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第四款不是重点,农委会目前没公告过“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遗传性疾病”,所以不会有业者违反本款;还是依第十三条检举比较合理。目前的争议在:
https://i.imgur.com/DLaXP1i.jpg▲后来带猫就医开立的诊断书新北市兽医师公会提供的动物诊断证明书范本:
https://bit.ly/3hoAB00(下载连结)建议收费标准是500至1000元
https://i.imgur.com/IW5Rmht.jpg▲业者之前给饲主们的疫苗注射记录然后,新北市动保处认为注射记录可以替代诊断书,所以业者没有违反13条,也未再询问特宠业者特约人员之说法和调阅医疗记录(12条的部份)。这见解很糟,平说法和调阅医疗记录(12条的部份)。这见解很糟,平常没人检举,猫没病就算了,有人检举还不做功课。建议连法规、相关资料和动保处回复,再寄一次首长信箱,并要求转法制局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