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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退回8年超收信用卡违约金 金管会今特赦
工商时报
彭祯伶/台北报导 2019/08/01 22:19
一种法规各自解读,造成银行不慎超收信用卡违约金,遭检查局要求退回8年来溢收的金
额,由于所有银行金额恐逾数亿元,且多年来客户早已佚失,退还无门,在银行业强烈反
弹下,金管会主委顾立雄今(2)日可望拍板“特赦”,银行退还溢收违约金可从2018年
12月19日起算,冲击相对减小。
金管会在2011年2月9日曾发文,规定信用卡违约金最高连续收取期数不得超过三期,即8
月2日应缴信用卡款却未缴,之后9月、10月及11月也都未缴,则银行顶多收8到10月的违
约金,11月就不得再收取。
金管会认为违约金只是在持卡人未能缴足当期最低应缴金额时,作为“督促”功能,具惩
罚性质,若持卡人连续三期都不能缴足最低应缴金额,可能已出现还款困难情事,就算再
持续收违约金,也难以促使持卡人缴款,因此规定违约金最高连续收三期即要停止。
但检查局金检时发现有银行误解此函令,即连续收三期后,银行停收一期,即中断连续三
期的限制,第五月银行又重新计收三期的违约金,另外也有银行是解释持卡人在第三期之
后又新增刷卡金,是针对新增的部分再计收三期违约金。
金管会在2018年12月19日重新解释,强调在持卡人持续违约的情况下,银行收取违约金最
多就是连续三期,期间无论持卡人是否再新增刷卡金额,银行都不能再收取违约金;检查
局则要求银行若有解读错误者,应退回溢收的违约金,且应回溯到2011年的2月,即有8年
多的时间。
当时检查局是金检时发现某一银行有溢收违约金的情况,溢收金额不到1千万元,因此要
求退还溢收金额,但之后全面清查各银行情况后,发现亦有不少银行也解读法规错误,有
溢收违约金的情况,若全部都要自2011年起算溢缴的违约金,则金额相当庞大,且信用卡
客户8年来早已失联,退还亦十分困难、成本极高。
顾立雄2日将亲自主持总经理会议,预计会讨论“特赦方案”,即溢缴的部分仍应退还,
但起算点从2018年底银行局重新解释时起算,即到8月是8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