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简上字第431号
被上诉人起诉主张:被上诉人于民国107年8月10日清晨5时30分许,在住家附近安华公园运
动,上诉人带领其所饲养之黑色混合品种犬只(下称系争犬只),在上述公园内遛狗,上诉
人本应注意其所饲养系争犬只可能因疏纵欠缺适当之管束而伤害过往行人,应采取适当之防
护措施,且依当时情形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存在,上诉人竟疏于注意,未使用炼绳牵引,致
上诉人所饲养系争犬只失控奔向当时运动行经一旁之被上诉人,系争犬只并不断朝被上诉人
狂吠、张牙裂嘴露出凶狠的目光、发出怒吼声、采取攻击姿态,致被上诉人因受到惊吓重心
不稳而跌坐在地,受有第一腰椎压迫性骨折之伤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用新台币
(下同)134,888元、看护费用36,000元、交通费用8,640元及精神慰抚金50,000元,以上共
计229,528元,爰依民法第190条动物占有人之侵权行为责任规定提起本件诉讼等语。
以上是被上诉人(运动被狗吓的人)的主张
底下其他细节我就不贴了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查
简单来说我觉得被告(饲主)有点…算是自己承认自己有错
所以法官就顺着说你也自认有错那就蒜泥的错吧
不过也不是你100%错 你70%吧
原告要求23万不过我们算下来应该是20万左右
打七折你要陪14万喔
(btw 被吓的人本来腰椎就…嗯…)
(还有1x公斤的狗是用3.3m的牵绳绑在椅子上的样子)
(然后饲主大概是就警询?还是庭上“自承”我绳子放的比较长…)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