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亲人死亡后信用卡处理问题

楼主: chihchingho (野原)   2018-11-22 16:44:58
原文恕删
这篇和信用卡没什么关系,应该是银行板的范围
但因为推文在讨论,刚好最高法院最近有做了一个判决,跟大家分享一下法院的意见
提醒大家切勿触法
这个案例事实,就是儿子获得妈妈生前委托办理存提款等事务
而儿子在妈妈死后,前往大树银行把妈妈的外币存款全部换成台币并提领新台币
本案一二审都判无罪,但最高法院认为
就算死者生前有委托亲人代办存、提款等事项
在死者死亡的那一刻起,此一权限会立刻消失
后续儿子若要对死者的存款做处分,不但须要全体继承人同意
还要以全体继承人名义为之,否则会有伪造文书罪的刑责
基本上我会建议,在开始清算死者的债权债务前,死者存款不要乱动,是明哲保身之道
附上判决要旨供板友参考,全文可自行上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搜寻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号刑事判决
(一)
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第 6 条定有明文,是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
为权利义务之主体,事实上亦无从为任何意思表示或从事任何行为。
而刑法之伪造文书罪,系着重于保护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该伪造文书所载之作成名义人
业已死亡,而社会一般人仍有误认其为真正文书之危险,自难因其死亡阻却犯罪之成立;
刑法上处罚行使伪造私文书之主旨,重在保护文书之公共信用,故所伪造之文书既足以生
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其犯罪即应成立,纵制作名义人业已死亡,亦无妨于本罪之成立。本
院分别著有21 年上字第 2668 号;40 年台上字第 33 号判例阐明此旨。
再伪造文书罪,以无制作权之人冒用他人名义而制作该文书为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基于
他人之授权委托,即不能谓无制作权,自不成立该罪,虽经本院著有 47 年台上字第 22
6 号判例可资参考,但反面而言,如果行为人非基于他人之授权委托,却私自以他人之名
义制作文书,当属无权制作而伪造。从而,行为人在他人之生前,获得口头或签立文书以
代为处理事务之授权,一旦该他人死亡,因其权利主体已不存在,原授权关系即当然归于
消灭,自不得再以该他人名义制作文书,纵然获授权之人为享有遗产继承权之人,仍无
不同;否则,足使社会一般人,误认死者犹然生存在世,而有损害于公共信用、遗产继承
及税捐课征正确性等之虞,应属无权制作之伪造行为。是若父母在世之时,授权或委任子
女代办帐户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后,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义制作提款文书领取款项(
只能在全体继承权人同意下,以全体继承人名义为之),至于所提领之款项是否使用于支付
被继承人医药费、丧葬费之用,要属行为人有无不法所有意图之问题,与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该当与否不生影响。
(二)
原判决综合卷存证据采信被告所辩其系经已故江○○珠生前嘱咐使用江○○珠存款支应处
理身后事务费用,并经全体继承人委托其处理江○○珠丧葬事宜,故被告以江○○珠名义
,制作“外汇汇出汇款申请书”、“外汇存款存入凭条”、“取款凭证”,持向国泰世华
银行行使,并无伪造私文书并行使之故意,且无足生损害江○○珠全体继承人之权益等旨
。其所持法律见解,与本院前揭刑事判例意旨不合,检察官上诉意旨,对于原审法院维持
第一审所为之无罪判决,以原判决违背本院上揭 21 年上字第 2668 号;40 年台上字第
33 号判例,且其情形足以影响于判决之结果,执以指摘原判决违法,为有理由。
作者: nichjack (nichjack)   2018-11-22 16:51:00
推分享
作者: black1x2y3z (blackman)   2018-11-22 16:54:00
作者: henry3182001 (台湾加油)   2018-11-22 16:55:00
原来只有我以为这是常识==更扯的是原来这么多人不知道...
作者: passenger10 (こばやし)   2018-11-22 17:05:00
推分享
作者: lzetn ( 舜)   2018-11-22 17:07:00
很多人不把法律规定当一回事 出事了才来543...
