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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国小五年级黄姓女童上课途中遭狗追,她在巷弄狂奔九十公尺后猝死;法医剖验
认为,若未因狗追吠而惊吓,女童应尚存活,台南地方法院据此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处吴
姓饲主有期徒刑六个月、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我觉得很冤枉…”六十五岁吴姓男子表示,如果黄姓女童不要走那条路,狗就不会跑出
来。他还具状抗辩说,黑狗追逐一定距离即停止,女童奔跑移动约九十公尺,三分之二以
上距离并无黑狗追逐,她转入无尾巷后并无录影画面,无法排除其他造成死亡事故的可能
因素,但法官没采信。
法官指出,遭犬只追逐而致死的案例很罕见,吴姓男子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争执其因果关
系虽可理解,但在证据上,两者因果关系并无疑义。饲主对黑狗有管束责任,断无归咎于
女童行经该路段始遭黑狗追逐的道理,且女童母亲所受伤痛至深,至今难以平复,但考量
吴年岁已高、身体状况不佳,量处可易科罚金之刑。
检警调查,吴姓男子在台南市关庙区住处饲养一只黑狗,应注意适当管束或必要防护措施
,以防黑狗脱离住处范围而影响路人安全。
前年七月廿七日上午八时三十九分,吴姓男子疏未注意而任由黑狗自由走动,适逢黄姓女
童及同学步行欲前往学校参加暑期夏令营课程经过,黑狗突然冲出追逐,女童一时惊吓而
拔腿狂奔,前后跑了约九十公尺,最后奔进无尾巷,倒卧在距离巷口二十五点八公尺处猝
死。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解剖鉴定,女童下巴、双侧膝盖、左手肘、左鼻旁挫伤,且遭犬只追逐
而受惊吓及右心室扩大心肌病变,导致心肌炎并引发心因性休克而死亡,研判“若无遭犬
追吠之导因导致惊吓过程,死者应尚存活”。
台南地院认为,女童死亡结果与遭吴所饲黑狗追逐间具相当因果关系,且依女童同学证述
及女童奔跑及最后倒地路线、路口监视器画面,吴应就死亡结果负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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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绑,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