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你认为对领养/送养双方公平的条约是?

楼主: env (沙锅大的拳头)   2020-01-24 22:13:40
今天已经是除夕啦,趁现在跟大家拜个早年,继续法普有关认养后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一、宠物的芯片登记在谁名下宠物就是谁的?
在猫狗版好像很常看到这样的说法,但让我们来看看动物保护法第19条第2项怎么说:
“前项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及死亡,饲主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
委托之民间机构、团体办理登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给与登记宠物身分标识,
并应植入芯片。”法条并没有说没登记就无效,也就是说,饲主虽然有登记的义务,但可
没有说登记谁的,谁就拥有所有权。
所以台北地院108年度北简字第1742号才会这样讲:
“动物保护法第19条第1项、第2项定有明文。上开饲主应办理宠物登记之规定,系因饲主
饲养宠物,应负照顾宠物之责,为便主管机关监督饲主履行其责任,故以标识建立宠物与
饲主之确实关系。是以宠物登记证上所载饲主姓名主要系主管机关为行政上监督饲主之依
据,非必然即为该宠物之实际所有权人,宠物所有权之归属无从迳以宠物芯片或登记资料
予以判断。”
白话来说就是,法院认为动物保护法第19条只是行政管理方便(像汽车牌照登记制度一样)
,但并不是说芯片登记是谁的谁就有所有权。
二、那猫狗的所有权要如何移转?
猫狗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很遗憾还是被当作动产在处理,然后动产所有权移转是以交付的
方式为之,民法第761条是这样写的: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
即生效力。
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
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
受让人,以代交付。”
法条写得很复杂,简单来说,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要有交付的合意,客观上要有交付的行为
,至于怎么样的行为才算交付呢?民法第761条就是在说这个。
现实上猫在哪边这好查证,会上法院问题都是在于双方到底有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毕
竟交付的时候法官可不在你旁边,这时候就需要证据,例如有签认养切结书或是已经一起
去办了芯片登记,都可以证明双方有移转的合意。
三、认养切结书对于中途的效力?
通常在契约中都需要写明违反时的效果,来确保合约的履行,但到底有没有违反,需要证
据来证明,除非两方都同意,不然可不是任一方说了算,而且有争议时都需要透过向法院
提告,证明自己主张真的有证据有道理,再经过法院判决认可后,才能声请强制执行而不
违法。
以常见的不定期追踪访视条款为例,高雄地院108年度诉字第669号是这样说的:
“所谓‘不定期之追踪访视’,其目的应在于原告确认系争猫咪在被告家中之生活状况是
否正常,此应为被告配合接受原告访视之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尚需
视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及频率等诚实信用方法为之,若事起仓促,未顾及被告日常作息,未
预先通知,或访视次数过于频繁,形同骚扰,则均认为行使权利违反诚信方法。被告辩以
原告于晚间10时以电话通知立即访视,此有通话记录翻拍画面可佐,不问被告是否返家,
是否能立即配合,显已逾越行使权利之正当方法,依前揭说明,自应认为原告行使权利违
反诚信方法。是以,原告请求不定期访视,难认适法。”
所以不是跟中途签了契约,就要忍受中途一切以访视为名的行为,中途也必须以合理的方
式来履行,否则法院对于中途行使访视的方式是有权不认可的。
至于违反切结,中途有权收回猫狗的条款效力,可以参考台北地院106年度北简字第971号
判决的内容,在认养人真的存在违反切结书的状况,且违反的契约上义务合理(例如真的
有被虐待),法院是会准许的。
题外话,上次那篇似乎真的写太难了,大家可能看不太懂,哈哈,不过重点在于不是跟中
途签了契约后中途就无敌了,双方也是要照契约走,契约说明不足的地方要如何解释,法
院会以正常人的角度来检视,绝不是中途可以无限上纲的,所以签契约很重要阿,有签都
能闹了,没签还得了对吧?
另外前面有关民法上债权跟物权的问题太过复杂,这部分解释可能会让大家看不下去就省
略了,但结论就是这不是物权跟债权竞合的情形,因为收回的条款就是要在认养人真的有
违约的状况下,赋予中途可以透过法院让认养人把宠物的所有权还给送养人的权利。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20-01-24 22:15:00
除夕发专业文也太有心
作者: MB10   2020-01-24 22:17:00
推一个除夕文
作者: bobbyac01 (Chien)   2020-01-24 22:53:00
推 有心 不过我觉得你们的网站有待进步
楼主: env (沙锅大的拳头)   2020-01-24 22:56:00
我们还蛮缺使用者回馈的,认为是哪边可以改进呢?
作者: bobbyac01 (Chien)   2020-01-24 23:26:00
第一点是点进去都是钱相关的议题第二点是你的问答其实都做在网页前端 不需要用到PHP 这样会消耗更多服务器资源(基于工程师角度)不过更详细的回馈可能需要我用使用者去接触一点法律的知识,如果你们有兴趣接收一个学生来做这个事的话可以找我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1-25 00:05:00
总而言之,留下可资证明合意交付的证据即可,虽然书面是最容易证明的,但并不以此为限
作者: cess (ooXX)   2020-01-25 00:57:00
推,难得有大大去整理判决~
作者: DAGI ( 兔子妹)   2020-01-25 01:08:00
谢谢您!
作者: hunteryuyu (璇子)   2020-01-25 03:17:00
照这么说,只要没有明确的物权转移证据,即使对宠物付出金钱照顾养育的是我,也不能主张所有权吗?宠物跟一般动产不同,他们是需要花费养育才能存在的生物,在法律上却像汽车一样只要物主没转送,就算有抚养事实也不能有所有权?这样太不合理了吧…
作者: taurus9296 ( )   2020-01-25 10:17:00
感谢专业解答 原本跟楼上有一样的疑问TUT
作者: hunteryuyu (璇子)   2020-01-25 14:31:00
谢谢解答,这篇应该M起来啊!真的太重要了
作者: windthinking (drop)   2020-01-26 16:20:00
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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