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放养名词厘清与相关板规

楼主: arihanta (sai)   2024-04-25 01:04:55
这篇公告是希望能解释放养相关名词的概念,并且希望大家能理解
若没有“该人是饲主”的证据,不应随意指责别人是违法放养。
而且流浪动物是否有饲主的认定,只能由执法机关来认定。
一、什么是放养
动保法里面并无“放养”一词,但符合放养意义的法条是第20条第1项。
亦即若要检举某饲主放养,要检举的是该饲主违反动保法第20条第1项。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20
为了行文方便,以下用“放养”一词来指称违反动保法第20条第1项的行为。
动保法第20条第1项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宠物:有饲主的动物。
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在住家以外,非私人住宅、对外开放的场所。
有饲主的动物,不能在没有人伴同的情况下在公众可出入的场所出现,亦即不能放养。
喂食浪猫不违反动保法第20条第一项(亦即,喂食浪猫并非放养)的意思是
浪猫“并非宠物”,流浪动物为无主物,没有实际管领人,本来就在外面自由活动。
二、“放养”与“喂食/喂养”的差别
在讨论流浪动物的议题时,
很多人常常将“喂食”与“放养”这两个行为混为一谈。
然而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法律和概念区别,
“放养”是针对“家猫”的词语,“喂养/喂食”是针对“浪猫”的词语。
动保法不允许(宠物/家猫)放养,然而动保法并没有禁止喂食(浪猫)。
所以喂食(流浪动物)并不违反动保法第20条第1项,
喂食在本质上并非放养。
新闻报导提到的主管机关表示“不鼓励民众喂养”的意思是“劝大家不要喂”
而不是“禁止大家喂”,因为喂食是不违法的个人行为。
一些喂食的举例和比较:
放养是指这只猫有饲主,却无人陪同让牠游荡在外,才叫做放养。
如果是喂养浪猫,即使是固定喂食,
但是喂养的人并没有声称他/她是该猫的所有人,亦无管领事实,
这种喂食并非放养。
若想将某只或多只浪猫送养,
先把浪猫带回家,并且设了条件希望别人遵守,那这位送养人就是饲主身分
(因为他有管领事实,而且别人带走这只猫需要先得到他的同意)。
如果浪猫仍在原处游荡,喂食的人不设任何条件,也不阻拦任何人将这浪猫带走,
即使某人固定喂养这浪猫多年,这人也“不是”牠的饲主。
喂养的人即使固定喂食,但没有把猫带回家的话(该猫仍在外游荡),
就算自己写了送养条件贴到网络上,他也不能阻止别人将这只猫带走,
因为这只猫仍是无主状态。
三、喂食相关的要求和法条
现在关于“规范喂食行为”相关的法律,并非动保法
而是废弃物清理法,以及某些县市的公园自治条例
在网络上搜寻“公园自治条例”便可查询到不同县市的公园自治条例内容。
(各地公园自治条例的禁止喂食只限于地方,因此并非全台公园都禁止喂食)
高雄市公园自治条例
提到不能喂食流浪动物的条文为第20条11项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00
第 二十 条 公园内有下列行为,经制止或命其离开而不从者,由管理机关处新台币
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其经告诫仍有不从者,得按次处罚:
十一、喂食流浪动物。
台北市公园自治条例
提到不能喂食流浪动物的条文为第11条第19项。
https://shorturl.at/kqs17
第 十一 条
公园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九、喂食禽鸟、无饲主管领之动物或弃养(含放生)动物。
废弃物清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27
第27条第9款
第 27 条
在指定清除地区内严禁有下列行为:
