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你认为对领养/送养双方公平的条约是?

楼主: env (沙锅大的拳头)   2020-01-23 15:14:01
在网站功能开发出来以前,先在版上帮大家法普一下:
1.目前网络上流传大多数的认养切结书版本,其实是在动物保护法修法之前的陈年遗迹(
已经传了10几年了吧),后面虽然很多中途会照自己需求稍作修改,但其实很多条款后来
动物保护法修法后就已经规范入法,甚至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更加具体详细(例如动物保护
法第5条规定)。
2.认养切结书多数是由中途之家单方预先拟定,用于与不特定多数人签约,规模越大的
中途所提供的版本,越需要符合民法第247条之1的定型化契约所要求的平等原则,否则在
法院主张时,很有可能会因此导致条款无效(我查过判决有法院用了比民法第247条之1更
上位抽象的民法第148条权利滥用来处理,有兴趣的可以去查高雄地院108年度诉字第669
号民事判决,但单纯用民法第247条之1宣告无效的案例,目前还没有找到,这就有待司法
实务发展)。
3.至于大家在传的认养切结书,最大的问题就如版友说的,只规范了认养人的义务,却
没有送养人的责任,不过这部分要从当初那份认养切结书的背景来说,92、93年的时候,
动物保护法第5条只写了: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十五岁者为限。未满十五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
护人为饲主。饲主对于所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注意
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顾,并应避免其所饲
养之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而当时违反动物保护法第5条的结果也只有罚钱而已,并没有像现行动物保护法(第25条)
有可能会让虐待宠物的饲主被抓去关的规定,所以在当时,这份认养切结书其实就很单纯
的从宠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因以前法律规范不足,常有饲主长期把猫狗当成鸡、猪关
在笼内饲养,所以透过切结书让送养人扮演监督者的脚色,改善宠物的饲养环境,当然在
法规已经更加友善宠物的现在,这份切结书势必需要做出修改。
4.有人或许会说,不要签契约都没事,但其实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重要,没签契约
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发生的案例:
“A把猫交给了B,过了两个月后,A主张只是寄养要求B返还,B抗辩是A送养拒绝返还,A因
此告了刑事侵占跟民事返还宠物,请问你是法官你要怎么审理?”
当然,双方都没有证据的话就是各说各话,不然就得去翻LINE对话纪录各自找对自己有利
的部分给法官看,然后法官最后来决定谁赢谁输(以这案例来说通常A要举证真的是寄养关
系,否则法官会驳回请求),可在这过程双方都不会感到愉快,甚至还可能衍生更多妨碍
名誉、强制罪的官司,这时候后悔当初怎么不签个书面或者不说清楚也来不及了,或许有
人会说可以看芯片登记,可你知道吗?有的法院的看法其实跟你不一样(见台北地院108年
度北简字第1742号),芯片登记就像汽机车一样,只是行政管理方便,不等于民法上所有
权的移转,下一篇我会特别讲清楚法院的逻辑。
5.台湾流浪猫狗真的很多,相信绝大多数中途出发点是良善的,大多数收养者也是本于
爱心收养,如果双方没有信任反而导致中途不愿继续经营,或是收养者宁愿购买,对在外
流浪的猫狗而言绝不是好事,所以就可能有争议的事项,双方事先说清楚,是会比事后处
理纠纷节省成本喔。
作者: cococolor (小虎哥)   2020-01-23 15:22:00
推!!!!!!
作者: reino1861 (R)   2020-01-23 15:25:00
推专业
作者: taurus9296 ( )   2020-01-23 15:40:00
推!感谢说明
作者: lakushun   2020-01-23 15:50:00
专业
作者: shasia8220 (吓吓虾)   2020-01-23 15:51:00
推专业说明!
作者: sabear (小飞机饼干)   2020-01-23 16:02:00
推env大专业说明!棒棒der!
