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很长 希望大家耐心看完)
大家好~
帅帅事件已经过一年了,在这一年中我们和爱猫协会萧理事经历多次私下调解、
法院调解未果后,决定上法院打官司,
会打官司的原因就是想让这件事里诸多的不公不义以及部份网友的不实指控被法院认证,
希望透过司法判决结果让大家有所警惕,
并提醒认为去别人家骗猫抓猫无所谓的萧理事以及支持她这种做法的人,
日后能以合理且合法的方法解决类似争议。
判决书已经上网了,里面当事人姓名没码掉
想看全文可以用关键字(爱猫协会)上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查询。
大家可以透过判决书中双方提出的证据、说法、法官的心证,
得知这件事到底谁在说谎?谁在意图误导大众视听。
先说判决结论:我们请求被告(萧和协会)还猫,但法官以猫现在已被转送,
非由被告实际占有,故[被告无法还猫],
因此判被告要赔偿我们猫的对应价金。
关于判决书中几个重要争点我想特别拿出来说明:
1.所有权归属
关于帅帅所有权的归属,法官的心证如下:
“有两造不争执其内容正确无讹之如附件所示原证15之原告、陈xx与被告萧xx于109年11
月20日对话录音译文,综上可认原告自109年6月26日起已因原饲主陈xx之赠与而合法取得
系争折耳猫之所有权;至原饲主陈xx嗣后有无将转让系争折耳猫一事告知被告台湾爱猫协
会核属其与被告台湾爱猫协会间有无违反原证8之爱心认养协议书相关约定之契约纷争,
原告既非上揭契约关系之当事人,其取得系争折耳猫之所有权自不应受其影响”、“是而
纵原告未依规定办理为系争折耳猫办理宠物登记,亦不当然影响其合法取得之所有权。综
上,原告主张其系系争折耳猫之所有权人,应堪采认。”
法官根据大姑同事在109/1/23的所有权让与声明书、
(让与时间点法官三次误缮,应为107/6/26)
https://i.imgur.com/JXezDxN.jpg
109/1/20的录音档译文(法官再次误缮,录音档产生日应是事发当日109/1/20)得知,大
姑同事在107/6/26已将猫的所有权让给大姑, 且大姑不是契约当事人,取得猫的所有权
自不应受契约纠纷影响,因此法官采认原告是猫的所有权人,且法官更是明白表示被告萧
理事和台湾爱猫协会的行为核属“无权占有”、“侵夺原告所有系争折耳猫”!(详见判
决书内容)
2.宠物芯片登记
宠物芯片登记谁的猫就是谁的吗?
法官是这样解释的:
“系争折耳猫有无依宠物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向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宠物登记管理资讯网站
办理饲主登记一节,按宠物登记制度,其目的在敦促饲主饲养宠物,应负照顾宠物之责,
为便主管机关监督饲主履行其责任,故以标识建立宠物与饲主之确实关系,该制度仅系行
政管制措施,自与宠物所有权之归属无涉,是而纵原告未依规定办理为系争折耳猫办理宠
物登记,亦不当然影响其合法取得之所有权。”
大姑同事和我们当初有帅帅让与的合意+有交付行为
是我们拥有法定所有权的关键。
拜托当时主张芯片登记在谁名下猫就是谁的部份网友们看清楚了!!
且由此可知,当初萧理事想要以芯片在她名下为由要告我们侵占,就更不可能成立了!
关于爱猫协会芯片争议相关例子版上最近就有ㄧ件(#1VeySRg_ (cat)),
某些中途刻意不移转芯片真的时有耳闻,
但像我们一样硬起来提告应该是第一件,
希望藉着我们的血泪经验以及法院认证,
对各位还在领养迷途中的猫奴们能有警示效果!!!
3.爱猫协会宣称的托养
爱猫协会事后的声明文中,一再将大姑同事把帅帅赠与我们这近两年的事实宣称是
“托养”,蓄意误导大众,
那就来看看109/1/20事发当日的录音档逐字稿:
https://reurl.cc/kVOqn9
录音档是萧理事在诉讼后期提出的,逐字稿是我们整理的,
录音档仅是片段,萧理事一开始到我们家盘问我们以及抓猫的冲突时刻都没录到。
在19分那个片段,萧理事跟大姑同事说,他今天来带走帅帅“只是在走他的程序,我们没
有疏忽”,那为何除了我们没做好门窗防护外,许多网友可以毫无根据地漫天指责我们说
谎、霸占同事猫不还、把猫关阳台、关厕所、把猫带回去虐待?仿佛萧理事带走帅帅是因
为这些十恶不赦的理由?
