代买业者,会被视为受托代购而视为销售
此时国税局认定的销售额会是代买总额+手续费,有兴趣了解者可看底下几篇
http://www.chienchen.net.tw/?p=377
http://www.chienchen.net.tw/?p=1370
http://www.chienchen.net.tw/?p=1010
: - 实务认定"销售货物"原则:
: 1. 代买是否负瑕疵担保(收到商品有问题是否要负责)
: 2. 中华民国境内是否有任何据点如仓库、转运站
: (就算你货从韩国进口,国税局查你宅配单上寄件人是台湾就直接认定境内销售了)
: 3. 是否用中华民国境内银行帐户收款
: (但这个比较困难,据说国税局没有权限稽核银行帐务)
: 4. 宣传网站或发文IP地点是否于中华民国境内
: 以上其中一点是Yes的话,就会是国税局的稽核目标。
: 情报来源:北局国税局审查四科、国税局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CPA会计师x3
自称代买业者的,很多实际上仍属小型贸易商型态,其课税方式跟贸易商型态并无不同
比较有争议的是纯代买,但是仍负责收货寄货,这一部份即使未负瑕疵担保责任
仍有营业税法第3条受托代购之适用,而须将代买额视为销售额
这种卖家被查获,通常代购手续费都还不够付营业税,遑论还要加上一倍的罚缓
解套的方式应该只有符合财政部97/10/29台财税字第09704550620号令的模式
相关说明上面所列连结有提到,简单来说要符合买受人(消费者)是进口人
这时候只需要针对买卖差额开立手续费发票即可,只是能符合此要件且帐务清楚的不多
然而这也仅适用于小额的消费者,因目前3000元以下不课税
当消费者透过代买进口高价产品要负担5%营业税时,跟代买业者直接加5%的结果相同
另外,点税卡等虚拟货物之销售,国税局应该是当作销售劳务,其起征点为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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