作者: lico000 (猪仔)   2018-11-22 17:08:00
推知识
作者: renejyo (孟孟)   2018-11-22 17:09:00
推知识分享
作者: gausong (东汉末年)   2018-11-22 17:20:00
推分享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8-11-22 17:23:00
我推测的没错,是临柜提领,有文书制作之问题
作者: ls4860 (我是熟番)   2018-11-22 17:26:00
我上民法的时候 老师就说如果死掉的话 全部财产都不能先动要等到死者财产调查清楚后 才可以开始处理 不然会很麻烦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8-11-22 17:29:00
牵涉到多人继承,从来没有简单的,原譒的案例(配偶子女)已经是最单纯的一种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8-11-22 17:30:00
推热心分享
作者: iori30016438   2018-11-22 17:43:00
推~
作者: kaed (kaed)   2018-11-22 17:54:00
感谢热心分享!!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8-11-22 17:55:00
补充一下,我刚去看了判决书,本文所提之最高法院判决是撤销原判决,发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不过最高法院撤销无罪判决,我想最后结果可能可以预见
作者: robotNi (Agni)   2018-11-22 19:04:00
忘了 重病死前提领 是不是也会有问题 但遗产税也是会计算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8-11-22 19:10:00
除了伪造文书之虞 未如实申报或清算遗产 将来若冒出债务会出事 恐无法主张限定继承
作者: LabaK (唬烂伯)   2018-11-22 19:34:00
哇喔三楼知识丰富 好棒
作者: lzetn ( 舜)   2018-11-22 19:41:00
3F说的是事实啊! 本来就是基本法学常识至于那些说 我那时候怎样怎样的 没照规矩出事了 你来扛吗?
作者: tingover (脑子有洞)   2018-11-22 20:08:00
这真的是常识吧... 上一篇推文还乱教
作者: anita14 (无锋)   2018-11-22 21:09:00
推好心!
作者: dw7931425 (我不知道)   2018-11-22 21:54:00
没照规矩没出事,是不想计较。一旦出事,很多单位会跑来好好计较,到时会有一堆麻烦
作者: twofoot (哎呀呀呀呀)   2018-11-22 22:20:00
谢谢热心分享
作者: twKuhaku (TW-[  ])   2018-11-22 22:26:00
推分享 但真的不觉得这有到常识的地步..法律系就算了有谁能常常遇到亲人去世的继承财产问题= =
作者: oks777 (oks777)   2018-11-22 22:42:00
印象中以前学校公民还什么的有教些法律知识..原来都已经废除了吗??我觉得是常识...要不要做如何做就个人自行判断
作者: tedcat (动静:MSN暱称为主)   2018-11-22 23:24:00
公民好像没教
作者: Debian (Debian)   2018-11-22 23:41:00
推荐文章。
作者: lowLv (低等废柴)   2018-11-23 00:36:00
刑事责任比民事严重多惹
作者: darkMood (瞬间投射)   2018-11-23 00:42:00
屁常识啊,一审/二审都无罪了,就不是常识啊,就是看法官啊,操他xxxxxxx的法官,变来变去台湾就这样,一审/二审/三审/最高,变来变去,操他x的台湾法律本来就是参考用,有利才拿出来的啊,法律垃圾啊
作者: AgentP   2018-11-23 01:55:00
一二审能无罪应该是因为原先有受委托,如果连委托都没有的话,一审可能就掰了
作者: LabaK (唬烂伯)   2018-11-23 02:04:00
说有常识的法学知识应该都凌驾一二审法官 不去当个最高院法官或大法官貌似有点委屈了
作者: lzetn ( 舜)   2018-11-23 02:29:00
半夜无聊跑去翻 大意 老母死了 子女间不和睦 也有远在他处的 提告的就是其中一位在远处的一二审都是用旁证来说 死者的确有交代被告领钱处理后事最高驳回原因就是这篇说的 早有判例 死前交代的 因为主体已消失 所以在死亡刻起 被交代的人权力也一样没了(消灭)补个结论 生前立遗嘱并交付公证 不然就是全部照规矩走
作者: filet (无力中)   2018-11-23 03:06:00
最高法院只看法的合理性,被打枪算正常吧
作者: mathrew (Joey)   2018-11-23 06:58:00
所以一、二审的检察官、法官 都没有常识
作者: p1587 (小宝)   2018-11-23 09:20:00
看遗嘱吧 遗嘱也有交代才可以 没有的话就只有生前有效(除非其他继承人也同意
作者: isahua (isahua)   2018-11-23 13:42:00
会有这问题,应该是存款数字很可观...
作者: AlphaMC (偶尔出声)   2018-11-23 14:23:00
推热心分享法律知识,交代指定后人还是预立遗嘱比较保险
作者: lzetn ( 舜)   2018-11-23 14:51:00
台币40万左右而已...话说看不太懂得是 为啥要先转美金再领出来...= =a子女普遍经济状况不优 加上彼此不合 是告诉主因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8-11-23 16:24:00
上面推文提到检察官,检察官提起公诉甚至上诉到最高法院,所以检察官立场很清楚是主张有罪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1-23 23:15:00
推,最高院才是正解。先领那些偏方,吃了要看其他继承人、银行、国税局会不会跳出来主张违反刑法第巨大后遗症
作者: ck890381 (统一狮王重返荣耀)   2018-11-27 16:05:00
是外币转台币后领出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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