又对话中萧理事多次使用“转送”字眼来叙述大姑同事将猫给大姑的这段关系,
既然大家早已心知肚明是转送,为什么事后协会的声明文却要蓄意误导呢?
听着萧理事当时用她轻蔑又坚定的口吻,说出的字字句句如同利刃般封住我们的嘴、
让我们不知如何反驳,
以及我和先生含泪把帅帅骗进外出袋时,
帅帅在袋里不断发出生气和不甘愿的呜噎声...
我和家人在做逐字稿及校稿时,
反复听着这些冲突片段,心脏也仿佛被重击了好几万次...
判决书中法官用蒙骗、谎称等字眼来描述萧理事到我们家把猫带走的行为,
这样子,法院认证的_猫协会,应该不言而喻了。
另外,法官在一次开庭中,对于萧理事在“没有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迳自到别人家中强
制带走猫的行为,怒斥了对方律师,要对方律师带话给协会的人,说这样做是违法会出问
题的!不知道协会的人有没有被转知呢?
关于帅帅的现况:
我们在诉讼后期才知道原来帅帅已经被二度转送了!
由判决书中可知这段关系:
“被告萧xx系以不实之资讯蒙骗原告,致使原告陷于错误而将系争折耳猫交付予被告萧xx
携回被告台湾爱猫协会,原告并无将系争折耳猫之所有权转让予被告台湾爱猫协会或被告
萧xx之意思,其仅系同意渠等先带回猫只以便日后补办程序,讵被告台湾爱猫协会嗣后非
但未准许原告认养之申请,甚且迅速将系争折耳猫赠与予第三人A女(下称A女,为保护当
事人隐私,以代号称之,详细姓名年籍见禁阅卷内资料)认养,A女于认养系争折耳猫不
到短短10日内又将系争折耳猫赠与予第三人B女(下称B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代号称
之,详细姓名年籍见禁阅卷内资料)认养,被告台湾爱猫协会及萧xx所为核属无权占有或
侵夺原告所有系争折耳猫”
对方原先只陈报现在的饲主是B女,
但我们要求法官确认B女和现在宠登网上的饲主是否为同一人,
经由对方再次提出的陈报状,才知道A女B女和协会之间的关系
对方第二次陈报状的内容是这样写的:
“缘系争折耳猫系由陈报人A托付台湾爱猫协会协助送养, 嗣因送养争议于网络上延烧,
并导致大量网友争议不断,陈报人A遂向台湾爱猫协会表示欲认养系争折耳猫,并于民国
109年2月27日向台北市动物保护处办理芯片登记在案。其后,因诉外的B表示欲认养系争
折耳猫,陈报人A遂于109年3月9日与诉外人B签立如爱心认养切结书。系争折耳猫系陈报
人A自行交付与诉外人B。”
109/2/27协会在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将猫给a女认养,又陈报状上宣称a女是去台北市动
保处办理帅帅芯片的登记移转,但根据宠登网及动保处提供给我们的资料,这段移转过程
根本是在爱猫协会办理的,为何这里要变造事实?!
之后协会将帅帅给a女不到短短10天内,a女又把帅帅给b女认养,
然后在109/4/16,协会粉专po出白巧克力回娘家的贴文
显然爱猫协会对于a又送b这段关系是知情的,
这样迅速辗转送养,不知是否是要增加我们日后的追讨难度?
再来,既然帅帅在109/3/9又被送养给B女,根据宠物登记网上的最新记载,
帅帅直至今日还是登记在a女的名下!
照着当时部份网友批评我们的说法:
领养时本来就应该转移芯片,没转移芯片就是不合法!
以及协会的领养规定:
领养的猫若要再转送养应通知协会并取得协会同意,
且需提供新饲主的联系方式让协会追踪。
协会送养帅帅给a女,a女再给b女,协会在理当知情的情况下,
芯片登记居然只到a女这段?
当时支持协会做法的那些网友们,你们看到这边,脸有没有肿肿的呢?
再说,协会本身就是台北市动保处委托的芯片登记站,
依法本来就该善尽宠物移转时详实登记的责任,
为什么却一再发生芯片没完成移转这种事?
