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imwenders (Everything Will Be Fine)
2019-02-27 05:41:04※ 引述《riverT (河流踢)》之铭言:
: 标题: Re: [情报] 认养人黑名单,请各位帮忙分享到各版
: 时间: Tue Feb 26 19:47:4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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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但忍不住想借题发挥一下谈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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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在板上很常见的
: ‘不把领养人当人看的中途筛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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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类筛选法不外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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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求定期回传照片(轻则1月1次,重则1周1次)
: 2.要求特定饮食提供(什么全湿食或鲜食要求)
: 3.要求家访
: 4.要求签对领养人极严苛、近乎是完全剥夺权利的认养切解书
: 5.要求不移转芯片、或随时有带走猫咪的权利
:
[snip]
单纯讨论一下宠登不变更的部份,主要是我觉得在法律上有疑虑:
首先,有板友回复部份中途不变更登记的理由:
: 推 w1215712: 怕打太多不好阅读,就用成图片了 02/27 00:47
: → w1215712: https://i.imgur.com/v2pjn6y.jpg 02/27 00:47
然后,宠物登记的法源是《动物保护法》第19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前项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及死亡,饲主应向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民间机构、团体办理登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
关应给与登记宠物身分标识,并应植入芯片。
前项宠物之登记程序、期限、绝育奖励与其他应遵行事项及标识管理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转让的遵行事项参考《宠物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
经取得、转让已登记宠物或住居所异动之饲主,应于一个月内填具异动申
请书及检附宠物登记证明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换发宠物登记证明。
所以,不管认养人跟中途怎么约定,转让不申请变更就是违法,依《动保法》
第31条,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罚。
好,我知道大家都很有爱,就算违法,只要能防弃养保护猫,也没关系。那
我建议可以参考一下《动物保护法》第33-1条,官方版的“认养人黑名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饲养依第十九条第一项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及认养
依第十四条第一项收容之动物:
一、弃养动物。
二、将不拟继续饲养之动物送交动物收容处所。
三、管领动物违反第五条第二项各款规定之一。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中略)
违反前项规定饲养宠物或认养动物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下罚锾;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并应没入其宠物或动物。
简单来说,假设中途送出宠物皆未申请宠登变更,中途仍是法律规定的所有
人,认养人管领的猫皆为中途所有。那其中一个认养人违反前列任一款,成
案后,饲主(包含认养人和中途)都进了黑名单,那主管机关介入时,应该
怎么办?全部认养人赶快去重新办理变更,个别罚钱了事?还是防虐从严,
直接没入所有宠物?
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这种“猫滚线球”通通登记中途为饲主的送养方式,
不是两相情愿就完全没问题。除了始终不合法,约款无效外,后续可能衍生
的弊病也无法有效保护猫。
: 推 w1215712: 有签认养协议书的话,就可以知道弃养人是谁了吧~ 02/27 00:54
法规定义的饲主包含管领人和所有人(芯片主),没看过可拆开究责的例子。
以上,对事不对人,如有冒犯,还请多多包含,谢谢您的认养经验分享。
至于,原PO列举的第5点中,送养人“主观”认定认养人不适合,即可直接取
回猫这类约款,可能的参考范例是林雨洁或吕秋远的认养契约书范本。我认为
这类约款进法院,仍有机会被裁定无效。但不管如何,立约时能免则免。
还有一种情况是,“慎选认养人”的风气下,不熟悉法规的中途上网抓到范本
就拿来用了,这时候就端看认养双方能否沟通,所以,版上一直有月经文也不
是坏事,或许有一天猫板也可以有自己的范本。