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特宠法是不是写好看的?

楼主: edieric (Edi)   2020-06-12 22:36:57
本人太太因经验不足, 以"有价领养"之名, 养了一只先天性心脏疾病的猫咪
有兴趣的人可以翻阅历史文章, 我就不再多叙述
今天是想来探讨"特宠法"这东西到底是写给谁看的, 亦或是装饰品而已?
以我的交易纪录来看, 店家确实违反了以下特宠法规(亮黄字)
第 12 条特定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买卖业不得买卖之:
一、未离乳或未达适当周龄。
二、经兽医师诊断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动物传染病。
四、检出有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遗传性疾病。
第 13 条特定宠物买卖交易时,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项规定,
将下列登载宠物相关资讯文件,提供予购买者:
一、宠物登记证明。
二、特定宠物饲养管理须知。
三、最近三个月内,兽医师开立之特定宠物诊断书或检验证明书。
四、来源母犬或猫之芯片号码。
第 14 条特定宠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废止其许可:
一、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规定。
二、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应申请登记者,经限期令其办理登记,届期未办理完成。
三、连续二次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宠物业查核及评鉴办法评鉴结果
为丙等。
四、经废止许可二年后重新领有许可,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 关依宠物业
查核及评鉴办法评鉴结果为丙等。特定宠物业有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或前条规定之一者,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废止特定
宠物业许可确定者,应通知公司登记之中央主管机关或商业登记所在地主管机关,
及商业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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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我直接到新北动保处检举, 对方要我寄送文件过去, 我做了, 石沉大海
等待了一周
第二次, 我到新北市长信箱检举, 很快的就转到动保处, 隔天就有专员打电话给我
但是很可惜专业度极为不足, 特宠法规还是我一条一条唸出来, 他们才知道有这规定
不过令我感到气愤的是回复,明明事实都摆在眼前,动保处就是不罚不查
也难怪有些违规的店家有恃无恐
https://imgur.com/dX6Z7Au.jpg
作者: taurus9296 ( )   2020-06-12 23:21:00
高调
作者: LEOPARDO (蕃茄是好物)   2020-06-13 00:34:00
高调 不过还是觉得文章有个前情提要比较好进入状况
作者: catbabe (滚滚)   2020-06-13 00:49:00
我上次检举也是被新北动保官腔带过...
作者: Justine1937 (Justine)   2020-06-13 00:52:00
帮高调
作者: sin1245689 (一闪一闪亮晶晶)   2020-06-13 01:46:00
高调 前情提要可以A原po id
作者: makeme (阿)   2020-06-13 02:16:00
的确是形同虚设 所才说在台湾买猫不划算 因为出问题根本不怕不痒 一堆自称猫舍的呵呵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20-06-13 03:13:00
拿疫苗手册当诊断书或健康证明书?你动保处根本没有找兽医师核对吧?
作者: sasukex   2020-06-13 07:45:00
猫有八合一疫苗吗?因店家表示猫在他们那里时都很健康,贩售的猫通常也不会事前进行先天疾病的检查(只规定检查种公种母)如果店家不是刻意贩售病猫,要如何罚款?要说那几行法规是装饰品也可以,但店家愿意依合约处理您就依合约处理吧
作者: kotoyan (kotoyan)   2020-06-13 09:27:00
台湾就是动保意识低落啊,所以政府也不重视
作者: luismars (ㄚ卜)   2020-06-13 11:04:00
本来就是以行政为本位呀...反正公家做事要有"依据"大都不是为了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去立法的
作者: we59422000 (张小和)   2020-06-13 11:56:00
唉台湾至度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符合立法目的
作者: wolfcry (.....)   2020-06-13 12:31:00
没这条特宠之前(2018猫列入特宠) 私家繁殖可是合法喔 一堆人找有品种相的米克斯来生好生满 吃馊水关阳台关笼子自己就会一直生了 生病就丢出去 简直无本生意 现在至少迈开一小步了 不是全无意义虽然因应而冒出的就是伪猫舍 假中途 抓几个虐猫狂倒是来看看怎么判 配套措施烂的要命...
作者: marsonele (marsonele)   2020-06-13 13:09:00
写到农委会呢? 动保直属机关是农委会
作者: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20-06-13 18:02:00
第十二条第四款不是重点,农委会目前没公告过“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遗传性疾病”,所以不会有业者违反本款;还是依第十三条检举比较合理。目前的争议在:https://i.imgur.com/DLaXP1i.jpg▲后来带猫就医开立的诊断书新北市兽医师公会提供的动物诊断证明书范本:https://bit.ly/3hoAB00(下载连结)建议收费标准是500至1000元https://i.imgur.com/IW5Rmht.jpg▲业者之前给饲主们的疫苗注射记录然后,新北市动保处认为注射记录可以替代诊断书,所以业者没有违反13条,也未再询问特宠业者特约人员之说法和调阅医疗记录(12条的部份)。这见解很糟,平说法和调阅医疗记录(12条的部份)。这见解很糟,平常没人检举,猫没病就算了,有人检举还不做功课。建议连法规、相关资料和动保处回复,再寄一次首长信箱,并要求转法制局去解释。
作者: yongguo (面包君)   2020-06-14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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