回到帅帅当时从协会移转给大姑同事之时,
大姑同事在107/3/10领养帅帅,协会没有当下办妥芯片转移登记,
我们事后向动保处追查发现,
协会在1个多月后107/4/17日才将帅帅进行“首次宠物登记”,
但我们107/4/9第一次把托养中的帅帅还给大姑同事,
107/5/14大姑同事再次因出国将帅帅托顾给我们,因此推知协会迳自宠登时,
大姑同事根本还在国内!
当初认养协议书有留大姑同事的手机及工作地等资料,要找到人应该不难,
协会却在明知现任饲主是大姑同事的情况下故意将帅帅登记在自己名下!
萧理事声称多次联系大姑同事未果,
但在诉讼中,
萧理事却只提出1张107/9/5联系大姑同事要办理芯片转让的电子邮件截图!
(大姑同事说她压根没有收到协会的联系讯息,一直以为她有填资料提供证件核对且也付
了认养费用,宠登程序早在从协会那边带走帅帅时便已办妥)
由这些乱糟糟的事件可知,
协会明知现任饲主是谁却仍登记在自身名下或没有确实移转登记,
看来协会对于芯片转移的认知,也是双重标准,而且不断滚动式修正呢!
至于备位声明请求被告给付我们饲养帅帅这近两年期间的费用,因为先位声明(所有权)
已经胜诉,因此法官不会再讨论备位声明请求;
另外精神慰抚金的请求,法官认为除非是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且情节重
大者被侵害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宠物不在法律明文规范范围内,这部份驳回我们的请求,
但精神慰抚金也不是我们的诉讼重点,因此这边我不多做讨论。
民事官司总算是告一段落,虽然在所有权认定这部份我们胜诉了,
但帅帅也因为被协会辗转送养要不回了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把a女及b女也一起加入被告追讨帅帅呢?
因为法官以保护诉外人个资为由拒绝透露任何关于a女b女的资料、也拒绝把他们加入诉讼
中,为此我们律师还在庭上跟法官有一番激烈争论。
再来也是因为诉讼程序太漫长了,这1年多每每跟律师开会讨论这些烂事,
以及历次开庭
看到对方提出令人无言的诉状,
都让我们三个人在这1年中内心充斥着满满负面情绪..
看着帅帅在别人家中没有节操爽躺一波的照片,
心里想想,既然对方也是经协会“严格认证”的领养人,那想必帅帅会过得不错吧?!
因此对于帅帅,我们算是放下了。
再来希望大家不要超译这次的判决结果,
会把这件事公开绝非要鼓吹大家可以私下转让!
而是希望借由这正式的司法判决,能让大众知晓相关正确的法律观念,
若遇类似争议能借此保护自己,
并且让中途及领养人能建立更平等互相尊重的关系!
我绝对没有要攻击所有中途的意思,
事实上,在这次事件中,我也收到一些私人中途的打气和建议,
现在,我们家又多了一个新成员,
送养猫给我的夫妻,就是因为这次事件而认识的中途之一,
真的很感谢他们在经历这次事件后,愿意相信我们,把这么可爱的孩子交付给我们!
https://i.imgur.com/n7318qx.jpg
最后,我们要大大大力的感谢我们的律师团队,
明益恒德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以及两位陈律师,
在事情ㄧ发生,我们像无头苍蝇没有头绪时,
是看到同是版友的黄律师写的文章,
才知道原来我们还有这些权利可以主张!
当时还是过年期间,黄律师和陈律师在还没开工时,
就跟我们开会让我们咨询案情,
记得当时我们一走进会议室,看到白板上满满的本案件关系图,
我们都很感动,律师们在开会前已经借由我们的文章充份掌握案情了!
案发没多久黄律师更是出面代表我们以律师身份和对方谈调解(当时还没正式委任他们)
而在案件进行中,律师们对案件本身以及进度的掌握度非常高,
对方或法院有什么消息也会立刻更新让我们知道,
我们的疑惑也都能迅速得到回复,
且同为猫奴的他们,
写的诉状也完全能切中我们想表达的,
真的感谢这几位年轻有正义感的律师!
因为他们,我们才能如吃定心丸般勇敢走完这场漫长的诉讼!
帅帅事件的民事纠纷结束了,
但刑事争议(妨害自由、侵占、诈欺、强制等罪)我们还在持续抗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