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规 2010.09.29修订

楼主: sggs (请到consumer爬文)   2010-09-29 23:39:04
消费者保护板板规(2009.06.20)
修订时间 2009.10.07
修订时间 2010.09.29
黄色字为此次修改部分,请详细阅读。
本板板规:
▲情节重大或履次累犯有蓄意闹板或严重影响到板面上其他使用者权益,板主均可视
 状况加重水桶处份或其他处份,唯需另行公开公告说明。
一、字体与语法
  1.1 禁注音文 (语尾助词视情节由板主判断)
  1.2 禁不选字文 (依字数占文章或推文之比例决定是否严重)
  1.3 禁粗口文(脏话)
  1.4 禁止谩骂
  1.5 禁止挑衅(倘致混战,以直接引发者为裁罚对象)
二、文章内容
  2.1 禁止文不对题的文章
  2.2 禁止标题不明的文章 
  ‧例如:“请问”、“可恶的黑店”、“懂法律的人救我”等
   ‧请直接在文章标题说明要发问的内容。
  2.3 禁止不符板旨的文字(本板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
   ‧请至更适合的板发文,如:Anti-ramp、Bunco、customer、hate板等。
  2.4 禁止重复性文章(若精华区尚未建立该主题则不适用本条文)
  ‧请善用精华区 和 / 搜寻相关主题的文章。
  2.5 禁止广告文章
  ‧文章内容意在为特定商家图利者。但纯粹是为板友回答问题
  而进一步推荐之“白店”则不在此限。
  2.6 禁止过短或无意义、附和的文章
   ‧此部份无法一一举例,请大家自律,板主将视情况而定。
‧如被板主认定为灌水文章,板主有权给予劣退。
  2.7 禁止人身攻击
  2.8 禁止使用 [公告] 作为标题首字
   ‧[公告]仅板主得使用之,请板友改为其他标题首字。
  2.9 禁止于公告文推文
  2.10 对板主判决不满,可用通告信向板主询问原因或直接向组务板申诉,
   禁止于板上公开讨论,以维多数人看板权益。
三、板规之增加、删除或变更
  3.1 板主有权随时增加板规(公布后立即生效)。
  3.2 板主群事务繁重,恕不个别通知违反板规者。
  3.3 有期限被浸水桶者期满请来信告知板主。若未主动告知板主视同放弃po文权利
。无限期被浸水桶者恕不接受复权。
  3.4 如有触犯板规之情形,板主除了砍文之外,将连同“证据”一并移入精华区中
的“灰名单区”,版友若发现自己的文章不见或无法po文,请自行前往灰名单
区中查看。
  3.5 若板主有增加、删除或变更板规,应公告PO文其增加、删除或变更之新旧板规
之文字,并置底公告一周。
  3.6 板友若认为板主其增加、删除或变更之板规有所不妥,应先PO文给板主建议,
若板主不能提出合理之理由为其增加、删除或变更之板规为解释,板友得要求
板主举办期间合理的投票,让所有板友能针对该增加、删除或变更之板规作表
决。板主不得拒绝接受板友的表决结果。若板主拒绝举办期间合理的投票或拒
绝接受板友的表决结果,板友可向生活娱乐馆或是购物名店街之小组长检举该
板主渎职之行为并可连署罢免之。拒绝接受板友的表决结果。若板主拒绝举办
期间合理的投票或拒绝接受板友的表决结果,板友可向生活娱乐馆或是购物名
店街之小组长检举该板主渎职之行为并可连署罢免之。
  3.7 若板主有增加、删除或变更板规,该板主应于精华区内有关板规之文章,署名
自己的ID、其增加、删除或变更之板规之新旧板规之文字,以及增修条文之
年月日。若板主在板友的督促之下仍未依此规则行事,即可视为渎职。
四、罚则
  4.1 违反2.1或2.2者,板主有权直接修改标题。
  4.2 违反1.1~2.9且情节严重者,予以警告一次。
  4.3 违反2.10者将给予一至三个月的水桶。
  4.4 同一人于180天内受警告次数累积达三次,给予三个月水桶。
  4.5 第一次水桶期满后180天内警告再达三次,给予一年水桶。
  4.6 第二次水桶期满后180天内警告再达三次,给予永久水桶。
五、违规认定与检举
  5.1 个别板主认定违规而有处罚之必要者,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5.2 板友认为违规的言论,请以通告信向全体板主提出检举,由板主群个案认定。
  5.3. 依5.2提出之检举,限对于过去7日内的发推文,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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