九、饲养禽、畜有碍附近环境卫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50
第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经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三、为第二十七条各款行为之一。
与喂食相关的指导措施为“干净喂食”。
喂食是个人自由,也是个人选择,
但若说到喂食该负的责任,以相关法规来说,
要做到的便是干净喂食,以避免违反废弃物清理法, ,
以及同时不违反特定区域的禁止喂食之自治条例。
四、饲主的定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27&flno=3
动保法第三条第7款将饲主定义为:“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实际管领动物:限制该动物的活动范围,让牠不能自由行动,
例如限制在你的住家内,牠受你管理,没你的带领不能离开某处。
对流浪犬猫来说,管领事实的重点在于限制动物的自由行动范围,
所以有带回家,不管是你家还是他家,才会成立管领事实。
喂食浪猫,若没有管领事实,就不是放养。
动保法中并无"管领程度"一词。
即使有喂养事实,看动物认不认识某人,并不足以认定该人就是这只动物的饲主。
动保法并没有写“喂养动物之人”就是饲主,亦即,无法用喂食事实来认定饲主。
因为一只浪猫,可能有好几个人会喂牠,
流浪动物居无定所,就算在某一个区域内活动,牠也不一定只吃一个人给的饭,
所以只凭喂食事实,难以去认定某人是该流浪犬猫的饲主。
就算只有固定一个人喂食,
但如果他没有管领事实,他喂食的猫仍是自由之身,依照现在法律,他就不是饲主。
如果只是短暂带回家,或带回后一阵子又原放,就会有认定上的灰色地带
如需认定流浪动物是否有饲主,皆由动保机关或执法机关依照相关证据去判定,
并不是民间个人或民间团体可随意认定的。
若遇到流浪犬猫造成民众的财物损失或身体伤害,
通常会由动保处人员去诱捕该只流浪动物,然后送入动物之家。
如果需要厘清造成民众财物损失或身体伤害的游荡犬猫是否有饲主
也是由当地执法机关的人员来认定。
即使出现过将“喂食行为”与“饲主身份”相关联的判例,
也仅是该执法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的判定。
并不代表所有喂食行为都因为这个判例而自动导致喂食的人就是该只流浪犬猫的饲主。
而且这类认定最终需要由执法机关根据相关证据来做出判断,
而不是由一般民众或民间协会随意断定。
五、干净喂食之后的“责任”是道德责任,非法律责任
干净喂食之后,帮动物结扎、收养、送养,或提供医疗照顾等后续行为,这些都是额外
的道德责任,并不是喂食行为所自动带来的义务。
因为这些事情全都要当事人“自愿去做”才得以进行下去,
从结扎开始与之后的事情,喂食的人若选择不做,或不想做,也不会有法律责任。
亦即,喂食浪猫这件事,除了不干净喂食以及在禁止区域喂食可以检举违法以外,
结扎之后的所有步骤,皆需喂食的人心甘情愿地执行,才能落实,旁人无法强迫,
因此,很多人所认知的“负责任的喂养”(指结扎,收养/送养,甚至医疗照顾等)
其实是属于道德要求,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要求。
当然这些道德要求,也已经形成了某些管理流浪动物的指导原则,
且被许多饲养动物的人,或愿意为动物福利尽一份力量的人所耳熟能详,
这些指导原则的目的是“鼓励”个人在帮助流浪动物时,
能够采取全面和长远的关怀方式,而不单单只是提供食物和水,
以帮助减少流浪动物的繁殖,改善牠们的生活品质,并增加牠们被成功收养的机会。
但是从结扎开始,要不要这样做,最终还是取决于每个喂食的人的意愿和决定。
六、宣导负责任的喂食,或是宣导不喂食
已经有观念的人,可以在适合的时机向他人宣导负责任的喂食或不喂食,
但不宜强制要求/强迫别人执行。
如果您看到有人喂食流浪动物,在评断他的行为之前,请先了解状况。
例如他是否知道干净喂食这件事?他有否打算为他喂食的猫结扎?