作者: whoisanky (ノ・ω・)ノヾ(・ω・ヾ)   2020-01-23 16:11:00
感谢说明
作者: kotoyan (kotoyan)   2020-01-23 16:31:00
作者: lkksppet (義美鮮奶茶)   2020-01-23 18:13:00
专业推
作者: zinlimbo (IN。LIMBO)   2020-01-23 18:21:00
推专业
作者: NANASAN (无所谓)   2020-01-23 18:46:00
作者: ini1011 (吃吃)   2020-01-23 18:57:00
推推
作者: willsmer (掳钱)   2020-01-23 21:02:00
推推 希望能够建立更好的送/收养环境!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1-23 21:29:00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20-01-23 21:38:00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1-23 21:50:00
认养找收容所就好啦,简单又快速,也不用替某些中途代养猫咪
楼主: env (沙锅大的拳头)   2020-01-23 23:03:00
只考虑一方利益当然很简单又快速,但收容所容量、预算有限这不考虑进去其实就是走回以前老路,没人养就等安乐死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1-23 23:06:00
不懂啥叫“只考虑一方利益”?对猫咪跟认养人而言,收容所比一些素质参差不齐中途有制度多了浪猫问题也不是中途可以解决的大问哉,在有限资源下,收容所是最佳选择
楼主: env (沙锅大的拳头)   2020-01-23 23:09:00
只考虑想养猫的人利益那很简单,你去买猫,有病就换,当商品不满意还可以告卖你的人,今天现实就是流浪猫狗很多,不顾及这些就说靠政府就能解决,只能说观点不一样本来就不会有完美的制度,你也说了只是部分中途,不用一竿子打翻所有中途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1-23 23:24:00
到底在工虾毁?你的问题跟恶中途有啥关系?要解决浪猫问题要社会系统通盘考量、要国家立法规范、要动物权落实,这些都跟只会自己玩沙的中途都没关系,有事吗就是这些中途造成的问题,才更应该国家出面管制,除了减轻收容所负担,也可以给真正有心的中途与认养人保障,ok?
作者: kotoyan (kotoyan)   2020-01-23 23:32:00
现在不是已经零扑杀了吗?
楼主: env (沙锅大的拳头)   2020-01-23 23:34:00
我可能误会楼上意思,还以为他是说不要有中途靠收容所就好我只是想让收养人在签认养切结前先看看要注意什么,不然文字理解上不一样就会产生误会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1-23 23:45:00
我只想说合约白纸黑字,没有理解不一样的问题,看不懂就签那叫法律及社会常识不足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20-01-23 23:45:00
如果政府有能量去管制中途,自己把收容所制度健全化就好了,根本就不需要中途这些民间团体与个人来处理政府根本不打算处理的问题,所以政府管不管制中途基本上有点算假议题,如果有那种管理能量+政府有这个心,台湾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就有救了。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1-23 23:49:00
基于资源有限性及效率考量,公部门与民间团体合作落实政策才能扩大影响力,进而引导社会认知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20-01-23 23:50:00
如果你认识动保处的人就知道不可能了…。公务员的心态就是能少一事是一事,动保处的人手缺乏到自己的业务都要委给单位外的人了(例如像特宠业的评鉴)。台湾政府给动保政策的管理能量基本上连要勉强运作都很困难。台湾政府可以砸大钱去弄个风力发电,台湾政府缺的不是资源,是根本没那个心。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1-23 23:55:00
是没错啦,简单来说,国家上位者不重视,公务体系自然行政怠惰而且也没个与动物站一起的立委@@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20-01-24 00:08:00
动保议题没选票啊,而且整天支持动物福利和动物权还会得罪产业界,选举需要的政治献金就会更少。这点从台湾的繁殖业环境一直没有办法提升到国外专业猫舍等级甚至限制繁殖许可证核发张数(也就是执照有限量)就能看得出来了。
作者: lkksppet (義美鮮奶茶)   2020-01-24 08:29:00
中途不收猫狗就没有事,没有认养没有协议书,要求不到政府中途要求自己总可以吧。在了解契约真正的效力后,还推广这份权益失衡的认养契约的送养方真的居心可议,箝制认养人无期限随时可将认养动物收回的契约,表示送养方完全不打算对动物放手,只把认养者当成代养。零扑杀的政策是动保团体要求政府立法,现在反过来检讨政府配套不足,动保团体怎么不检讨当初要求政府立法过于仓促,现在流浪动物暴增的苦果,由全体国民共同承担。流浪动物增加,动保人士也是一直怪政府没做好饲主管理、饲主弃养等,不检讨爱爸爱妈喂食,造成流浪动物群聚、未结扎的更有体力繁殖,每次都拉国外动福来救援,即使是西方国家,依旧有很多国家使用扑杀流浪动物控管数量怎么不提?检讨别人最会,检讨自己没半句
作者: NaoGaTsu (那欧卡兹)   2020-01-25 00:38:00
因为政府是政府啊 = = 管理国家政策是政府的义务,又不是老百姓的义务,法令配套本来就是政府该做好的,被选票吸引仓促立法难道是选民的错?没道理吧。
作者: lkksppet (義美鮮奶茶)   2020-01-25 13:34:00
政府政策错误,造成流浪动物爆增,爱爸爱妈更不应该喂食增加流浪动物,立法缓慢牛步,饲主管不到、政府做不到,但是停止喂食是可以马上做到的事,爱爸爱妈都不愿意停止喂食了,怎么期待政府的政策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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