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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女欠缴1万卡费遭停卡 银行判赔8万
新闻内容:
台北市陈姓女子因丈夫去年底延迟缴纳台北富邦银行信用卡卡费,导致她的两张副卡遭停
用,并被通报为“强制停用、款项未缴”,且被银行列为拒绝往来户,其他信用卡也因此
遭降低额度,陈女认为,银行未通知她缴款,就直接停卡并注记信用不良,已损及她名誉
,求偿15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台北地院今判台北富邦需赔8万元;仍可上诉。
从事人力资源业的陈女指出,她2012年起使用丈夫向台北富邦申办的2张信用卡副卡,依
信用卡使用规定,银行应向陈夫收款,若陈夫未缴款,银行可针对她持用副卡的消费金额
要求她支付,但去年1月银行告知她有欠款1万1千余元,她要求银行提供消费明细以利缴
款,却直接被停卡并向联合征信中心通报注记信用不良,她认为银行作业有疏失,导致她
无法申办贷款,影响公司营运,因此提告求偿。而银行在去年8月将陈女副卡消费明细提
供给她后,陈女已在6天后缴清欠款。
台北富邦银行认为,向联征中心注记陈女未缴款前,已以信件通知陈夫住处,并未有疏失
,法院认定,依《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银行向联征中心通报用户债信不良前5天,应向
持卡人通知通报原因及可能影响,以利清偿,但银行无法证明向联征中心通报前有通知陈
女本人,导致陈女信用损害,判赔8万元。(刘志原/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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