以下列举一些状况:
1. 如果对方只是因为恻隐之心喂养浪猫,但是对TNR完全没有概念,
也没有收养的打算,可以友善地提供对方相关知识和建设性的意见,
例如哪里有提供免费结扎或补助结扎,哪里可以商借诱捕笼,
或是提供可接手的中途、收容所、民间协会等资讯。
2. 若您发现有喂食行为的对方没有结扎观念,当然是劝他要多想一些,
基于流浪动物的繁衍控制,希望他能够帮流浪动物结扎,
并推广“若不想结扎就不要喂”之观念。
3. 如果您发现对方已有结扎观念,也有打算帮猫结扎,或他本身已经在为该区浪猫
做TNR,那代表对方已经自己选好了想为流浪动物付出关怀的形式,
甚至有的人已经在执行了。
这情况下,自然不用劝他不要喂,因为TNR的目的在于控制特定区域的流浪动物数
量,持续捕捉未结扎者并绝育之,同时并未禁止喂食该区域内的已结扎动物。
而且喂食在合法范围内仍属个人的自由选择。
此种情况,也可能有的人喂一阵子之后会决定收养,这也是个人选择和自由。
4. 如果您发现对方不接受旁人的意见,没有意愿帮浪猫结扎,只想自己喂食而已,
这确实是最不理想的状态,
但旁人也不能强迫他去诱捕动物并执行结扎/收养/送养等后续动作,
只能看情况多劝导他不要喂食,告知不结扎的后果,如造成群聚和数量增加等。
如果发现他违反喂食相关法规的话,也可以去跟主管单位检举之。
七、检举相关途径
如果看到有人违反干净喂食,也就是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要去哪里检举?
答:各县市环保局。
如果看到有人在高雄市公园喂食流浪动物,违反了高雄市公园自治条例,要去哪里检举?
答:高雄市公园处。
如果是发现家猫家犬跑出去(变成放养),要去哪里检举?
答:各县市动保处。
若要检举,请先收集证据以供执法单位作为违规判断的参考或佐证。
八、新增板规的目的
希望能减少“不正确的谴责他人放养,甚至意欲强迫别人改变行为”的现象
以及衍生的诸多纷争。这里所提到的“不正确”,就是对放养名词的误解。
如果各位要指责别人“放养”或“违法放养”,您需有证据可证明“这个人确实是
这只猫的饲主”,否则此类言论将会流于不实指控。未来若在板上出现这种针对放
养的无根据指控或不实指责,例如“喂食流浪动物的就是放养”、“你喂食(浪猫)
就是放养”等语,将被视为挑衅引战处理。
以上只有在言论具有攻击性和挑衅性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挑衅引战。
如果是由于理解错误或知识不足而产生的误用和疑惑,则不会判违规。
这条板规并不是鼓励喂养或鼓励只喂不扎,
而是请大家不要随意并错误地用“放养”来指责喂食浪猫的人或指控他人,
因为“喂养/喂食”不等同于“放养”,喂食并不违法。
若您认为发文的对方喂养浪猫违反了动保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欢迎热心的各位收集证据后向地方动保机关检举,
而不是在板上用过激的言语攻击批判他人,特别是在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违法的时候,
这样的批判只会沦为不实指控和无谓纷争,也是板规所不允。
附带规定违规字词:喂食癖/喂养癖
“癖”暗示某人有不正常或过度的行为。
跟喂食连在一起,意指喂食的人特别喜欢做喂食的事情,而且程度是过度、不正常的。
因此“喂食癖”有贬低某人或以此为标签来贬低某人有不正常或过度喂食动物的行为。
然而,喂食是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并不违法(特定情况或区域除外),
若遇到不结扎的喂食行为,会建议以劝导宣导方式推广结扎或“不扎就不要喂”之观念,
而不是以激烈批判的方式来批斗他人。
鉴于某些不同意喂食行为者会使用喂食癖来贬低/标签喂养浪猫的其他人,并时常引起纷争
因此日后若以“喂食癖/喂养癖”攻击喂食浪猫的人,在本板属于违规言行。
本人检举可属人身攻击,或板主可以挑衅引战处理。
同音异字/谐音别字/同义别字
使用“喂食癖”、“喂食僻”、“喂养癖”、“喂养僻”,
或任何其他可联想到此段喂食癖定义的同音异字、谐音字或同义别字,
若用于批判、攻击或引战,将被视为违规。
九、不喂食只是另一种方式,并非唯一的执行标准
