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忍不住直接在劳动部的民意信箱留言,刚刚得到回复如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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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已收到您108年5月20日之电子邮件,关于您询问外劳吃狗肉之法律责任及雇主责任一
节,说明如下:
一、外劳来台工作,与本国劳工相同受本国法令之保障及规范。倘外籍劳工经查获持有或
食用狗肉或猫肉,涉嫌违反动物保护法规定,最高将处新台币(下同)25万元罚锾,再违
反规定,将依违反次数处以罚锾。另外籍劳工如任意宰杀动物违反动物保护法规定,最高
将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罚金20万至200万元,并依就业服务法废止聘雇许可限令出境
,及管制终生不能进入台湾工作。
二、为避免外劳误触法令,雇主应依规定向外劳实施职前讲习及宣导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资
讯。雇主若未办理法令宣导,且未依期限改善,将处6万至30万元罚缓,并废止聘雇外劳
许可,及不予许可后续申请案;同时雇主若委任外劳仲介公司服务,应确认仲介公司已向
外劳宣导法令,若仲介未善尽责任,导致雇主受罚,将处罚仲介公司最高30万元罚缓,亦
将影响年度评鉴成绩,并视违反次数处停业处分。
三、若一般民众发现外劳屠杀、食用、持有狗肉或猫肉违反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可拨打
动物保护申诉电话0800-231-532或本部1955劳工咨询申诉专线检举,当地方政府查证违规
属实,检举人可向当地动物保护机关申领检举奖金。
四、本部已透过雇主职前讲习、机场服务站、雇主及外劳手册、所委托之13家广播电台、
跨国劳动力权益维护资讯网站及地方政府法令宣导活动等相关管道,加强相关动物保护宣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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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有在宣导,不过有时候只能靠自己来保护宠物了,这个案例都已经直闯三合院带走
小狗,天晓得哪天会不会抢劫杀人兼吃狗,直接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