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并被通报为“强制停用、款项未缴”,且被银行列为拒绝往来户,其他信用卡也因
此
: 遭降低额度,陈女认为,银行未通知她缴款,就直接停卡并注记信用不良,已损及她名
誉
: ,求偿15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台北地院今判台北富邦需赔8万元;仍可上诉。
: 从事人力资源业的陈女指出,她2012年起使用丈夫向台北富邦申办的2张信用卡副卡,
依
: 信用卡使用规定,银行应向陈夫收款,若陈夫未缴款,银行可针对她持用副卡的消费金
额
: 要求她支付,但去年1月银行告知她有欠款1万1千余元,她要求银行提供消费明细以利
缴
: 款,却直接被停卡并向联合征信中心通报注记信用不良,她认为银行作业有疏失,导致
她
: 无法申办贷款,影响公司营运,因此提告求偿。而银行在去年8月将陈女副卡消费明细
提
: 供给她后,陈女已在6天后缴清欠款。
: 台北富邦银行认为,向联征中心注记陈女未缴款前,已以信件通知陈夫住处,并未有疏
失
: ,法院认定,依《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银行向联征中心通报用户债信不良前5天,应
向
: 持卡人通知通报原因及可能影响,以利清偿,但银行无法证明向联征中心通报前有通知
陈
: 女本人,导致陈女信用损害,判赔8万元。(刘志原/台北报导)
: 新闻网址:http://goo.gl/ZFSJ43
先说结论 小的认为这是银行的错
104,诉,2015 ←判决编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4年度诉字第2015号
正卡持有人:黄
副卡持有人:张(黄的太太)
原告张小姐 主张:
1. 91年请信用卡及附卡,104年要停卡时银行说n年前附卡有款项未缴
但张小姐不记得有这笔,要求明细,银行未予通知后即通报违记录使其信用受损
2.1 根据合约条款,正卡持有人具优先偿还责任,张不还,银行应该要先找黄;
黄不还才应该找张;
2.2 银行由始至终未提及金额,就迳行提报,损害原告权益。
被告富邦 主张:
1. 停用行为合理;
2. 黄有收到帐单且有缴款,推论地址为正确;而停卡通知己依规定以平邮寄送予黄之
地址(附卡帐单可并于主卡帐单),推定己合法送达;....(下)
法官认为:
1. 在寄出通知信后, 富邦催收员在电话追讨欠款时完全没有提及有寄出通知
法官就认为富邦是否真的有寄,觉得可疑。(心证显然就是觉得富邦没寄)
2. 黄跟张的通讯地址相异(囧)
帐单是可以一并寄没错,但这通知单非帐单,加上张填的户籍地址及现居
地址跟黄的不同,若要找张,应该要寄给张的地址才对;
加上张说没收到信,银行又无法举证对方真的有收到(平信嘛..)
综合上开各项理由,法官认为被告违反信用卡约定条款第12条第4 项之约定,
于报送5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件的规定而败诉且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