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hyo (我是伪原住民)》之铭言:
: 不好意思,拖到现在才回文
: 我姊日前打客服询问,客服建议我们去总行询问
: 就给了我姊国外部的地址(吉林路上)
: 5/17我姊请假到国外部查询,到了后才知道这里也只是分行而已(客服搞不清哪里是总
行
: 首先感谢国外部的服务台行员与倪副理,很热心的帮忙我们
: 查完才知道原来我姊被查联征次数是“4”次
: 3个月内查4次
: 2/6、3/7、5/5、5/8
: 查完后我姊才知道我姐夫的妹婿106/2/6就任兆丰银行三重分行副理
: 根据银行法32、33条,我姊就这样成为利害关系人
: 我姊从头到尾也都没被银行通知这件事
: 结果就一直被银行查联征纪录
: 兆丰三重分行梁经理说依银行法查询
: 但是次数那麽频繁的原因也说依法查询
: 由这件事学到一个知识
: 如果有亲戚在银行担任要职而你是他的三亲等或二亲等姻亲,就会被列为利害关系人,
不
: 我们比较不解的是我姊跟兆丰没有新业务往来
: 如果我姊有申请贷款,一直被查当然是合理的
: 没新业务往来却一直查,真是诡异
: 还有1月时我“姊夫”被发现外遇,他主动提出要与我姊离婚,我们自然联想会不会其
他?
: 我们有打去金管会申诉,金管会人员也觉得次数也太频繁
: 会发文请兆丰总行回复
: 以上是目前发展的情况,谢谢
: ※ 引述《ohyo (我是伪原住民)》之铭言:
: : 各位版大你好,这是我姊信用卡
: : 我姊今天用自然人凭证查询兆丰信用卡
: : 发现被分行查个资
: : 还被查两次3/7,5/5各一次
: : 此卡已使用2年,缴款正常
: : 最近无办新卡,也无信用贷款、无欠款
: : 为何会被查询2次,而且是由三重分行查询
: : 是否是银行行员滥用职权查询个资?
: : 还是银行的例行公事?
: : 烦请版版大们解谜,谢谢http://i.imgur.com/A9joyWM.jpg
刚刚看了一下银行法第32条&第33条及第33-1条及银行法施行细则第3条及银行法第三十三
条授权规
定事项办法第3条,副理被定义为负责人之范围,所以依法被查察利害关系人有无违反授
信限额之规定,但是银行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姻亲被限缩在二亲等范围内,所以原PO姐
姐(三亲等之姻亲)被查联征应被探讨有无适法之疑虑。
但是银行法第 33-4 条又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三条之二所列举之授信
对象,利用他人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规定之适用。向银行申请办理之授
信,其款项为利用他人名义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项移转为利用他人名义之人所有时,视为
前项所称利用他人名义之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之授信。
原PO姐姐是否被银行法定义为[利用他人名义]之范围,这部分可以请主管机关金管会释疑
。也请对银行法规有了解的大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