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ur.com/HlRftOM
https://imgur.com/Rrrdf0t
照片中的喵喵我都叫她“白胖猫”,照片中的地点是她平时在等饭饭的地方,
平时都会有善心人士固定在这个地方喂她吃饭。
但就在昨天,我又经过这个地方时,竟然在旁边贴上了一张“禁止喂食动物”
的纸张,“白胖猫”她当然不知道,一样在固定时间,走到固定地方等饭吃,
但她前方却出现一张禁止让她吃饭的告示,形成一个强烈的对比及矛盾。
要知道,流浪猫本身在外面生活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能找到一个固定吃饭
的地方,又有人愿意喂,是很不容易的。去年在同一个地方,有另一个毛孩也
与白胖猫在同一个地方吃饭生活,但后来我发现她的状况很糟,于是就诱捕了
她,带到医院检查,果然状况很糟,是一只爱滋猫,整个嘴巴都口炎,因为家
里已经有另一只猫咪,怕感染所以无法将爱滋猫安置家里,因此在外单独租屋
养安置她,从去年到现在花费医疗、租屋、吃饭等,已快破20万。
这期间不是没想过要将“白胖猫”另行做安置,但实在花费在爱滋猫身上的钱
已经非常多,一个人的能力真的负担有限,无法再负担“白胖猫”(当时他的
状况看起来比较好),所以她一样还是在原地被喂食。
但昨天看到那张告示,又看到白胖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样吹着冷风(昨天
晚上已开始变冷吹风),等她的饭,就觉得很生气,又觉得对那孩子很心疼,
她只是想活下去,只是想吃一口饭而已,有必要这样赶尽杀绝吗?怎么贴的人
不禁止他喂食自己?
再来讲到这张告示的效力,贴一张“禁止”的告示,难道他人就当然应受拘束
?这张“禁止”告示到底是依何种法令规范而可以做这样的“禁止”?事实上
,法令并没有对这样的喂食行为加以直接“禁止”,且喂食行为本身于释字689
号中已明白表示属人民概括基本权,受宪法第22条保障,仅凭单单一张出于个人
恣意所为之“禁止”告示,即妄加想对他人发生禁止效力,不免过于可笑,反而
该恣意妄为之“禁止”行为,是对人民基本权无端剥夺或限制之违法行为,其禁
止本身于本事件当中即属违法,否则,如果均能透过个人恣意行为就可以加以禁
止他人作为或不作为,那我也写一张“禁止吃东西”的告示,贴在该人的额头上
,是否他也受此禁止效力所拘束,一辈字都不能吃东西?其荒谬之处,显而意见
。
以上,仅是个人对此事件所表达之意见,因为实在看不下去。另外,照片中所拍
“白胖猫”所在之处,是在高雄,地点是在就法务部调查处旁边空地,即大约在
高雄成功一路靠近六合二路,7-11太华门市协对面,如果有在那附近活动的爱爸
爱妈有经过时,希望能给这孩子多多加油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