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媒体一定会曝光照片吧?毕竟读者爱看记者爱写的是图文并茂的煽动报导,相对来说,主管机关依检举违反动保法奖励办法第八条,对个人资料有保密义务,依法检举可能比较符合你匿名的期望。而再谈要不要检举或如何检举前,我们先讨论最后一个问题——他还能养宠物吗?很遗憾,依目前的动保法,没办法靠单一次检举和稽查就禁止违法饲主不得再饲养认养动物,即便经长期追踪蒐证、限期改善和取缔开罚等作为,动保法赋予主管机关最大的权力仅止于禁止特定违法饲主养“狗”及认养“收容所”犬猫。纵使搭配宠登网的违法纪录检索,也只能稍加限缩不当饲主的认养管道,无法遏止不当饲主捞猫或向私中途认养(猫)。所以,该饲主至少可以继续养猫或其他非狗的宠物。请先有这个心理建设,知道法律的侷限,之后决定行动才不会陷入无助。==========前言结束==========饲主可能违法的部份,我们可以先制图简略居分一下:
https://i.imgur.com/LeUsnrn.png(整理得很杂,不过建议花时间弄清楚,之后跟动保检查员沟通比较不会没头绪或被敷衍搪塞。)大体上来说,饲主可能违反是动保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而检举或处罚则约略分为最右边的三部份:饲主责任的现场稽查(复查)、宠登管理和(虐待)蒐证。完全不想和邻居正面冲突的话,比较可行的是具文检举能现场稽查的部份,由动保员访查、辅导、开罚(对方妨害公务是另一码事)或紧急安置。基本上就是继续观察纪录,同时和动保员确认处理进度,迟未改善可以考虑往上一级(县长)报。狗常更替的部份,可能可以从宠登着手,但因为民情,大多县市没有取缔,未落实宠登管理,而无良饲主不见得因此把宠物关起来藏起来,反而很可能“不小心”让宠物走失。所以在厘清宠物来源、去向和照护状况前,单依现有资讯判断,这部份并无不法,难以管理。至于,打狗或虐待的部份,因为饲主不大可能在现场稽查时持续犯行,必须依靠动保员检视伤口,或者找到不明的尸体或屠体,否则难以成案。这部份必须倚赖热心民众(就是您)录影蒐证和机警动保员调查。同样,依奖励办法,检举书、笔录及其他资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于调查案卷内。饲主即使否认犯行走申诉流程,也不一定会看到影像纪录。不论是否检举,或要采什么方式检举,最终还得取决于您对人身财产安全的考量,以及对相关公部门的信任程度,真的不放心,可以联络台湾SPCA或相关动保团体。我觉得偷喂水和上网发文求助已经很有勇气,最后就算不进一步处理也不必求全责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