不喂食是“不提供食物资源让流浪猫狗群聚和繁衍”,
但是“完全不要喂食”并不符合现实状况(人类社会不可能做到这件事情),
因为人类社会每日都会产生大量厨余,
就算人不特意喂食,动物也有很多机会接触到其他食物来源;
另一方面是无法让“所有的人”都不喂食动物,因为人有恻隐之心,喂食是个人自由。
相关法律禁止喂食也只是部分区域禁止(例如某些县市的公园自治条例)。
因此不喂食可以推广,但不宜强迫。
TNR(Trap, Neuter, Return)直译为“捕捉、绝育、回置”。
虽然字面上不包含“喂食”这一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喂食是一个常见的配套措施。
透过喂食可以确保绝育回置后的猫能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
并有助于管理猫群数量和监控其健康状况。
为了持续捕捉并提高绝育率,TNR需要长期的追踪与监控。
因此,喂食通常会成为一项必要的手段。
个人执行TNR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喂食和管理特定区域的绝育猫。
团体执行TNR时,通常会指派专人或志工,利用喂食来管理和监控该地区的猫只。
将“不喂食”视为与“不同于TNR的方法”也可行,特别是跟城市的TNR区域一起使用。
在城市中,由于流浪动物的生存空间较为狭小,如果某区已有正在进行的TNR计划,
就代表已经有人在管理监控该区的流浪猫,并进行有管理的喂食。
因此,通常不鼓励民众随意喂食当地的流浪猫。
在这些有TNR的区域,就适合向民众推广不喂食的观念。
然而,将“不喂食”视为唯一标准,并用此来批评那些已执行TNR的人,
指责他们为“放养”或“犬猫扑杀的加害人”是不当的,而且放养一词就用错了。
如果仅因某人过去喂食过流浪动物,
就说他们是喂食癖,是促成狂犬病爆发的原因或导致未来可能的犬猫扑杀的加害者,
这样的指责是过度的批评,而且包含不正确的指控。
请尊重他人的选择。TNR是控制繁衍的一种方式,喂食是用作管理猫群的手段。
我们不应把“不喂食”当作唯一标准,也不应因此批评所有喂食浪猫的行为。
应区分有管理的喂食与随意、未经管理的喂食,并根据实际情况推广绝育和不喂食观念。
在意见不同时,可以寻求理性沟通,而非强迫他人,请尊重其他人的选择。
十、请尊重不同人的条件和意愿
关于浪猫的照顾,多数纷争都是源自以下观念:“你喂了这只猫,你就要成为他的饲主,
,带回家照顾”,或者“你喂了这只猫,你就要帮他找饲主,让他有人照顾。”但其实
喂食浪猫,也可以不是牠的饲主。而且这样的高标准要求,不适合所有人。
流浪动物的议题本来就很复杂,本来就不是每一个喂食的人都可以收养动物。
请勿看到其他人提及他有喂食浪猫,却没有自己收养,也没有送养,
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指责和攻击他“放养”(此为错误观念)。
一个人可能因为居住条件、经济状况、时间资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而无法收养一只
他喂养的流浪猫。但是单纯只喂食,确实不利于流浪动物的繁衍控制。
因此在推广结扎/TNR观念/不喂食观念时,最好能与喂养者友善沟通,而不是一昧指责他
不负责任,因为每个人在照顾动物上所能承担的责任是有落差的。
干净喂食之后的结扎、送养或收养,都是“额外加诸的道德责任”,有的人欣然接受,
有的人选择喂食、结扎与力所能及的医疗,但不收养牠,或只送养,或两者皆有。有的人
可能只选择喂食,这都是个人自由(但单纯喂食需要再教育,例如劝导不扎就不要喂)。
遇到的浪猫都有人收养和送养目前只能是一个几乎不可能达到的理想,每个人有不同的处
境,并不是每个喂养浪猫的人都有条件可以收养或愿意收养,请大家保持尊重和体谅的态
度来看待喂食但没有收养/送养的状况,若这样的人来求助,在能力范围内提供所需的资
讯和资源,对这只猫和这个人,也已经很有帮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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