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银行超收信用卡违约金 金管会要全面金

楼主: lusnake5566 (56不能亡!)   2018-12-24 14:29:35
原文43
金管会令是这样的:“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中华民国100年2月9日金管银票字第10040000140号
一、依据...(略)
二、发卡机构因持卡人未于每月缴款截止日前付清当期最低应缴金额,而约定向持卡人收
取违约金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一)违约金应采固定金额方式计收,及符合衡平原则。最高连续收取期数不得超过三期。
(二)不得按“每期逾期缴款金额不同区间”收取不同固定金额之违约金。惟于合理反映违
约所生作业成本之前提下,得按“不同逾期期数”收取不同固定金额之违约金。
(三)...(略)新台币一千元以下者,发卡机构不得收取违约金。
(四)持卡人“当期帐单应缴总金额”逾新台币一千元者,发卡机构对其违约第一、二及三
期之违约金收取上限分别为新台币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五)(略)
(六)(略)
三、(略)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员 陈裕璋
附:
“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55 ”
简单来说,该令直接规范上限的文字只有写“最高连续收取期数不得超过三期”没错。
但是,从该令第2项第2款规定“得按‘不同逾期期数’收取不同固定金额之违约金”即可
知,构成该令所指得收取违约金的,是一种“未付清当期最低应缴金额”的“违约状态”
,而不是每个月切分成一个违约行为。
试想,如果是后者这种解释方法的话,那连同3期的规定也形同具文,以后者解释方法,银
行可以说我每一期收的都是第一期违约金吗?
再以中国信托为例,其在该令发布前后的条款一直都是“又如发生前项应计付违约金之情
事达连续三期以上(含)者,其应付之违约金,则以三期为上限”,也就是持续违约的状态
中只能收取前三期。而开始正常还款后又再违约才是新的违约状态。
综上,我不认为法令有“法律漏洞”,所谓漏洞是指以文义解释也不能够涵盖的规范范畴
,以本例而言,其他银行看得懂人话,我还想问为何这家银行就是要用火星话理解咧~
作者: yuni384257 (Edge speed fighting)   2018-12-24 15:38:00
那篇我也是找到一样的金管会公文的说
作者: Nobita (野比太)   2018-12-24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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