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归类于闲聊,因为解释权是在财政部手上。除非你跟名模一样厉害 XDD
一般人比较少遇到这种烦恼,我认识很多人点数直接放过期...或是捐赠,
在剪卡之前,我就捐过废牡蛎的点数~但换算成金额,让人很伤感。
玉山条款比较白话,简单来说有刷卡行为就不用担心...
抽奖或是推荐办卡的话就保证是万万税惹~XDD
1. 财政部 法规释示函令
http://www.ttc.gov.tw/fp.asp?xItem=3737&ctNode=97&mp=5
主旨︰核释信用卡发卡机构为推广信用卡业务,鼓励持卡人以信用卡消费而举办各式回馈
活动,持卡人因而取得之回馈利益,是否为持卡人之所得及其所得类别归属疑义。说明︰
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参加前开回馈活动,以刷卡消费累积之积点抵免次
年度信用卡年费或兑换商品,及以刷卡消费累积之现金红利抵减次期消费款,该抵免之年
费、兑换之商品及抵减之消费款,因与持卡人刷卡购买货物或劳务有关,核属信用卡发卡
机构给予持卡人销售劳务折让之性质,尚不发生持卡人之所得问题。三、至持卡人以推荐
新会员累积之积点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费或兑换商品,该抵免之年费或兑换之商品,因属
推荐新会员取得对价之性质,应归属持卡人之其他所得。(财政部89/01/12台财税第
0890450302号函)
2. 2007 年 经济日报台北讯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502000016KK04664
埔里张小姐问:信用卡凭刷卡消费累积的红利点数抵减次期的消费款,抵减的金额是否应
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
中区国税局埔里稽征所答复: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费累积的点数抵减次期的消费款,系
因持卡人刷卡消费而取得之回馈利益,属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折让之性质
,非属持卡人的所得,免并入综合所得税办理结算申报。
红利积点属于赠与税,那么课税对象应为银行本身(赠与者);但如属介绍(仲介)费用,则
红利属消费者所得,课税对象当然就是消费者本身。然而,银行将此点数归类为仲介性质
,属其他所得部分,则会列为消费者的所得税。郭尚义则认为,银行应以诚信原则,主动
告知消费者红利积点或赠品,须要缴纳所得税。
附录一 玉山条款
https://www.esunbank.com.tw/bank/personal/credit-card/reward/conditions
8-3
会员因以刷卡消费累积之红利点数兑换本活动之商品及服务,依相关税法规定,并不
属于会员之所得,本行将不代会员扣取任何税款。
附录二 中信条款
https://www.ctbcbank.com/CTCBPortalWeb/toPage?id=TW_RB_CM_creditcard_000150
9-3
持卡人以刷卡消费累积之红利点数兑换本活动之回馈项目【包括折抵年费、兑换商品(含
兑换券、折价券等)等】,属信用卡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销售劳务折让之性质,故不会发
给持卡人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