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1日电)金管会要求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明
年元月起新增如果网络、邮购、传真与自动贩卖设备消费,信用卡遭到盗刷,比照一般交
易失卡(掉卡)程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其中规定,明年元月起
,银行应该加入如果有特殊交易,例如邮购、传真以及自动贩卖设备,定型化契约内要记
载,要比照信用卡一般交易失卡(掉卡)处理与保护。
金管会表示,现在消费者在互联网刷卡消费,如果遭盗刷、冒用,实际上也是要求银行
要比照一般信用卡失卡处理,不过并没有在法令内明文规范。
不过,随着电子商务的发达、民众在网络上消费愈来愈普及,日前也有发生不少信用卡网
路消费遭到盗刷的情形。因此金管会要求,民众特殊交易,包含网络刷卡,若遭到盗刷,
比照一般信用卡失卡办理并纳入定型化契约内,加强保护消费者。
金管会表示,如果在网络刷卡遭盗用,持卡人应尽速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发卡机构或其
他经发卡机构指定机构办理停卡及换卡手续。如发卡机构认有必要时,得于受理停卡及换
卡手续日起10日内通知持卡人,要求于受通知日起3日内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或以书面补
行通知发卡机构。
而如果网络刷卡遭盗刷,金管会说,持卡人有得知信用卡遭冒用而怠于立即通知发卡机构
者;持卡人经发卡机构通知办理换卡,但怠于办理或拒绝办理换卡者;持卡人于办理信用
卡停卡及换卡手续后,未提出发卡机构所请求的文件、拒绝协助调查或有其他违反诚信原
则者,那么持卡人就需负担办理停卡及换卡手续前被冒用的全部损失。
一旦发现信用卡遭盗刷时,银行业者建议,持卡人填具声明书,以利银行进行后续调查及
追索,经发卡行查确认持卡人无涉及盗刷情事,持卡人不需负担损失,经持卡人同意,发
卡行也会换发新卡或停卡。
http://news.msn.com.tw/news388981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