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我只针对此次争议中较为相关的两条提出个人见解。
8. 若因任何原因无法续养,本人需立即通知送养人知悉,并与送养人共同为牠找到新的
认养家庭,绝不弃养认养的动物。罚则同第9条。
9. 认养人需定期透过传送照片回报猫咪近况,最少一年一次。当牠转让、遗失或死亡时
,认养人需立即通知送养人知悉,若无立即告知或失联需赔偿送养人台币三万元整。
送养人只能请求金钱的损害赔偿,并无权利要求返回猫咪。
因为猫咪属动产,在物权中,猫咪(动产)合意且移转,认养人就取得所有权了。
就算合约有写到违反则需返回猫咪,那也是债权契约,不干物权的事,当债权与物权竞合
,物权比较大。
认养人没义务还猫,送养人没权利要回猫。
我不是专业人士,只是念过一点民法,在此提出我的见解,如果有误也欢迎指教。
最后希望没有家的猫咪可以找到爱他的家人
我家宝贝是捡到的,当初送不出去就自己养了
黑猫真的超可爱!!!
https://i.imgur.com/wGBcZeU.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