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太太因经验不足, 以"有价领养"之名, 养了一只先天性心脏疾病的猫咪
有兴趣的人可以翻阅历史文章, 我就不再多叙述
今天是想来探讨"特宠法"这东西到底是写给谁看的, 亦或是装饰品而已?
以我的交易纪录来看, 店家确实违反了以下特宠法规(亮黄字)
第 12 条特定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买卖业不得买卖之:
一、未离乳或未达适当周龄。
二、经兽医师诊断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动物传染病。
四、检出有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遗传性疾病。
第 13 条特定宠物买卖交易时,应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项规定,
将下列登载宠物相关资讯文件,提供予购买者:
一、宠物登记证明。
二、特定宠物饲养管理须知。
三、最近三个月内,兽医师开立之特定宠物诊断书或检验证明书。
四、来源母犬或猫之芯片号码。
第 14 条特定宠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废止其许可:
一、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规定。
二、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应申请登记者,经限期令其办理登记,届期未办理完成。
三、连续二次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宠物业查核及评鉴办法评鉴结果
为丙等。
四、经废止许可二年后重新领有许可,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 关依宠物业
查核及评鉴办法评鉴结果为丙等。特定宠物业有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
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或前条规定之一者,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废止特定
宠物业许可确定者,应通知公司登记之中央主管机关或商业登记所在地主管机关,
及商业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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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我直接到新北动保处检举, 对方要我寄送文件过去, 我做了, 石沉大海
等待了一周
第二次, 我到新北市长信箱检举, 很快的就转到动保处, 隔天就有专员打电话给我
但是很可惜专业度极为不足, 特宠法规还是我一条一条唸出来, 他们才知道有这规定
不过令我感到气愤的是回复,明明事实都摆在眼前,动保处就是不罚不查
也难怪有些违规的店家有恃无恐
https://imgur.com/dX6Z7Au.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