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站功能开发出来以前,先在版上帮大家法普一下:
1.目前网络上流传大多数的认养切结书版本,其实是在动物保护法修法之前的陈年遗迹(
已经传了10几年了吧),后面虽然很多中途会照自己需求稍作修改,但其实很多条款后来
动物保护法修法后就已经规范入法,甚至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更加具体详细(例如动物保护
法第5条规定)。
2.认养切结书多数是由中途之家单方预先拟定,用于与不特定多数人签约,规模越大的
中途所提供的版本,越需要符合民法第247条之1的定型化契约所要求的平等原则,否则在
法院主张时,很有可能会因此导致条款无效(我查过判决有法院用了比民法第247条之1更
上位抽象的民法第148条权利滥用来处理,有兴趣的可以去查高雄地院108年度诉字第669
号民事判决,但单纯用民法第247条之1宣告无效的案例,目前还没有找到,这就有待司法
实务发展)。
3.至于大家在传的认养切结书,最大的问题就如版友说的,只规范了认养人的义务,却
没有送养人的责任,不过这部分要从当初那份认养切结书的背景来说,92、93年的时候,
动物保护法第5条只写了: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十五岁者为限。未满十五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
护人为饲主。饲主对于所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注意
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顾,并应避免其所饲
养之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而当时违反动物保护法第5条的结果也只有罚钱而已,并没有像现行动物保护法(第25条)
有可能会让虐待宠物的饲主被抓去关的规定,所以在当时,这份认养切结书其实就很单纯
的从宠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因以前法律规范不足,常有饲主长期把猫狗当成鸡、猪关
在笼内饲养,所以透过切结书让送养人扮演监督者的脚色,改善宠物的饲养环境,当然在
法规已经更加友善宠物的现在,这份切结书势必需要做出修改。
4.有人或许会说,不要签契约都没事,但其实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重要,没签契约
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发生的案例:
“A把猫交给了B,过了两个月后,A主张只是寄养要求B返还,B抗辩是A送养拒绝返还,A因
此告了刑事侵占跟民事返还宠物,请问你是法官你要怎么审理?”
当然,双方都没有证据的话就是各说各话,不然就得去翻LINE对话纪录各自找对自己有利
的部分给法官看,然后法官最后来决定谁赢谁输(以这案例来说通常A要举证真的是寄养关
系,否则法官会驳回请求),可在这过程双方都不会感到愉快,甚至还可能衍生更多妨碍
名誉、强制罪的官司,这时候后悔当初怎么不签个书面或者不说清楚也来不及了,或许有
人会说可以看芯片登记,可你知道吗?有的法院的看法其实跟你不一样(见台北地院108年
度北简字第1742号),芯片登记就像汽机车一样,只是行政管理方便,不等于民法上所有
权的移转,下一篇我会特别讲清楚法院的逻辑。
5.台湾流浪猫狗真的很多,相信绝大多数中途出发点是良善的,大多数收养者也是本于
爱心收养,如果双方没有信任反而导致中途不愿继续经营,或是收养者宁愿购买,对在外
流浪的猫狗而言绝不是好事,所以就可能有争议的事项,双方事先说清楚,是会比事后处
理纠纷节省成本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